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业用水减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05 16:28:15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名单认定工作指引》(附件)。现予以公告,请按要求执行。

 

附件:

江苏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名单认定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相关规定,属于我省水资源税纳税人,上一年度所生产产品在国家用水定额覆盖的行业范围内,且实际用水定额达到了先进值水平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如生产多种产品,均要对应国家用水定额,实际用水定额应全部达到先进值水平。国家用水定额执行最新发布版本的规定。

二、申请原则

企业按照“自行判别、主动申请、真实准确”的原则进行申请。 

三、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2025年为3月15日前)主动向负责日常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水定额先进值申请资料(需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江苏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申请表》,前一年度产品产量以及用水量证明材料、缴纳水费、水资源税(费)票据等,如有多种产品的,提供所有生产产品年用水量与年度总取水量关系的计算分析说明,并确保资料真实准确。

(二)受理审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县级负责日常监管的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核,并将初核结果和申请资料汇总报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市级负责日常监管的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县级初核过的有关材料开展复核,并在每年2月底前(2025年为3月20日前)将审(复)核结果和申请资料汇总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省级公布。省水利厅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对本省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名单进行公示,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四)其他事项。

1.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如在当年发生更名、重组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按照申请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并提供更名、重组等相关证明材料。省水利厅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纳税人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并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2.纳税人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计划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自违法取用水行为发生之月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负责日常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违法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

3.纳税人存在以虚假信息等获得减税资格或其他不符合减税条件的,省水利厅应当及时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名单进行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予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市、县水行政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名单内纳税人加强日常监管。

(二)纳税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与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发电量信息、产品产量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省水利厅杜芙蓉,电话:025-86338066


《江苏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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