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6 10:36:25 浏览次数: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健全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厅制定《江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116

抄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116日印发

 

江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的工作制度,健全水利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结合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深化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保持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全省水利事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厅安委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根据行业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组织、指导、协调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完成省委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水利部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厅安委会组成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

(一)厅安全监督处(厅安委会办公室简称厅安委办

负责厅安委办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厅安委会工作计划建议;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按照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的工作部署,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检查督促厅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沟通协调成员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制定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组织开展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管理和三类人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组织和指导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厅安委会会议组织和重要文稿起草;负责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

(二)厅办公室

指导厅系统后勤保障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牵头负责厅机关消防、公务车辆运行、饮食卫生等安全;协助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三)厅政策法规处

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厅安委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工作。

(四)厅规划计划处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省负责审批(审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落实情况。

(五)厅水资源处

指导全省水资源、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等水务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组织开展相关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厅工程管理处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隐患排查处理、应急预案编制、安全鉴定;指导省级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指导河湖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厅农村水利处

指导全省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指导全省组织开展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引进和技术推广。

(九)厅财务审计处

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负责按照财政预算规定安排厅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监督检查经费使用。

(十)厅人事处

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厅属单位劳动保险、保护和落实职工因工伤残抚恤政策;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人员调配。

(十一)厅机关党委(工会)

指导厅系统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二)省水利工程移民办公室

指导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安全生产。

(十三)厅监察室

依法实行水利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十四)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指导全省防汛防旱防台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地排查和处理各类防汛防台工程安全隐患;组织制定水旱及台风灾害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和修订完善;组织开展人员培训;负责和指导水资源和水安全事故应急调水。

(十五)省水政监察总队

织、指导查处和打击全省水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负责长江河道工程性采砂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全省打击河湖非法采砂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省水利工程建设局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省直属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开展;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协助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七)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工程建设和工程运行管理的安全监管。

(十八)省河道管理局

负责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省属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风景区安全监管。

(十九)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勘测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水利大厦及其附属设施、公有住房安全管理;负责厅机关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员安全教育。

(二十一)省水利科教中心

负责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活动安全监督(含江宁科教基地);负责机关食堂安全卫生。

(二十二)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所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和所涉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标准。

(二十三)省水利防汛物资储备中心

负责储备中心中央、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与应急调拨的安全工作,协助省防办做好其他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与应急调拨的安全监督工作。

四、厅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厅安委会每年召开1次以上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或阶段性工作,交流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经验。每半年召开一次厅安委会全体会议,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年度或半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落实工作分工和责任分解。厅安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

(二)厅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按分管工作领域和联系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与分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督查。每年元旦前后各一周内,厅安委会主任、副主任与所分工的单位(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承诺书)。厅安委办对责任状(承诺书)执行情况定时开展检查或抽查,并在年底作专项考核。必要时,对检(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三)厅安委会成员部门和单位,在厅安委会各分管主任领导下,对所涉及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具体负责,结合本职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不断提高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每年12月底前应向厅安委办递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

(四)厅安委会成员须按要求参加指定会议和厅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向主任或召集会议副主任说明情况,并指派本部门其他分管领导参加,会后做好汇报、落实。

(五)因工作需要变更厅安委会成员、成员部门或单位时,经厅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厅安委办印发通知。厅安委会成员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换时,不改变原定工作职责。

(六)厅安委办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厅安委会领导要求,定时调整完善厅安委会工作规则。

编辑:陈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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