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001258/2022-00626 文件编号: 苏水规〔2022〕2号 发布机构: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生成日期:
2022-10-28
时 效: 有效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10-28 15:41:04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根据《长江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调整要求,省水利厅组织对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如下:

一、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221028

 


附件1

 

江苏省水利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江苏省机电排灌收费标准核订办法(苏水灌〔19872号)

2.江苏省企业水平衡测试验收标准(苏水资〔20031号)

3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苏水政〔200418号)

4.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苏水政〔200419号)

5.关于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5444号、苏水资〔200528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苏水资〔20069号)

7.关于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苏水资〔200654号)

8.关于印发省级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水资〔200726号)

9.关于印发八大行业节水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水资〔200729号)

10.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水资〔200730号)

11.关于加强自来水用水大户计划用水管理的通知(苏水资〔200819号)

12.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苏水农〔200825号)

13.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外观质量的若干意见(苏水基〔200979号)

14.江苏省望虞河管理规定(苏水规〔20115号)

15.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苏水规〔20123号)

16.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苏水规〔20125号)

17.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水规〔20127号)

18.江苏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苏水规〔20136号)

19.江苏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苏水规〔20137号)

20.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水规〔20143号)

21.《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苏水规〔20154号)

22.《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苏水规〔20175号)

2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苏水规〔20191号)

 

 

 

 

 

附件2

 

江苏省水利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江苏省江砂开采现场监督管理办法》(苏水政〔200444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沿江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在采前、采后开展可采区水下河床监测,并将监测资料连同绘制的12000的水下地形图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十七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以及通江口门、码头、锚地等疏浚采砂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04121日起施行。

(四)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二、对《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苏水规〔20121号)作出修改

(一)将(四)调解。1、责任处室或者单位应当在实施调解5日前将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主持人及其他调解人员的姓名和职务通知当事人…”“5修改为“3个工作日

三、对《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河道采砂船通行管理的通知》(苏水规〔20147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各地发放通行凭证时应当严格按照表式要求填写,采用机打方式,并盖骑缝章。通行凭证样式由省水利厅统一制订(附后),电子稿在江苏省水利厅网页下载区自行下载。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各地发放通行凭证后,应向省水政监察总队报备。联系电话025-86338253”

(三)将附件中上述长江水域修改为长江江苏水域,并删除(本凭证可在江苏省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网查询)

四、对《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苏水规〔20157号)作出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资格证书。



政策解读:《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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