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001258/2026-00600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建议提案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生成日期:
2026-06-29
时 效:
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17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6-07-23 14:38:21 浏览次数:

陈爱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大运河(江苏段)水体综合治理的提案》收悉,涉及我厅的主要是大运河指标体系、大运河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内容。现答复如下:

一、大运河是世界上距离最长、规模最大的人工运河,是我国悠久治水历史的杰作,是中国古代建设并使用至今的大型水利工程,是水利工程建设、水利科技发展和水利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大运河江苏段位于大运河中部,拥有大运河全线最长的通航里程、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最广阔的覆盖地域,有效串联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发展战略,具有特殊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视察扬州运河三湾时强调“千百年来,运河滋养两岸城市和人民,是运河两岸人民的致富河、幸福河”。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推动大运河文化带江苏段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是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大运河规划纲要的具体行动,是推进江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近年来,全省水利系统牢记“国之大者”,坚决扛起使命担当,全面推进大运河治理保护,着力提升大运河综合功能,努力把大运河打造成为“水韵江苏”的亮丽名片和幸福河湖的典型样板。一是强化防洪排涝保障体系。“十四五”期间,实施大运河周边环太湖大堤堤防达标、洪泽湖周边滞洪区建设、淮河入海水道二期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治理中小河流,加快构建河湖安澜、河网畅流、功能融合、绿色智能的现代安全韧性水网。大运河河道和沿线城市主城区基本达到50年至100年一遇标准。二是改善大运河调水功能。连续11年获评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优秀等次,完善多源互补、蓄泄兼筹的江河湖库调度配置体系,江水北调、江水东引和引江济太三大跨流域调水体系年均调水115亿方,连续12年圆满完成南水北调省外调水任务,调水出省超91亿方。三是推动大运河水文化建设。建成全国首个水文化遗产数据库。公布省级水利遗产名录,里运河-高邮灌区、兴化垛田、洪泽古灌区入选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推出最美水地标,最美运河地标,多处工程入选水利部“水工程与水文化融合案例”。依托大型水利枢纽,建设水情教育基地,强化水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实境课堂。充分利用河湖滨水岸线,设置文化小品、科普展牌等袖珍水文化设施,打造百姓身边水文化展示场所。

三、关于建立评估大运河水生态和环境修复指标体系。近年来,省水利厅高度重视大运河水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一是强化水生态保护,提升水环境质量。有效保障大运河沿线河湖生态需水,沿线控制断面生态水位保障率达100%,一体化推进95个城市水源地实现达标建设、长效管护和规范化建设。实施退圩还湖,创建省级幸福河湖。二是强化水空间治理,降低水污染风险。全面完成大运河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工作,科学划定490个岸线功能区,按照《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要求,强化大运河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准入机制。以大运河和周边洪泽湖、太湖等流域性湖泊为重点,深入开展“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降低水污染风险。三是强化大运河健康评价,建立河道健康档案。按照《河湖健康评价规范》(SL/T793)要求,对河道空间、水体(水量、水质)、生物、社会服务功能等四大类准则层16个评价指标进行评价,科学、动态掌握大运河健康状况,为运河治理保护提供技术支撑。近三年大运河健康评价均为健康等级,总体情况良好。下一步,我们将协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大运河两侧核心监控区空间管控,共同守护好大运河沿线灰线、绿线、蓝线和绿道等“三线一道”。

四、关于理顺大运河管理体制机制。依托河湖长制平台,我省逐步建立了“目标引领、责任推动、协同共治、督办激励”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省级河长定期巡查推进大运河治理保护工作,运河沿线8位市级河长、41位县级河长、135位乡级河长履职尽责,扛起运河河道全面治理、系统保护和科学利用的重任。创新省级河湖长责任河湖的问题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并推动“三个清单”工作机制向市县全面延伸,实化各市河长制工作年度目标,定期跟踪督导“三个清单”工作进展,做到年初下任务、持续紧跟踪、年底有结果。在此基础上,水利部门推动防洪安全、供水保障,生态环境部门推动水污染防治,自然资源部门推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运河治理保护工作格局。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平台效能,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开展大运河治理保护工作。

感谢您对大运河(江苏段)治理保护的关心!

                                    江苏省水利厅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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