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赟(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处长):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会。招标投标工作事关经营主体切身利益,事关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工作,提升公共资源交易质效,8月初,《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实施。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方面负责人介绍《细则》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朋友们感兴趣的问题。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有:省政务办赵明副主任,省发展改革委陆建康二级巡视员,省自然资源厅陈小卉总规划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李震副厅长,省交通运输厅黄岩二级巡视员,省水利厅方桂林副厅长。我是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魏赟。首先,请省政务办赵明副主任介绍情况。
赵明(省政务办副主任):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衷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关心支持。当前,全省上下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紧扣“走在前、做示范”的重大要求和“四个走在前”“四个新”重大任务,研究谋划,认真落实。我们出台了《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就是要在“以学促干”上发力,以实际工作成果检验主题教育成效,推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根据安排,我就制定出台和推动落实《细则》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背景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省政府办公厅随即出台《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委托省政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们整合各行业、各地区、各类别专家资源,实现全省专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省政务办继续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细则》。
一是贯彻国家和省新规定。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要求,“建立完善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需要通过制定《细则》推动这些要求在我省落地落实。
二是适应交易发展新形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对公共资源交易发展作出新的部署,包括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数字化运行、进一步破除区域壁垒、推进专家资源共享共用等,需要通过出台《细则》推进我省专家库管理工作创新发展。
三是落实专家管理新措施。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手段,加强“一标一评”考核,实现专家动态管理;优化专家抽取机制,解决“常驻”专家问题;建立新入库专家岗前培训,提升专家综合素质;严格数据安全管控,确保专家库数据安全,需要通过《细则》固化这些举措。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七章34条,随文附3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明确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政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建设,确定了各级政务办、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工作职责。
第二章入库申请。规定专家入库申请的专业数量要求、专家入库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申报人员资格审核、专家定期征集和定向征集的申报时间以及库内专家新增专业申报流程等。
第三章抽取使用。要求进入本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相关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规定专家抽取时间及流程、信息查询、系统对接,强化数据安全管控,确保全程留痕,防范泄密风险;明确长三角一体化专家资源共享、资深专家与应急专家的条件及适用范围等事项。
第四章考核管理。规定评标费用发放标准以及交通费、住宿费支付主体;建立专家个人电子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完善专家考核机制,日常考核实行“一标一评”,年度考核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分类管理;规范专家请假操作流程、培训及考试相关要求。
第五章奖惩与退出。包括细化专家奖励措施,激励专家发挥专业特长;强化日常考核扣分管理,严格专家申诉及答复时限要求;明确专家十种清退情形及五种注销情形,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严肃查处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通报或移送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开发运维公司安全保密责任,以及专家管理过程中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明确本细则解释主体、施行时间,同时废止2019年我办会同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和医保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
附件部分。明确评标专家承诺书内容,细化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专家日常考核的内容和扣分值,通过严格执行“一标一评”,规范专家履职行为,确保评标结果公平公正。
三、主要特点
《细则》制定过程中,既严格落实国家最新要求,也融入近年来我省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创新做法。主要特点有:
一是突出工作合力。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工作既要统筹协调,也要分工合作。《细则》强化协同监管,进一步明确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职责任务;在全国率先创新建立分级管理机制,层层细化省、市责任分工,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
二是突出规范管理。聚焦打造作风优良、廉洁公正的评标专家队伍,提升入库条件,推动专家由“海选”向“优选”转变;加强专家培训,提升评标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新增年度考核内容和评价等次,对专家实行差别化管理;明确专家出库10种情形,进一步完善专家入库退出的全链条管理机制,为长三角区域专家库建设和专家共用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突出数字赋能。牢牢把握数字化发展新机遇,探索专家库建设管理新路径,省综合专家库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专家信息查询、分数统计等功能,强化评标专家考核管理;畅通多形式请假渠道,为专家提供便捷服务;对专家请假或未按时参加评标的,实行自动补充抽取,保障评标活动顺利开展。坚持数字赋能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建立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机制,助力长三角区域专家资源共享。
四是突出安全防控。坚守专家库系统安全底线,对评委名单等重要数据,采用数字证书或其他第三方加密工具进行加密;建立日志管理制度,对重要数据的查询、修改和更新,系统自动记录操作人及操作时间;规范专家库管理账号申请、配备、调整线上审核流程,严格限制查询修改权限,设置专家抽取信息查询场所,坚决避免泄露或篡改信息。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细则》,强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建设管理,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贯彻。组织开展全省专题培训会,落实省、市分级管理新机制,严把入口、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充分借助各类媒体,对专家库管理工作进行广泛宣传。真诚希望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
二是优化系统功能。根据《细则》规定,加快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功能,新增线上岗前培训和年度考核模块,优化专家入库、“一标一评”考核、部门账号权限管理、移动端微信小程序功能,不断提升系统服务质效。
三是推动资源共享。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部署要求,会同上海、浙江、安徽建立健全区域内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管理机制,加快对接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持续推进专家资源共享共用,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协同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我省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恳请各位新闻界朋友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对我们的工作多宣传、多监督、多提宝贵意见,为推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更加有力的舆论支持。谢谢大家!
