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001258/2019-00485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生成日期: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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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22 11:32:08 浏览次数:

一、制定必要性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3号)于2017年初由我厅颁布实施。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已经实施近3年,对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从业单位健康发展起到了显著作用。

2017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38号),明确成立全省唯一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组建专家库,只能是协助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

2017年4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开工条件的通知》(水建管〔2017〕177号),明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开工建设”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具备的条件有所调整。

2017年11月,省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对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等有了新的规定。

2018年2月,省政府出台《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该政府令对上位法没有明确但招标投标工作中又经常遇到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化,指导性、实用性很强,本次办法大部分条款的修订,均参照该政府令。

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进行了提高,明确施工类、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提高到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2018年4月,省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明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并细化了联合惩戒的对象及具体实施措施等。

以上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系列法规、文件出台实施,使得原《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及时修订,制定新的《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9〕5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到实用性更强,程序更加规范、合理,以便更好地服务江苏水利工程建设。

二、制定依据

1.《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38号);

2.《水利部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开工条件的通知》(水建管〔2017〕177号);

3.《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

4.《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

5.《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6.《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1.招标规模标准进行调整。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对招标规模标注进行了调整。(详见《办法》第三条)

2.明确招标人负责制。依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明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及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依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要求“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选择、评定分离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结果合法公正。”

4.调整行政监督职责。省重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现有模式是由省水行政部门统一监督,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或配合监督,本次修订进行了细化。《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设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

5.明确可以使用省级示范文本。依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文本或者省水利厅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文本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6.对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对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情形进行了明确。(详见《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7.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进行了调整。依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进行了明确。(详见《办法》第六十一条)

四、适用范围和执法主体

《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执法主体为省、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政策原文:《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编辑: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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