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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及处理办法的答复(试行)

发布日期: 2026-04-30 16: 12: 26


 问题1. 招标人发布招标计划有什么具体要求?

招标人应提前在招标投标归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计划(具体时间按属地管理规定执行,省级为30日),鼓励招标人提前发布年度招标计划、提前公示招标文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第十六条 招标人要结合项目特点和需求,以月度、季度或者年度为周期发布招标计划,载明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等信息,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招标的除外。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7号):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出台相关政策。发布招标计划的,招标人至少提前30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当载明项目单位、项目概况、合同估算金额、预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等内容。

 

问题2. 评标时,如何甄别异常低价投标评标委员会处理程序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明确要求: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正常履约,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现场正式发出澄清函,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供货渠道、成本构成等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体评审、逐项核实,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投标人报价说明依据合理,有效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具备履约保障能力的,认定其投标有效;

(二)投标人报价说明依据不合理、证明材料不充分无法认定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或经评审认定存在重大履约风险的,可作无效投标处理

(三)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启动低价澄清程序阈值,并明确处理方式和原则。阈值设置,可参照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有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3. 综合评估法中,报价得分计算一般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方法一:

本方法主要适用于建筑物工程(含金属结构、机电设备采购)。

1.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C=A×α+B×1-α

其中:C—评标基准价;A—最高投标限价;

α—最高投标限价在评标基准价中所占权重,原则上在0.60-0.65区间设定并随机抽取

B—剔除被否决的投标后,剩余有效投标报价剔除其中最高报价、最低报价各若干后的算术平均值。

2.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1)投标报价偏差率(P%=[(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2)投标报价偏差率(P%)为0投标报价得满分T;投标报价偏差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M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N分,扣完为止。

(说明:M一般为12N一般为0.51;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比例应当科学合理,MN比例宜为2:1)。

 

方法二:

本方法主要适用于建筑物(含金属结构、机电设备采购)以外的其他工程及服务标。

1.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C=A×α×K+B×1-αC=A×α+B×1-α×K

C=[A×α+B×1-α]×K

其中:C—评标基准价;A—最高投标限价;α—最高投标限价在评标基准价中所占权重,原则上在0.60-0.65区间设定并随机抽取K—调整系数,可在0.95-0.97区间设定、抽取αK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开标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分别进行随机抽取;B—剔除被否决的投标后,剩余有效投标报价剔除约定数量后的算术平均值。

2.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1)投标报价偏差率(P%=[(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2)投标报价偏差率(P%)为E%投标报价得满分T;投标报价偏差率为E%以上的,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M分,扣完为止;投标报价偏差率为E%以下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N分,扣完为止。

(说明:E值一般可取0-1-2,根据项目特点设定或随机抽取;M一般为12N一般为0.51MN比例宜为2:1)。

 

方法三:

第一阶段:优选入围前D名。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与商务标进行评分,优选得分前D(一般可为10-15)名,进入第二阶段报价分值比选,未入围的其他投标人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第二阶段: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对入选的前D名,按照方案一或方案二进行计算,并报价得分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分别明确两个阶段出现得分相同情况的排序方法。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在上述办法中选用,合理设定相关参数,其中第三种评标办法选用前,以电子招投标形式评标的,提前了解当地交易平台是否支持。

 

问题4. 评标办法中,如何防止变相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评标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评标打分规则设定,不得通过评标打分规则变相限定最低投标价。严禁违规在评标办法、评分标准中,以分值设置、评分权重分配、价格修正公式、报价区间限制等任何形式,隐性抬高投标报价下限;我省已对《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苏水规〔20223号)进行了修订,取消“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5%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规定。招标文件设置报价低于某一数值即不参与基准价计算等排他性条款(判定异常低价的除外)但可以约定根据有效投标报价数量适当剔除一定数量低价或高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复合计算;不得通过打分规则变相排斥合理低价投标人、限制有效市场竞争,确保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享有平等的竞争权利,保障招标工作的合规性与公正性。

 

问题5. 对技术复杂程度不高、项目规模不大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业绩除要求同规模、同级别、同类型项目负责人经历外,还可以如何设置?

招标人可结合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及现场管理实际需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配备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业绩要求,可为曾经担任相应规模、级别、类型工程的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副总监等副职管理岗位业绩。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副总监的履职业绩折算标准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示例:2个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副总监职务业绩经历可折算为1个项目经理/总监职务业绩经历,或3个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副总监职务业绩经历可折算为2个项目经理/总监职务业绩经历。

证明材料应为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合同完工验收或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鉴定书三者缺一不可且为同一人,或项目法人有效证明。其中,项目副经理应为参加主体工程施工管理且负责项目质量及安全的副经理。

 

问题6. 招标文件中设置业绩年限和业绩奖项有哪些注意事项?

为保障水利建设市场充分竞争,持续优化水利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招标人及相关监管部门在业绩设置方面把握以下两个方面是合理设置业绩年限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的企业和个人业绩原则上不设年限限制,其中企业业绩确需设置的可参照资质标准业绩10年为限。是规范设置业绩奖项评分科学合理设置业绩、奖项相关加分条件和权重,严禁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及奖项作为投标加分条件或中标前置条件,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7. 在招标文件中如何明确串通投标投标活动异常关联租借挂靠资质等异常投标情形的核查要求?

招标文件应在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及否决条款中,明确串通投标、投标活动异常关联、租借挂靠资质等异常情形的核查要求。投标人须承诺不存在串通投标、挂靠资质、弄虚作假等行为,且投标材料真实有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需重点核查的情形,如: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电子投标MAC/IP/计价锁号相同、保证金出自同一账户、委托同一单位或人员办理投标等视为串通投标情形;核查投标人人员混同、社保异常等情况;核查借用资质、人员非本单位、伪造资质业绩等挂靠及弄虚作假行为。对发现异常的,应要求投标人限期书面澄清并提供证明材料,无法合理解释或材料不实的,直接否决投标,没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上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问题8. 招标人在定标环节有哪些注意事项?

