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通知
苏水资〔2025〕16号
发布日期:2026-01-27 09: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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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5〕96号)要求,省水利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划定了全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分区管控
严格执行凿井相关规定,高速铁路沿线200米、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堤防安全保护区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地下水禁止开采规定。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禁采范围内的非法取水井,制定封井计划,并限期组织实施关闭。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增加取用地下水总量,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许可水量或者用水指标应当通过核减其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或者水权交易获得。
二、强化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要全面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严格执行地下水取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规范取水许可申请、审批、验收、发证、延续、变更、注销等全过程管理。严格地下水用途管制,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规范凿井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井深和取水层位成井,加强定孔、下管、止水、回填等重要工序监督检查。
三、加强监测评估
要健全完善地下水监测计量体系,加强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水位、地面沉降等要素跟踪和评价,强化动态监测与评估机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新增地下水超采问题。建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动态评估与调整机制,对超采治理成效显著,已不满足划定要求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及时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限制开采区划定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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