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01258/2022-00626 | 文件编号: | 苏水规〔2022〕2号 | 发布机构: |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生成日期: |
| 时 效: | 有效 |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根据《长江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调整要求,省水利厅组织对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如下:
一、对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1
江苏省水利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江苏省机电排灌收费标准核订办法(苏水灌〔1987〕2号)
2.江苏省企业水平衡测试验收标准(苏水资〔2003〕1号)
3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苏水政〔2004〕18号)
4.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苏水政〔2004〕19号)
5.关于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5〕444号、苏水资〔2005〕28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苏水资〔2006〕9号)
7.关于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苏水资〔2006〕54号)
8.关于印发省级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水资〔2007〕26号)
9.关于印发八大行业节水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水资〔2007〕29号)
10.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水资〔2007〕30号)
11.关于加强自来水用水大户计划用水管理的通知(苏水资〔2008〕19号)
12.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苏水农〔2008〕25号)
13.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外观质量的若干意见(苏水基〔2009〕79号)
14.江苏省望虞河管理规定(苏水规〔2011〕5号)
15.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苏水规〔2012〕3号)
16.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苏水规〔2012〕5号)
17.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水规〔2012〕7号)
18.江苏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苏水规〔2013〕6号)
19.江苏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苏水规〔2013〕7号)
20.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水规〔2014〕3号)
21.《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苏水规〔2015〕4号)
22.《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苏水规〔2017〕5号)
2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苏水规〔2019〕1号)
附件2
江苏省水利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江苏省江砂开采现场监督管理办法》(苏水政〔2004〕44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沿江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在采前、采后开展可采区水下河床监测,并将监测资料连同绘制的1:2000的水下地形图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十七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以及通江口门、码头、锚地等疏浚采砂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二、对《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苏水规〔2012〕1号)作出修改
(一)将“(四)调解。1、责任处室或者单位应当在实施调解5日前将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主持人及其他调解人员的姓名和职务通知当事人…”中“5日”修改为“3个工作日”。
三、对《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河道采砂船通行管理的通知》(苏水规〔2014〕7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各地发放通行凭证时应当严格按照表式要求填写,采用机打方式,并盖骑缝章。通行凭证样式由省水利厅统一制订(附后),电子稿在“江苏省水利厅”网页下载区自行下载。”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各地发放通行凭证后,应向省水政监察总队报备。联系电话025-86338253”。
(三)将附件中“上述长江水域”修改为“长江江苏水域”,并删除“(本凭证可在“江苏省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网”查询)”。
四、对《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苏水规〔2015〕7号)作出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资格证书。”
政策解读:《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