魏赟(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处长):谢谢赵明副主任。接下来,进入提问环节,记者朋友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说明供职于哪家媒体。
江苏交通广播网记者:请问,如果我是一家招标代理单位工作人员,受建设单位委托代理省内某个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这时组建评标委员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黄岩(省交通运输厅二级巡视员):首先感谢江苏交通广播网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关心和支持!交通基础设施是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事关民生保障的重要基础设施,招标采购行为直接影响交通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这次新出台的《细则》,对专家库和专家管理作出详细规定,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措施和基础制度。在江苏交通运输行业范围内,如果从事招投标代理工作,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标,主要有四个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合法组建队伍。依法招标项目,应当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再加上招标人代表共同组建评标委员会。目前专家库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3种情形。一是国家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在全国性专家库抽取;二是省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即《细则》里涉及的评标委员会,要在综合评标专家库产生;三是特殊情形下,比如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可以专门邀请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这需要履行报备程序。这是第一项,首先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合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二,落实好利益关联人回避制度。利益关联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是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人;三是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只能履行监督责任;四是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第三,落实好参与者的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实施范围,除了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还包括参与评标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没有特殊情形规定,保密期限一般指评标结果确定之前这段时间。
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果招投标代理公司出现需要咨询、投诉的事项,可以按照相关渠道反映,共有三级:第一是交通运输部关于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相关管理部门;第二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三是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这次《细则》出台后,我们会在现有招标投标基础上,认真研究交通运输市场现状,及时纠正与《细则》不一致的地方,确保江苏境内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平有序。谢谢!
现代快报记者:请问,《细则》中第十七条指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设置资深专家库和应急专家库”,这里的资深专家和应急专家,与通常讲的评标专家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李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谢谢你的关心关注。《细则》中所说的资深专家和应急专家,都属于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目前,我们综合专家库共有18596名评标专家,其中资深专家714人、应急专家是6192人。在激烈的竞争中,评标专家对维护市场主体各方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起着重要作用。资深专家、应急专家对于整体评标工作起着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作用,有助于促进整个招投标工作向规范、健康、有序方向发展。
资深专家是指在评标专家库中,按照比评标专家入库条件更高的标准选取的部分专家。省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的资深专家条件有相应的要求。比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勘察设计的资深专家,除了满足一般的评标专家条件以外,还要满足8年以上评标专家的工作经历,具有工程类正高级职称,获得省级或者省级以上的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等条件。这些专家,在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更深更高的理论水平和更丰富的实践经验。资深专家除了用于日常的随机抽取评标以外,还可用于技术要求复杂、大型的项目评标,如果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存在技术问题或争议的,也可找资深专家进行咨询。
应急专家必须是在评标专家库中的人员,且经过本人自愿申请,能承诺在接到评标通知45分钟内,到达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参加评标工作。应急专家除了承担日常的随机抽取的评标工作外,还适用于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比如,原评标专家到达现场后,发现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是近亲属的,或者是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或者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这些都属于必须要依法进行回避的情形,这时要从应急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填补必须回避专家留下的空缺。再比如,已抽取的专家临时不能参加评标,导致专家人数不足,需要重新抽取,这时也可以从应急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这对保证评标质量和效率,是个非常有效的举措。
我就回答这么多,谢谢!
