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001258/2022-00643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生成日期:
2022-11-11
时 效: 有效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1 09:37:12 浏览次数:

一、制定必要性

行政监督是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管理,既有程序要求,也有技术要求,内容丰富,情形复杂,涉及较多关键节点和敏感环节。现有招标、投标和评标的过程和细节,几乎全部在网上公开。因此行政监督稍有欠缺,就有可能造成漏洞。为此,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监督的内容,出台《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进行细化,帮助各级行政监督人员了解行政监督方式、程序、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督行为,提升监督能力,提高监督效率,更好地服务江苏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助力工程建设四个安全,很有必要。另一方面,不少招标人(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也存在业务不精练、操作不熟悉等问题,容易被评标专家、投标人等钻空子,行政监督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工作的规范。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

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10.《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

11.《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号);

12.《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1973号)

三、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明确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其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可参照执行。

2.监督主体。明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督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3.监督方式。明确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招标人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分析招标项目监督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确定监督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一般采取四种方式进行监督。

4.招标准备阶段监督内容。明确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条件、分标方案、招标文件版本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5.招标阶段监督内容。明确招标公告、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合同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文件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6.开标阶段监督内容。明确评标办法中设有报价权重等系数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设有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开标时应当详细说明答辩的时间、地点等要求。

7.评标阶段监督内容。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IP地址一致、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评分偏差较大等情形的处理要求。

8.定标阶段监督内容。明确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结果异议、招标投标书面总结报告提交、投标有效期延长等方面的要求。

9.签订合同阶段监督内容。明确合同内容及签订、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合格工程进度款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前的人工费用支付、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用比例以及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方面的要求。

10.评标专家监督。明确依照《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1973号)中的《江苏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评价表》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评价。

11.投诉受理。明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否则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12.异常行为及异常情况的监督。明确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干扰催促他人评审、发表诱导性意见等异常行为的监督处理。对于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描述模糊、投标人恶意低价投标等异常情况的,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出说明、判断以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政策原文: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