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认定工作指引》(附件)。现予以公告,请按要求执行。
附件:
江苏省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认定工作指引
一、认定标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取水许可证、供水范围为乡镇及乡镇以下的乡镇公共供水水厂;
(二)通过企业自备独立的取水设施从水源取水输送至公共供水水厂,经水厂净化和消毒后,通过配水管网输送至用户或集中供水点;
(三)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占全年供水量的50%以上。
二、申请原则
企业按照“自行判别、主动申请、真实准确”的原则进行申请。
三、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其中2025年为3月15日前)主动向省水利厅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证明材料应真实准确。
(二)受理审核。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开展审核。
(三)省级公布。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名单。
(四)其他事项。
1.纳入名单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如在当年发生更名、重组或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按照申请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并提供更名、重组等相关证明材料。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新审核确定,并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2.集中式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计划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行为的,负责日常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违法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报告有关情况,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名单进行调整。
3.集中式饮水工程存在以虚假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或其他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名单进行调整,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市、县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名单内纳税人加强日常监管。
(二)纳税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与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等信息资料留存备查。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省水利厅贾永志、汪晶,电话:025-86338075、025-86338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