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01258/2026-00001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生成日期: |
| 时 效: |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2024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江苏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规定,“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免征水资源税,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种植业免征水资源税,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就其超过部分减按‘其他行业’适用税额的50%征收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用水规定限额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
为此,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便民利企与减负增效原则,结合畜牧业、水产养殖、林业的行业管理要求,充分考虑行业取用水特点,运用多方法测算分析,制定了《江苏省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地下水限额》(以下简称《限额》),在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后,于2025年12月31日正式公布。
二、适用范围
《限额》适用于我省从事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生产取用地下水,需申请取水许可、缴纳水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限额》主要内容
《限额》以取用水户(具有同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单元,分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三大类,其中畜牧业区分猪、牛、其他3个种类设置限额,分别为2000立方米、1000立方米、500立方米/年·户;水产养殖业、林业的限额为4000立方米/年·户。为提高取用水户节约保护地下水的内生动力,从严从紧管控,对于超采区内取用地下水、非法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不予免征,限额值为0。此外,畜牧业中混养的,限额按照养殖种类数量占比最大种类的限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