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001258/2025-00075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建议提案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生成日期:
2025-06-24
时 效: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93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7-18 11:32:46 浏览次数:

陈玉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长江水域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依据国家部委有关要求,我省于2019年在镇江开展长江12.5米深水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试点,2020年将范围扩大至泰州市,2021年拓展到对长江汽渡、码头前沿、锚地的疏浚砂进行综合利用。2023年、2024年分别批准无锡江阴市和南通市(海门区、启东市)开展相关工作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一、关于审批程序。为科学、规范实施疏浚砂综合利用,我厅下发《关于加强长江工程性疏浚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联合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印发《关于加强长江河道疏浚类采砂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原则上分年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长江12.5米深水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锚地、码头前沿等疏浚采砂项目综合利用计划,经我厅审查、批复同意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国资公司组织实施;批复同意纳入年度综合利用的锚地、码头前沿等疏浚采砂项目,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编制疏浚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我厅审查许可疏浚并颁发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实施。此外,项目实施还需要江苏海事机构颁发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等。

我省疏浚砂综合利用严格落实了长江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要求,逐步明晰了各方职责,建立了较为规范的运行机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总体平稳有序。但在实践中,还有一些地方假借疏浚名义规避河道采砂许可等管理制度、以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扰乱了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为此,水利部拟出台《关于规范和加强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的意见》,已先后多次征求各地意见,总体要求是从严审批、严格监管,我厅结合省内实际已经多次建议水利部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二、关于资金保障。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由地方政府主导,实施单位是地方国企平台公司,此类资金的投入与收益均按照当地政府要求进行收支管理。国家和省尚未出台疏浚砂综合利用收益中分配管理费用的有关规定,至今未要求上缴省级财政。我省仅镇江市政府从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收益中,明确了一部分经费用于市水利局开展监管工作。南通地区疏浚的砂石因含盐量高、粒径小,不能用于建筑用砂,只能用于吹填造地、路基、种植等有限用途,经济效益不高,资金投入需要地方政府与企业共同协商,审慎实施。

目前,省级财政每年投入部分河湖采砂与水行政执法经费补助,主要用于执法巡查、装备购置、执法基地建设、执法船艇建造与运维、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监管等。

三、关于监管工作。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开展以来,水利部门会同公安、海事成立疏浚砂综合利用监管机构,加强对疏浚采砂、治安管理、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等方面的监管,推动项目依法、安全、有序实施。我省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均纳入“江苏省河湖采砂管理信息平台”,实行全流程、数字化的统一管理模式,综合运用电子围栏、卫星定位、视频监控、自动测深、自动称重、预警控制等信息技术,强化“人防”与“技防”相结合,提升现场监管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南通启东市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试点已开始实施,海门区的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省水利厅将强化指导协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也欢迎您继续关注。今后我们将认真履职,紧紧围绕长江大保护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我省长江河道采砂全时空管控力度,为推动长江经济带江苏段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作出应有贡献。

江苏省水利厅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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