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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2-15 09: 56: 45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为稳定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承发包双方因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确保全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安全,依据《民法典》等有关法规,参照江苏省相关行业规定,对我省水利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签订施工合同,包括固定价格(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和有约定价差调整合同,尚未完成竣工审计的水利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协商调整,签订补充合同。主要材料价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调整:

(一)主要材料的确定。主要材料是指用于工程建设,且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承发包双方无约定时,主要材料系指水泥、黄砂、碎石、块石、木材、钢材(筋)、土工布、电、柴油等9种,其余为非主要工程材料。

(二)主要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材料中的钢材(筋)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材料中的其他8种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其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主要材料价差的取定。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为依据(缺指导价的,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价差为工程计量当月的信息指导价与投标当月的信息指导价(基准)的差额。

(四)主要材料价差原则上按月调整,也可按双方约定方式调整。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六)价差调整应公开、公正、公平,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监察。

二、水利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价格波动风险的范围,以及超出约定范围的处理原则。承发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作如下约定:

(一)工程可调价的主要工程材料;

(二)承包方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一般不大于10%,对部分特殊项目如使用块石进行崩岸治理的工程,可将块石价差控制在不大于5%

(三)当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差调整办法。

三、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时,应注意对招标文件中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代理等单位(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补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

四、调整主要材料价差经费来源。调增材料价差的经费在原批复概算内解决,可动用招标节余经费,或可按审批权限报批动用基本预备费。如经费仍有缺口,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原审批单位申请概算调整。

五、已完成竣工审计的工程,不执行本意见。我厅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