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01258/2025-00108 | 文件编号: | 苏水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 |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生成日期: |
| 时 效: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0日 |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及《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地下水保护与管理,推进水资源税征管落地,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部门制定了我省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以下统称“林牧渔业”)取用地下水限额,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解读,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本次林牧渔业取用地下水限额涉及农业生产关键领域,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围绕限额标准、申报流程、优惠政策等核心内容,扎实开展政策解读和精准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取用水户理解政策、支持政策、遵守政策,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落地实施。
二、强化协同联动,凝聚政策推进合力
水资源税征管工作实行“税务征收、水利监管、信息共享”的管理模式,部门协同协作是确保改革成效的关键。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水利、税务、财政部门要及时共享林牧渔业取水许可、取水量、税款征收等信息,并明确数据复核、联合监管等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对接与协同配合,统筹推进政策落实,切实放大改革综合效应。
三、严守刚性约束,强化地下水保护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夯实地下水管理基础工作,严格落实林牧渔业取用水户计量设施安装、运行、监管要求,确保取用水数据真实准确。要深化水资源税征管与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的衔接融合,对无证取水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管、查处、征税。要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增强地下水节约与保护的内生动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0日。
附件:
江苏省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地下水限额.docx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