索引号: 014001258/2022-00628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生成日期:
2022-10-31
时 效: 有效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31 17:05:42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及清理依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近年来多次印发相关决定以及文件,就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作出规范。20228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在对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开展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本次清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新制定、修订的《长江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调整要求。

二、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遵循“谁起草谁清理、谁牵头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原文件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相关处室、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涉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进一步精简规范性文件。一是对符合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仍然适应水利事业发展需求的,继续有效。二是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以及管理对象已消失或者已有新文件覆盖替代的,宣布废止。三是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但仍需要继续使用的,进行修订或者列入修订计划。本次重点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行政处罚法》修订精神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三、清理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厅政法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对省水利厅(牵头)印发的现行有效的87件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形成了《省水利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清理初步意见,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以及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未征集到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清理要求,清理结果经合法性审查后,经省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江苏省水利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等5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23部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对《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等4部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同时,对《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等4部规范性文件列入计划修订项目,待上位文件修订后予以修订。

江苏省水利厅

20221031

政策原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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