人民网记者:请问,发改部门作为招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如何协调推动强化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陆建康(省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谢谢你的提问。评标是招投标活动的核心环节,《招标投标法》建立了以评标专家为主体的评标委员会制度,今年3月1日修订后实施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全省跨行业、跨地区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这次出台的《细则》,是我们强化对评标专家管理的重要制度成果。在协调推动强化评标专家管理上,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会同相关部门协同管。去年9月,我委会同省政务办、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11个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提出严把评标专家入口关、健全专家动态管理机制、推进智能辅助评标、加强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标现场管理等五个方面要求,回应市场主体关切,全面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二是修订地方立法依法管。《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系统对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进行规范,应当建立全省跨行业、跨地区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库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完善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细则》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8种禁止性行为。
三是开展专项治理从严管。今年7月15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等11个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我们也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重点治理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等四类15种行为,其中也包括对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等进行治理。
此次《细则》顺利出台,既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意味着我省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更趋规范与科学。下一步,我委将与省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贯彻落实。
微博江苏记者:请问,对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来说,此次《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的发布具有怎样的意义?
陈小卉(省自然资源厅总规划师):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本次出台的《细则》,对于自然资源行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业务规范化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涵盖面非常广泛,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有3大类、14个一级类别、45个二级类别、162个三级类别,涵盖自然资源所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利用、生态修复、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的保护与修复、地质勘查管理、海洋规划管理、林业管理、国土测绘等专业。在未来应用中,能够很好地服务于整个自然资源深化改革,特别是改革从机构与职责层面向业务与运行层面深化,能够服务于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提升整个规划论证的科学性;能够服务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全省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能够服务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格相关项目的论证;服务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改革,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项目论证等业务事项。
《细则》的发布,有几方面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评标管理。专家的高素质、高水准,是评标结果准确性和权威性的保证。《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规范专家的遴选,提升评标的专业度和审批效率。二是有利于评标工作的公平正义以及跨领域协同。自然资源领域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涉及面广,实现了参与者跨区域联动,从源头上有效铲除可能形成腐败的土壤,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投标环境。三是有利于深化自然资源改革。自然资源管理体系的运行,离不开自然资源融合管理的扎实推进。随着整个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改革的深化推进,自然资源部门管理工作中所需应用的学科更多、专业性更强、市场化程度更高,通过专家库建设,借助“外脑”力量,有助于厘清自然资源工作思路、抓住改革重点,推动改革深化运行。
下一步,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将认真贯彻执行《细则》,制定落实举措,不断完善自然资源领域的专家库管理工作。一是把握好专家的“入库关”。本着高层次、权威性和代表性原则,强化专家准入管理,严格遵照《细则》明确的专家入库标准,选择有专业建树、有良好职业素质、有较高道德标准、有丰富公共资源交易评价经验、有强烈社会责任感、有严谨工作态度的专家,切实提升评标的质量水平。二是把握好部门的“协作关”。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要素保障、耕地保护等诸多领域,省自然资源部门与省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存在着广泛的工作协同。我们将以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为契机,丰富交叉领域专家数量,切实推进部门间工作协同,提升评标效率。三是把握好动态实施“监管关”。强化专家动态管理,细化考核指标,健全退出机制,激发专家参与评标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专家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努力提高自然资源领域专家的评审质量。我就介绍这么多,谢谢。
我苏网记者:请问,水利部门对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有哪些具体要求?