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应按照《招标人主体责任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法规、政策要求,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招标人要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定标环节需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平性、合规性开展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提纲另发),与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将通过随机抽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对中标结果的公平性审查。

 

问题9. 建设与竣工决算过程中,如何防范甲乙双方出现的争议?

招标人应从源头加强防范,加强全过程履约管控,加大违约处罚力度。招标人要根据项目特点和技术标准,召集质量、安全、进度、合同管理、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将合同履行过程中易发问题细化预控措施并明确违约责任。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细化违约处罚条款:承包人未按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要求履行工期、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施工设备投入、材料质量标准、文明施工、工程资料报送等合同义务,或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弄虚作假、拖延问题整改等违约行为。

发包人可在合同中明确:根据违约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核减相应工程款、收取违约金、扣减履约保证金等措施;因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缺陷、安全生产事故或发包人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及相应赔偿费用;承包人违约情节严重或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中止后续合作,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问题10. 关于水利工程远程异地评标和暗标评审有哪些要求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机制改革创新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6181号)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咨询300万元及以上的优先采用(省内)远程异地评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大型水工建筑物等特殊项目以及需要隔夜评标但尚不具备硬件条件的项目除外)。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常态化远程异地评标,我省稳步推行“暗标盲评”,招标人在执行有关政策文件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选择跨省和省内异地评标,采用“暗标盲评”。

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有关部门有其他或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11. 如何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

招标人要依法依规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审核和评标,招标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聘请的外部专业人员。招标人代表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问题12. 招标人如何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内部监管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要求,招标人应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一是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实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严格执行分事行权、分岗负责,严禁个人或单一部门全程主导项目招标。二是完善内部制度流程对标前策划、招标文件编制、信息发布、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及合同履约等关键环节制定标准化规程,招标文件中要明确串通投标、投标活动异常关联、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情形的核查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常态化开展水利行业招投标政策法规及廉政警示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合规履职能力。三是强化全过程节点管控依托水利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实现文件审核、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环节线上留痕、全程可溯。落实招标代理不见面服务要求。四是健全监督问责机制省级水利重点工程应严格落实1+3+N的监督体系要求,由内部监督或纪检部门开展常态化督查与专项检查;畅通异议投诉处理渠道,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切实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秩序。

 

问题13.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有哪些注意事项?

鼓励项目法人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如:沿海建筑物耐久性措施、混凝土抗裂措施、盘扣式脚手架、钢网片防护网、标准配电箱、浸水防触电保护器等四新技术推广应用一般应该技术相对成熟市场竞争相对充分、有利于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有利于推动行业整体建设管理水平等,有文件依据的优先推广,且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问题14.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如何落实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相关要求,积极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江苏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及质量控制指南》及《江苏省建筑垃圾电子转运联单管理办法》要求,项目法人应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规范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回收再利用及资源化产品应用。

设计时,采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设计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回收再利用路径及资源化利用产品适用部位,将处置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招标时,将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要求、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标准及质量保障要求纳入招投标相关条款,引导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方案、资源化利用产品选用计划及质量管控措施。

施工时,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落实扬尘防控、分类收集、密闭运输等污染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江苏省建筑垃圾电子转运联单管理办法》,转运时及时填写电子转运联单;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严禁擅自倾倒、抛撒、填埋;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施工质量管控,确保应用合规、质量达标,推动水利工程绿色低碳建设。

 

问题15. 关于服务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是合理设置资质条件。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根据项目规模、等别合理设定企业资质要求,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既不擅自抬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也不随意降低标准。二是鼓励专业分类发包或联合体投标鼓励项目法人针对水利工程中房屋建筑、桥梁、信息化等专项内容单独发包或允许采用联合体方式标,积极吸引跨行业、跨所有制优质企业参与江苏水利建设市场竞争,提升工程建设综合水平。三是鼓励跨行业参与。对符合条件的专业类别的工程,积极吸引其他行业施工企业参与。例如单项清淤工程,除允许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参与投标外,还应当允许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等相应资质企业参与投标

 

问题16. 招标投标阶段,如何落实省级政府投资1+3+N监督体系

省级政府投资1+3+N”监督体系在招标投标阶段的核心在于将监督嵌入招标投标的全流程,关键在于把廉政风险防控转化为可操作、可追溯、可问责的制度节点,让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监督主体和标准。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监督体系学习培训。开展分层分类教育培训,精准培训“关键少数”与“关键岗位”。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人、评标专家教育培训;招标人组织中标人、代理机构教育培训;招标人内部组织招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核心岗位人员培训。重点培训3个基本监督制度以及“N”操作规范。同时,结合典型案例,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二是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就“1+3+N”监督体系梳理出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实现“风险清单化”。例如结合招标投标阶段14个廉政风险点,就风险点内容,细化每个阶段的全周期工作任务,对程序、流程、节点进行责任明确,同时实施“一险一策”的精准防控措施。三是强化内部监管机制建设。按照问题12回答内容,开展好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关键环节制定标准化规程、实施全程留存可追溯、开展常态化督查与专项检查四项举措。四是制定N操作规范或细则。围绕省厅发布工程评标和定标操作规范,可结合项目特点,细化招标投标阶段其他关键节点的操作细则,例如: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文件编制(资格设置)、开标现场管理、合同签订谈判内容、履约管理及责任追究措施等,将每一个动作标准化。

 

问题17.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有无规范文本?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一般采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可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jszb.com.cn/jszb/)——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