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固城湖退圩还湖生态工程水土保持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
||||||||||||||||||||||||||||||||||
|
||||||||||||||||||||||||||||||||||
本招标项目南京市高淳区固城湖退圩还湖生态工程已由南京市高淳区行政审批局以高行审投资【2019】305号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项目法人为南京市高淳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省鸿源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现对该工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高淳区淳溪街道(西临红砂嘴,东临漆桥河,北临滨湖科技新城,南至永联圩老圩堤);建设规模:工程占地面积约683.495公顷。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1)平圩清淤工程:小湖区清淤面积1.98 km2;拆除圩区蟹塘约6.51km2。(2)水生态修复工程:新建环湖近岸生态修复带约12.3 km及人工湿地约0.47 km2,新建堤防段滨湖景观。(3)生态监测站改建工程:改建生态监测站一座。(4)排泥场:新建3处排泥场约0.413 km2;合同估算价:78936万元;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 1126日历天(开工日期:2019年12月1日,竣工日期:2022年12月31日)。 2.2 招标范围 为做好南京市高淳区固城湖退圩还湖生态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本工程水土保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已批复的相关要求,本次公开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南京市高淳区固城湖退圩还湖生态工程按照“水保〔2017〕365号”文及相关规定要求,编制相关方案并针对施工现场迹地整治、复耕或恢复植被等内容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水保监理资料收集、落实水保“三同时”制度、竣工水保验收调查等方面的水土保持技术咨询工作,最终配合项目法人单位完成水保专项验收工作,并在水利部完成报备工作。 服务期:从签订合同之日始至项目通过水保专项验收。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监测水平评价证书,近5年内(2015年1月1日以来(含)、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水土保持监测或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水利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年龄应小于60周岁。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形式。 3.4被各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失信记录解除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3.5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城市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现在全市水务工程招投标领域实施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所有参与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标单位,需在项目开标前向南京市水务局递交相关信用承诺书。本项目将不接受未进行承诺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市水务局开标前接收清单为准)。具体流程请参照南京水务网《关于实施水务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标段实行电子招投标,请各投标人于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企业投标信息资料库。 4.2、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须下载企业公章和法人签名登记表,并按《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的通知》办理。 4.3、本项目只接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中的网上报名,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报名。拟投标报名单位请仔细阅读招标公告,符合报名条件的且已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投标信用档案和信息资料库的投标人,在报名时间内登陆《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操作完成网上报名程序。 4.4、潜在投标人请仔细阅读招标公告,凡有意参加投标并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且已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建立投标信用档案和信息资料库的潜在投标人,在获取电子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04月23日)前登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操作,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 5.现场踏勘及标前会 5.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及投标预备会。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年05月13日上午10时00分整。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电子投标文件在 2020年05月13日上午10时00分整前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系统 6.2、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交易平台的,招标人不予接收。投标人可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不见面开标会。 7.联系方式 地 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16号 联系人:张忠华、陈超 电 话:025-57339627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省鸿源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传 真:025-86338777 8.评标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