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落实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1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或者建议反馈至江苏省水利厅。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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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落实节约用水目标责任,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条件)本省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重点用水单位是指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重点用水单位名录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认定的的用水单位。其中,非农重点用水单位也是重点计划用水户。
重点用水单位名录分为国家和省两级,范围包括年总取水量达到3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单位,以及具备专业管理机构的大型灌区和5万亩以上的重点中型灌区。(范围最终根据水利部政策文件确定)
第四条(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本省重点用水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公布省级重点用水单位名录,并向水利部报备;配合做好国家名录相关数据核实等工作;指导全省重点用水单位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直管重点用水单位日常节约用水监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管重点用水单位日常节约用水监管。
第二章 名录管理
第五条(名录建立)国家级重点用水单位名录的建立和调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要求执行。
除国家级重点用水单位名录外的省级重点用水单位名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重点用水单位名录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用水单位取水许可水量、用水节水统计调查制度成果、计划用水统计数据进行筛选,征求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条(名录数字化入库)依托全国水利一张图节水管理信息平台,建立重点用水单位名录信息库,实现名录信息线上动态填报、更新、汇总。
第七条(名录调整程序)重点用水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月底之前,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整建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3月底前对名录进行修订,并报水利部备案。
重点用水单位对名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每年12月底前向直管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整建议。
第八条(名录调整情形)名录调整依托上一年度用水数据进行研判筛选,新增达到重点用水单位标准的用水单位按程序调入,连续两年用水量不满足纳入标准按程序调出。用水单位发生重大产能调整、取水许可注销、依法关停注销、兼并重组、迁出辖区等情形,结合取水许可证换发、延续、变更等及时更新名录信息。
第九条(新改扩项目管理要求)论证总取水量在30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建设中参照重点用水单位计量监测和节水措施要求,对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确保运行期用水水平达到用水定额先进值。火电、石化与化工、钢铁、有色、造纸、印染和数据中心等重点用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
第三章 计量监测
第十条(用水计量)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修、校验,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同一用水单位存在不同水源类型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类计量,并按规定实施分级计量。大中型灌区渠道取水全部实现计量监测;非农重点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率满足《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24789)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重点用水单位用水监测)灌区重点用水单位渠首和非农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的用水计量设施,并与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供用水监测系统,鼓励建立水量取用耗排在线精准监测平台,建立“人工智能+节水管理”应用场景,实现用水智能化管理。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智慧管控)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数据共享,促进物联网、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技术与水系统管理技术深度融合,实现对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精准监测和智慧化管理。
第十三条(非农水平衡测试)非农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对用水现状进行合理性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分析节水潜力,制定节水方案,提高用水效率。鼓励非农重点用水单位通过水量取用耗排在线精准监控平台开展实时水平衡分析,降低用水漏损。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十四条(节水评价和三同时)重点用水单位与取用水有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等采用用水定额先进值进行节水评价。
重点用水单位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水源配置要求)非农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水质需求优化水源配置,优先配置再生水和地表水;加快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非常规水源替代率。
火电、石化与化工、钢铁、有色、造纸、印染和数据中心等重点用水行业,涉及冷却、洗涤等用水环节的工业重点用水单位,具备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鼓励高校、宾馆、体育馆等服务业重点用水单位利用分散式、小型化的处理回用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达标处理,就近回用于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及生态景观。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源配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农重点用水单位非常规水配置利用力度,在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时,应当严格论证非常规水配置利用的可行性;对于具备利用非常规水条件的用水户,在年度用水计划中应当配置非常规水。
第十七条(节水诊断和技术改造)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积极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公益节水诊断,在工艺水循环高效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用水精准计量、管网漏损控制以及日常用水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指导重点用水单位实施节水技改,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八条(灌区节水管理)灌区重点用水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现代化改造;开展用水巡查,加强取用水管理、灌溉用水定额执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等工作,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鼓励有条件的灌区开展数字化建设和智慧化应用,提高灌溉供水效率和效益。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内设机构和管理人员)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具备节水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节水管理人员(水务经理),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对单位用水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水政策宣传解读和技术指导,适时对节水管理人员(水务经理)进行培训辅导。
第二十条(计划用水)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全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用水计划下达后,按规定将计划进行分解,加强内部用水考核。用水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调整。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重点用水单位下达、调整用水计划,并定期检查其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对于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重点用水单位,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做好计划下达、调整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定额管理)重点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市用水定额标准,存在超定额用水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实施节水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重点用水单位开展定额贯标,通过节水诊断等工作,推进重点用水单位用水水平达到用水定额先进值。
第二十二条(用水档案和节水统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文件制度、取用水基础资料、用水过程记录、日常管理等各类用水档案管理,明确负责归档的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用水、节水统计,建立统计台账,保证用水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按照《用水节水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第二十三条(用水审计)非农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审计机构开展用水审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用水审计结论通知书要求,制定存在问题整改方案,落实相关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直管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节水资金政策支持)重点用水单位可以利用“节水贷”“水权贷”和金融租赁等绿色金融服务政策支持节水融资需求;鼓励发展“合同节水管理+用水权交易”等“合同节水管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节水工作。对于实施节水技改后水效指标达到省用水定额先进值及以上的非农重点用水单位,可以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申请水效提升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水价和水资源税缴纳)非农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及时缴纳水资源税(费),满足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水资源税减征。用水超计划部分根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税(费)。
灌区重点用水单位水价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节水载体建设)重点用水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节水载体达标建设,持续提高用水水平,争当本行业水效“领跑者”,发挥节约用水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七条(节水宣传教育)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节水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节水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节水意识和节水水平,积极参与节水社会实践,强化节水社会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2024年12月6日由江苏省水利厅延续的《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苏水规〔20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