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淮安市政府九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20日正式印发。《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计二十六条,由淮安水文分局与市水利局联合起草,对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监测预报、资料管理及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切实提升水文支撑防灾减灾、服务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涵盖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资料汇交使用及水文设施与环境保护等活动。
二是厘清职责分工。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资金支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与水文工作,指导市水文机构开展工作;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水文管理工作。
三是强化规划引领。要求编制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相关建设项目应纳入水利基本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列入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的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相应支持。
四是规范监测预报。强调市水文机构应加强特殊情况下水文巡测与调查分析,推进自动监测与应急能力建设,健全突发水事件应急监测机制,并统一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五是实行资料统一汇交与共享。明确水文监测资料汇交范围,推动部门间水文信息共享,确保所使用水文资料准确、有效。
六是加强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水文设施,明确保护范围及禁止行为。
《办法》的制定,为切实强化淮安地方水文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水文向社会水文转变提供了强劲动力。下一步,水文部门将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汇聚起推动工作落实、支持地方发展的强大合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添砖加瓦,为人民幸福生活赋能增色。
供稿:省水文局
责编:省水利信息中心 史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