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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沭河治理工程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05-2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新沭河工程财务行为,加强建设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新沭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江苏省新沭河治理工程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新沭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江苏省新沭河三洋港枢纽工程建设处、连云港市新沭河治理工程建设处、连云港市新沭河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办公室等现场建设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三条  省建管局和各建设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并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

第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

     第五条   新沭河治理工程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加强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编制财务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审计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专账核算。

第七条  财会人员须参与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等涉及资金安全的各环节管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八条  江苏省水利厅是江苏省新沭河治理工程的主管部门,总体负责工程省级以上资金筹集及工程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省建管局是省水利厅为实施新沭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而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对工程资金使用、建设成本核算、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兑付等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财务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工程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涉及水利建设资金安全的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

(三)加强对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财务工作以及征地拆迁资金兑付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其财务工作负责。

(四)汇总、编报工程建设资金用款计划,中央、省级下达的工程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各建设单位;

(五)汇总、报送工程财务会计信息;

(六)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准备和接待工作,完成工程竣工财务总决算的汇总编制和审计工作;

第十条  连云港市对其实施的新沭河治理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筹集工作负责,并在其管理范围内做好财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各自工程的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主要财务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工程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内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二)直接负责合同管理、价款结算、成本核算等环节的资金防范和财务风险控制;

(三)根据工程进度合理编制资金用款计划并及时向省建管局报送,积极配合省建管局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四)加强对中标施工单位资金使用的安全监督; 

(五)编报工程月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及时收集、上报财务会计信息;

(六)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前各项财务准备工作,及时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各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各部门之间、会计机构各岗位之间形成有效的制约关系。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分工、职权范围、工作标准等。

第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征地和移民安置经费的拨付、日常财务支出、往来款项等重要经济业务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审批权限,并认真执行。

第四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县共同筹集,应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程概算和施工进度安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工程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应重新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工程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建管局上报资金用款计划,积极配合省建管局筹措资金,以确保资金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下达到连云港市的本工程地方配套资金,市水利局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积极筹措,确保资金与省以上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也不得挪用于其他水利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资金原则上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银行进行专户存储,不得与其他单位或其他项目资金混存。银行账户开设及变更应按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应执行计划控制,对照已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工程支出预算进行过程中控制。

第二十三条  水利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和使用,在未经批准开工和未签订合同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预付款管理,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工程资金。预付工程款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已经签订,合同中详细注明了预付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 

(二)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由银行开具的预付款保函或保险公司开具的担保书,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

(三)施工或供货单位已提供收款收据。

第二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严格工程价款支付程序和手续。工程价款支付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施工或供货单位申报;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章;

(三)建设单位工程部门、财务部门审核;

   (四)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

   (五)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供完税发票。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已提供经确认的竣工结算资料;

(二)工程合同内容已通过验收,具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签字的验收资料;

(三)承包商已开具了包括质量保证金等在内的全部价款完税发票。

第二十八条  工程索赔价款结算,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协商,确实给对方造成经济上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九条  额外工程价款结算应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签证为依据,以合理的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工程价款应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或供货单位银行账户,可使用银行本票、汇票、转账支票,严禁现金支付和支票背书转让。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价款结算计价管理,特别是额外工程和索赔的管理,对合同外工程应及时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准确结算工程价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三十四条  除保留质量保证金外,建设单位还应预留5%-10%的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

第六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建设标准。工程项目调整、设计变更、预备费动用等必须按规定报省建管局,经原批复单位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不构成工程建设成本。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成本的核算对象要有利于成本管理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有利于概算执行情况分析和合同管理,原则上应核算到单位工程。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成本核算要真实、准确,除竣工财务决算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外,应以实际发生额入账,不得以计划成本、暂估成本入账。 建设单位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抵扣结清,不得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三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成本管理,各种罚款、赞助、捐款、摊派等费用和计划外工程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建设成本。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应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概算控制、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开支。不得重复开支财政预算中已安排的人员经费,较大规模的会议应实行预算控制,业务招待费按规定从严控制

第四十一条   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损失、设备的盘亏和毁损在列入成本前,须按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章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经费是工程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概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要求使用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经费。

第四十四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经费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包干使用,除国家已批准的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不得突破包干数额。如有结余,征地移民工作结束后,由地方政府继续用于与征地移民相关的群众生产、生活设施的改善。

第四十五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经费要按照“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的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四十六条  搬迁费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应及时、足额地兑付给移民。

第四十七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经费使用要实行实物量和补偿经费收支张榜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集体财产补偿费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凡涉及集体(单位)的应附协议书和明细清单;涉及群众个人的,要附有领款花名册。征地补偿还应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手续。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不准私设“小金库”。单位之间1000元结算起点以上的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结算。

第五十条    各类物品(含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从紧控制,优先选择政府定点采购单位,其中成批采购事项, 应附询价及比选意见,并与供应方签订经济合同。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应按政府采购要求办理。

第五十一条  购置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作为建设单位自用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固定资产采购、领用、报损报废、调拨、出售、盘盈、盘亏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手续,固定资产需要处置的,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建立明细辅助帐进行管理,并应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五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自用固定资产应公开变价处理,变价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或按净值编制交付使用资产表,计入“其他投资”,同工程资产一并移交管理单位使用。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竣工决算

第五十六条   新沭河治理工程实行财务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应准确、及时按省建管局要求报送工程财务信息。

第五十七条  工程完建后,建设单位应按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及时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省建管局审核。如进行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应积极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第五十八条  省建管局负责汇总编制工程竣工财务总决算。工程竣工财务总决算在提交审计部门审计前,应报省水利厅财务审计处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五十九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审查意见、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及竣工验收委员会意见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新沭河治理工程实行资金财务管理稽查制度,各级建设部门应及时掌握资金动态,省建管局对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十一条   征地移民办应加强乡(镇)、村级组织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督查,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应即时责令整改,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新沭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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