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征求《江苏省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11-05 14:12:49 浏览次数:

 

为加强全省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2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或者建议反馈至江苏省水利厅。感谢支持!

联系人:刘敏昊

传真:025-86613947

电子邮箱:1741025375@qq.com

通信地址:南京市上海路5号   邮编:210029

 

 

 

江苏省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全省大中型灌区改造与新建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管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全省大型灌区现代化改造项目、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和新建大中型灌区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型灌区指设计灌溉面积为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中型灌区指设计灌溉面积为1万亩及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

第三条(职责分工) 项目法人是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度汛负总责,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开展履约情况检查,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灌区项目工作。

第四条(建设内容) 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渠首工程、骨干输配水工程、排水工程、骨干渠(沟)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用水量测、管理设施)、灌区信息化、灌溉试验站建设与改造等。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前期工作流程) 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编制要求) 各地要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深度和质量满足要求,合理安排工程建设内容和工程措施。

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协同推进)大中型灌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整装推进的要求,在项目前期工作中明确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同步实施的有关内容,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衔接,推进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建设。

第八条(前置条件)大中型灌区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用地、用林等前置要件。涉及取水量、取水水源、取水地点或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的,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九条(超概情况)大中型灌区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省级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积极推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工作) 大中型灌区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应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信息公开) 大中型灌区项目实行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情况在项目区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安排、参建单位、灌区管理机构及监督举报方式等。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要求) 大中型灌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变更手续。其中,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和内容、投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不降低工程质量、效益的一般性变更,报原审批部门备案。重大变更、一般变更的划分参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质量安全保障) 项目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定管理人员,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控和安全风险管控。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加大工程巡查力度,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灌区灌溉季节供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程度汛安全。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 大中型灌区项目实行绩效管理。项目完成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完工验收) 年度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在次年3月底前组织进行年度工程完工验收。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 项目法人应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竣工验收前应开展档案验收。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后,由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验收主持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完工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信息报送) 建立大中型灌区信息报送制度。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信息报送单位和人员,按要求将项目审批、开工、工程进度、资金支付、完工、验收等信息按时通过“一表通”系统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资金落实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合同节水、水权交易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按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分档进行补助。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依据) 严格按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办法做好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支付) 项目法人应当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及时申请资金拨付,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按时拨付,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资金监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五章 运行管理机制建设

第二十四条(项目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机制,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工程上图) 大中型灌区项目完工后,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灌区一张图,标注规模、工程等变化内容,同时改造项目单独形成图层,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确权划界) 大中型灌区项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保护。对改造完善的灌排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开展确权划界工作。

第二十七条(标准化管理)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大中型灌区项目推进灌区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大中型灌区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率,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规范工程运行管护,提升灌区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督主体)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监督内容、方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建设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项目绩效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批复的灌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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