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水文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01-12 14:27:25 浏览次数:

为切实强化地方水文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服务防灾减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连云港市水文管理办法》。《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计二十五条,规范并明确了水文发展保障、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资料使用与管理、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五个方面内容,为连云港水文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是强化水文发展保障。强调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明确连云港水文分局具体负责本市的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需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强化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市级水文站网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其建设应当列入市、县(区)水利基本建设计划。

三是强化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细化并明确市水文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一步明确水文情报预报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水文情报预报、洪水情报预报和旱情分析预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适时发布。

四是强化水文资料使用与管理。明确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五是强化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义务,进一步明确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程序,规定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

《办法》的制定,为切实强化地方水文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水文向社会水文转变提供了强劲动力。下一步,水文部门将进一步提升水文服务保障能力,形成支撑地方发展合力,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突出部门联动,形成推动工作落实、支撑地方发展的强大合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献力,为人民幸福生活赋能。


(供稿:省水文局 责编:省水利信息中心 招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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