方桂林(省水利厅副厅长):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水利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如何严格资金管理,发挥投资最大效益,招标投标是一个重要环节。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评标专家的抽取十分重要,是招标投标的核心环节。水利招标人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均来自我省组建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库中水利工程需要的专业较为全面,包括水工建筑物、河道堤防、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还包括水利工程造价以及一部分道路、桥梁、房屋建筑等。我们要求招标人及相关招标代理机构,围绕四个方面抓好工作。一是专业方面,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合理设置抽取专业。专业确定以后,再根据专业有针对性地抽取专家。二是范围方面,扩大专家抽取范围,防止招标人限制抽取特定地区,我们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抽取,即专家抽取范围不限地区。三是时间方面,防止抽取时间过早,造成专家名单泄密,我们要求抽取时间不得早于评标活动开始前24小时,即24小时之内抽取,尽量把时间压缩得越短越好。四是频次方面,扩大专家参与评标机会,防止一部分评标专家连续被抽中,我厅与省政务办商定,尽量减少“常驻”评委,1个专家1个月原则上最多参加2次评标。我的回答完毕,谢谢大家。
法治日报记者:请问,早在2017年我省就推进建设了综合评标专家库,请问这次在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等工作方面,有哪些新做法?
赵明(省政务办副主任):谢谢您的提问。2017年,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统一使用,实现了专家管理、抽取、通知等应用全流程电子化。为适应招投标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新形势新需求,确保评标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省政务办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深入调研,不断完善专家库建设,从严从实从细做好专家管理,以实实在在的举措打造阳光高效的交易环境。
一是守住安全底线,建设新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着力破解数据泄露风险难题,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他数据库物理隔离、单独存储,并与相关合作单位签署保密协议。建立专家库运维室,全程录像,确保工作人员登录、操作、修改数据全程留痕、可追溯。新建4个管理功能,开发3个应用模块,优化升级15个原有功能,从用户身份鉴别、访问权限、数据加密、安全配置等层面升级系统安全整体架构,全面筑牢安全防线。完善专家抽取回避机制,通过系统比对社会信用代码,实现精准化回避。组织第三方对新版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进行全方位安全检测、开展攻防演练,顺利通过测试。新版专家库运行以来,已为2.3万个项目提供评标专家10.6万人次,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二是加强多方协同,建立分级管理新机制。成立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专班,整合资源力量,明确专家库建设、使用、管理和安全职责,解决专家库管理中各管一段的问题。厘清责任边界,压紧压实责任,省政务办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建设和管理,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设区市政务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专家征集、培训、考试、年度考核和账号配备等。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与行政监督部门协调联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围绕专家库和专家队伍建设,定期研究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建立“线上线下”咨询渠道,搭建沟通桥梁,线上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设置窗口,线下邀请15名参与评标10年以上、业务强、素养好的专家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专家座谈会,坚持多形式排查诉求、多举措解决诉求,全方位保障诉求渠道畅通,获得专家一致好评。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打造过硬专家队伍。建立一支高素质评标专家队伍,有利于提升项目评标质量,保障项目评审公正公平客观。省政务办狠抓关键节点,积极协调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高质量清理专家数据,严格落实“一标一评”考核制度,对133名专家暂停评标资格,36名专家取消评标资格,在专家队伍中引起强烈反响。对专家实行“一人一档”管理,解决部分专家与所评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问题。优化专家抽取算法,解决“常驻”专家问题。对即将年满70周岁的专家提前一个月预告,并发送温馨短信,让老专家充分理解和心情舒畅。加大紧缺专家征集力度,变“普选”为“优录”,对库内紧缺专家定向征集,组织库内聘期将满3年的专家进行续聘考试,进一步提升库内专家素质。开展新入库专家岗前培训,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操作技能和廉洁教育,督促专家不断“充电”提升业务能力,通过加强考核和清退管理,提升专家廉洁自律意识,规范评标行为。
四是注重资源共享,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长效机制,制定《江苏省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主动适应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趋势。多次与沪浙皖有关部门座谈交流,积极贡献江苏经验,提供专家行为统计分析、巡查预警、账号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做法。今年以来,已实施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项目1070个,累计抽取评标专家7120人次,为长三角区域专家库建设和专家“共用”提供有力保障,实现优质评标专家资源的互联共享,有力支持和服务长三角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魏赟(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记者朋友们,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阳光高效的营商环境,这项工作专业性比较强,大家发布会后还可以进行补充采访。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