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单位经济活动在局长领导下,由财物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局长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总责。
重大财务事项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会计机构负责人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书面记录。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包括:(一)通过年度财务预算;(二)内部财务制度制(修)订;(三)对外投资、借款、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资产处置及招租、项目招投标;(四)其它需要由集体讨论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二章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
第四条 按照《会计法》及机构编制批复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证书。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人的分工和职责,做到职、权、责清楚。财物处建立相互制约机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务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继续教育,有计划地安排会计人员每年有24学时参加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是单位财务管理的执行依据文件。财物处归口预算管理并负责、协调、综合平衡,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经办人员应及时提供预算编制的基础资料。财物处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的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上报厅主管部门。
第八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三部分。项目预算的申报按照《江苏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各有关处室应根据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下年度的会议费、设备购置费、房屋维修费用、水利重点建设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督费用等,经办公室负责综合平衡并报局领导同意后,由财物处汇总编制项目预算。
第九条 财物处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将部分日常公用支出指标分解到各处室控制。财物处按季通报执行情况。各处室应严格执行预算标准,加强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得开支无预算项目的费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财物处为本局财务机构,各处室发生的财务收支款必须纳入财物处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十一条 往来款项管理:往来款项是待结算资金,必须及时清理结算。借款只能用于公用开支,不得用于职工私人借支。职工因公借款应办理审批手续,借款人在办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退回。前账不清,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范围支付现金。财务部门的现金除保留开户银行批准的库存限额外,都要及时存入银行,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 银行结算的管理:除允许支付的现金范围外,各项资金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单位之间资金往来金额在银行规定起点以上的,原则上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业务。银行结算凭证必须填写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款项用途,不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
第十四条 银行印鉴不得置于一人保管,出纳人员提取现金、银行转账必须办理批准手续。主办会计负责核对银行对账单。
第十五条 用财政资金结算的,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关人员的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密钥的存储介质交于一人保管。按照《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务卡结算。
第五章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使用期限超过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明确资产的管理、财务、使用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使用、保养维修、清查报损核销制度,确保资产良好运行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及使用部门登记管理,按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设置明细台账,掌握固定资产的流向和分布情况,为核批购置或统一调配使用固定资产提供依据;各处室应指定专人登记、管理本处室共用的固定资产。每年11月份办公室负责与使用部门全面清查核实一次,财物处的固定资产总账、“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账面与办公室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一次。
建立对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验收、领用审批及登记制度。未办理验收登记手续的,财务不得报销。负责审批的人员,不得经手办理材料、固定资产的采购。有关处室应该加强对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的管理,设立辅助账,建立定期盘点、领用制度。
第十八条 各处室需要添置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需报列部门预算安排,属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同时须符合《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车辆报废更新须符合相关规定及预算安排,上报财政厅批准报废后,经厅纪检组、财审处审核并经厅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经各种渠道购入、调入、捐赠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开具固定资产验收单(代领用单),作为公共财产进行登记。凡属采购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资设备,报销时须同时附固定资产验收单,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各处室办公用的公有财产(包括家具、电器具、仪器等),凡可固定个人使用的,应落实个人保管使用,并办理个人借用手续。如有遗失或损坏的借用人应予以赔偿;凡属公共使用的,由各处室集体保管,各处室专人协管,定期负责检查核对。处室之间发生固定资产的调拨,由办公室开具调拨单。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对单位资产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网上)进行登记核算。
第二十二条 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等),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办理。其中:房屋以及建筑物、土地、车船等专项资产的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批;单位资产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批,单位资产账面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报省水利厅审批。对车辆转让要实行公开拍卖,严格执行车辆拍卖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审批手续:凡一次性的费用支出在5000元以上(正常性支出除外,如水费、电费、通讯费等),须事先编制预算,交财物处会签后,由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在5000元以内的先经财物处审核后,按下列原则进行审批。
差旅费由各处室负责人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的差旅费由局领导审批;工资、离退休人员费用、职工福利费补贴、加班费、探亲车船费、慰问费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函授、培训、进修以及培训奖励等费用由政治处负责人审批;定额指标内的办公用品费、劳保用品费、邮电费、水电费、修缮费、汽车各项费用等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审批人对所有审批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办公费:
