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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16  点击数: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水利厅于2015年11月23日出台了《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苏水规〔2015〕10号”文件发布,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1. 提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解答:《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规定“设立水利部总站、省中心站、市站等3级质量监督机构”。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的通知》(苏水政〔2008〕39号)曾明确“由县(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由县(市)水利局负责质量监督,或者由县(市)水利局委托设区的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质量监督工作。省水利厅对质量监督职责另有明确分工的建设项目,按相应办法执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责任的意见》(水建管〔2014〕408号)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随着县级组织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逐步建立,需要依据上述有关规定,进一步明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省、市、县3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分工,进一步规范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为此,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2. 提问:《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解答:《办法》包括六章,28条。

        第一章 总则。共5条,明确了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质量监督主体的原则要求、质量责任主体的原则要求。

        第二章  机构人员。共3条,明确了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机构与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  职责分工。共4条,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对各种类型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进行了原则分工。

        第四章  依据措施。共3条,明确了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工作措施。

        第五章  实施要求。共10条,明确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核备与核定、验收服务、质量事故处理、质量举报、档案管理等质量监督实施的内容与要求。

        第六章  附则。共3条,明确了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奖励,解释单位以及施行时间。

        3. 提问:《办法》编制依据是什么?

        解答: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编制本《办法》。

        4. 提问:《办法》第三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定义中包含了哪些信息?

        解答: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标准,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活动。

        (1)由于水利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通常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其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在机构成立后自然赋予的。因此,本《办法》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作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共同主体两个层次,同时,在第四条中明确“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2)监督管理依据分三个层级,第一层 “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层“规范性文件”,第三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标准”。由于质量管理的许多要求是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提出的,因此,特别明确“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更切合实际,更加有操作性。

        (3)水利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是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监督管理质量行为的主要对象。

        (4)监督管理内容包括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

        5. 提问:《办法》对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有哪些要求?

        解答:《办法》第四条中明确了“专职的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第六条是明确了“工作人员、工作条件、工作制度、工作经费”方面的要求,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分别不少于5人、3人”。

        6. 提问:《办法》对质量监督人员有哪些要求?

        解答:《办法》第七条作了明确,其中工作经历要求参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9号2013年5月印发)“具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7. 提问:《办法》对质量监督机构职责提出哪些新的要求?

        解答:《办法》第九条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需要注意的是,“(二)制定质量监督工作制度,指导下级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组织培训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三)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编制工程质量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定期报送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质量监督机构。”等内容是新的要求。“指导下级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点明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编制工程质量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是为了适应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新常态的需要。

        8. 提问:《办法》对各类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是如何进行分工的?

        解答:《办法》中第十、十一、十二条进行了明确。

        第十条明确水利建设工程按3种工程项目类型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分工。1)跨行政区域类型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由上级质量监督机构会同本级质量监督机构承担。2)规模大、技术复杂类型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可以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承担。3)一般类型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质量监督”的原则分级承担。未设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县(市、区),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承担。这样的分工既能保证质量监督的全覆盖,更能提高质量监督的保障度。

        第十一条明确,独立的或者规模较大的房屋建筑、公路桥梁,输配电、市政等专业类型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宜由组建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商请相应行业的质量监督机构承担。这样可以保证质量监督的专业性。

        第十二条明确,水利部、省政府对质量监督有明确规定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按规定执行。

        9. 提问: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以及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时,该如何处理?

        解答:《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整改;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时,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 提问: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和要求?

        解答:《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核备与核定等。《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分别对上述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行为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32/T 1267—2008)执行。

        11. 提问: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列席参加哪些验收会议?有何工作要求?

        解答:《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宜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议,应当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组织的阶段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质量评价意见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作出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具有质量等级的明确结论。

        12. 提问:受监督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时,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质量监督人员应当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重新核备或核定工程质量。

        13. 提问:《办法》对质量举报有哪些规定?

        解答:《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公布工程项目的质量举报渠道。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质量举报,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受理,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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