办公用品费:办公用文具、信笺、信封等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领用,填写领用申请单,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到办公室领用。因特殊情况需自行购买,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后购买并登记,否则不予报销。 办公室采购办公用品,应编制采购计划,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直接在市场比价采购,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书报费:各处室订阅购买报刊、杂志,需要填写订阅清单,经处室和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控制在定额指标内,交由办公室统一办理订购手续。处室需购置的业务书籍,由各处室负责人在定额内审批。
其他业务费:各处室的传真机、微机耗用纸张、墨粉、磁碟等消耗品及维修费用均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第二十五条 电话通讯费:各处室电话机全部更换为磁卡电话机,电话费按指标分解下达各处室,一律凭卡通话。处室内指标由处长掌握,可调剂使用。邮寄费:各处室的邮件交由办公室登记“邮件投寄信件单”,统一投寄,按期到财物处结算报销。邮电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第二十六条 医药费:按省医保中心现行规定执行,医疗改革制度出台后按新制度执行。工作人员出差在外发生的医药费,凭当地医院(所)正式发票、附处方,在省医保中心规定的药品范围报销。需在专科医院就诊的,一律凭三级以上医院转诊证明并经省医保中心核转,报销时凭转诊证明、报销凭证附住院费用清单,由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差旅费支出严格按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乘坐车船、飞机、住宿等不得超过规定的等级标准。因公出差人员一般不可乘坐飞机,确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须经分管局长批准。处室负责人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认真审核出差报销凭证,对出差的费用单据和天数的真实性负责。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回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销,不得数次出差后集中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乘坐出租车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会议费:各类会议的规模、会期、规格、会议费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按《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召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制度,所有会议必须在省财政厅及各市财政局公布的定点饭店进行。
各处室应切实有效地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费用。如需召开会议,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会前应编制会议预算,经财物处审核后由局长审批。所有的会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会后报销时提供会议费用清单及与会人员名单。
第二十九条 汽车使用费:公务用车的各种费用,报销时须由驾驶员确认签字、经车辆管理员审核登记后报批。驾驶员出车的差旅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原则上实行一次一结报,出车回来后在3日内及时报销,并附“用车申请单”;驾驶员行车津贴、汽车修理费等按季结报;汽车加油统一使用IC卡形式结算,通行费统一使用ETC卡形式结算,每月末由车辆管理员提供驾驶员已确认签字的加油清单和ETC清单,并经审核登记后报批;汽车费用如汽油费、养路费、保险费、修理费及配件购置等,对已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费用: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财物处每年第二季度统一制表发放。根据《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独生子女的“三免”费用(医疗费、学费、托儿费)应按男单女双由父母双方单位分年度负担。由于办理儿童统筹医疗所缴费用较高,可根据职工自愿,凡在我局办理儿童统筹医疗的,不得报销其他(学费、托儿费)费用;未经我局办理但已享受儿童统筹医疗的,可在我局按规定报支儿童学费、托儿费;未办理儿童公费医疗的,按男单女双的规定,在我局报销相关费用。儿童医药费报销按省医保中心有关规定办理,每人年费用金额控制在2400元(省医保中心人均收费标准)之内。
第三十一条 聘用、借用人员和临时工费用:各处室因工作需要,聘用、借用人员和招用临时工,应从严控制。事先应征得政治处同意后会财物处落实经费安排并报经局长同意批准,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工资、福利等各种待遇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三十二条 慰问费:探望生病住院的机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开支的慰问费,应控制在标准之内(具体标准由政治处商财物处并报局长审定)。以个人名义慰问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工作餐、接待费:招待来局办事人员,各处室应在指标范围内从严控制,经处室负责人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七章 采购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采购管理,遵守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按照《江苏省水利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局有关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请购、审批、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不得由同一部门或者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的全过程。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要按照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三十六条 按规定成立采购小组,成员中含纪检监察人员、技术专业人员、财务人员,由各处室派员参加,形成合理制约机制,禁止由一个部门确定采购方式,推荐全部供应商名单、确定供应商。
第八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三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取得、报销:从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局监制章和填制单位的公章或个人的签名、盖章。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第三十九条 报销时,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私自涂改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接受。
第四十条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电子磁质数据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分类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 票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由财物处向厅财审处集中领取,专人统一管理,严禁处室或个人自行购买或印刷。凡在财物处领取的收据和结算凭证,均要办理领用和核缴手续,并将发生款项交到财务部门入账。
第四十二条 出具的票据按照规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注明所附记账凭证号码,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填写后的存根联必须保存,以旧换新,不得撕毁丢失。不得转让、出借、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作用范围。
第四十三条 票据应妥善保管。对丢失、撕毁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的领票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其 它
第四十四条 报销时间:每天下班前一小时停止报销,会计轧清当天账目。每年的12月25日前,工作人员应结清所有账目,便于会计人员进行年终结算。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3日,由省财政结算中心集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调离前办理的有关手续: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应将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有财产如数归还,经办公室财产管理员核实签章,同时将本人的公费医疗证、儿童统筹医疗证交还给财物处,结清各种借款、公积金等账目,归还所有的办公用品、设备、家具等,政治处方可办理工资、行政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物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