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01258/2014-00479 | 文件编号: | 苏水规〔2014〕1号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水利厅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生成日期: |
时 效: | 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日 |
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做好江苏省水利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及时、有效处理好人民群众网上信访事项,密切水利部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工作作风改进和政务服务优化,根据《江苏省网上信访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4年3月24日
江苏省水利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办法
(2014年3月24日江苏省水利厅苏水规〔2014〕1号印发,根据2024年12月16日江苏省水利厅苏水规〔2024〕5号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江苏省水利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及时、有效处理好人民群众网上信访事项,密切水利部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工作作风改进和政务服务优化,根据《江苏省网上信访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在门户网站开设的信访信箱,向水利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水利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上信访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导信箱、在线咨询、行政效能、纪检举报、信访接待等信访信箱的办理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网上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网址、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受理范围,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六条 省水利厅办公室负责全省水利系统网上信访管理工作;纪检举报类网上信访事项由厅纪检监察部门归口管理。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应明确网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专人负责本级网上信访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网上信访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各级水利部门的网上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网上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或本级机关交由处理的网上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的网上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本级和下级网上信访工作;
(五)通报网上信访情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前做好防范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六)统计、分析研究网上信访内容,为本部门和党政领导同志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为领导同志科学决策服务;
(七)做好网上信访数据库的维护工作,以方便来信人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等方式实时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状态、受理意见和答复意见等信息。
第八条 网上信访工作人员应依法保护来信人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来信人。
第三章 提交和查询
第九条 信访人通过网络反映情况提出诉求,应署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及请求事项的事实和理由,内容完整,表述清楚,一事一投。以“网络名称”进行网上信访活动的,应在后台留下真实身份,以便调查核实。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网上信访管理秩序,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上网方式查询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网上信访只接受信访人本人或合法的受委托人查询有关信息。对冒名、假(匿)名查询的,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保密纪律、受法律法规保护的秘密等情况的,不接受查询,并告知其理由。
第四章 受 理
第十三条 收信。各级水利部门的网上信访工作机构应在每个工作日登陆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及时查收网上来信,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和上级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转送。网上信访工作机构要对来信进行初步审查。对一般的网上信访事项,根据职责分工,可视情直接转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或有权处理机构酌情办理。县(市、区)级水利部门只办不转。
第十五条 交办。对重要、紧急、联名和异常网上信访事项,应通过交办方式及时交由有权处理部门(机构)办理。需交由党委、政府办理的网上信访事项,按照其信访工作机构要求呈交。
第十六条 呈报。对反映重大、重要、紧急、疑难事项的网上信访事项,需向有关党政负责同志报告的,应及时摘编网上信访事项呈阅单,并附原信报送领导阅示,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告知。对收到的网上信访事项,应在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过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等方式有效告知信访人(姓名、地址或联系方式无法查清的除外)。
(一)受理告知。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网上信访事项应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不予受理告知。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以及不属所辖范围的网上信访事项,给予不予受理告知,并告知理由和具体反映途径;
(三)不再受理告知。对经市级人民政府及以上机关复核完毕或省级认定终结的信访事项,或者超期未申请复查复核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在办理期限内的网上信访重复来信,给予不再受理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无效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网上来信,可视作无效信进行处理,并做好备注:
(一)给予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有效告知已达2次,相同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网上来信的;
(二)无实质性内容,或表述不具体无法核查的;
(三)属于个人私事,与政府职能无关的;
(四)具有商业广告性质或要求提供赞助的;
(五)宣传各种思潮、信仰、宗教流派的。
第十九条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送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五章 办 理
第二十条 办理网上信访事项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合理正当的诉求,要及时依法办理;对诉求合理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明确措施逐步解决;对诉求有合理因素但缺乏政策依据的,要做好解释和稳定工作;对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政策法规和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利部门具体承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联合办理的网上信访事项,各承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主办机构应主动协调会办机构,会办机构要积极配合,共同提高办理质量与效率。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级交办的网上信访事项,凡属职能范围的,各级水利部门的网上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呈送单位负责人签批,交办具体主办人员,并负责对本部门在办信件进行提醒催办。
第二十三条 答复。网上信访实行“谁办理、谁答复”、“谁答复、谁负责”的原则,有关办理过程、受理意见和答复意见书,应通过网络平台反馈给来信人。办理过程中,网上信访主办人员提出的答复意见,需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签后,交由本级网上信访工作机构通过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统一回复;需单位负责人审签的,应在呈交、签批同意后回复;未经审签同意的答复意见,一律不得回复。如信访人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且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有权处理部门应予出具并及时送达。涉及国家安全、国家保密纪律、受法律法规保护的秘密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答复意见要文字精炼,语气诚恳,不得答非所问,敷衍了事。尤其要防止因答复不当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内容相同的来信内容,可以一并答复。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信件,由具体承办机构提出会办申请,提请本级或上级机关审议。
第二十五条 报结。对于上级机关交办的网上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结束后,应在要求期限内向交办机关提交办理报告,并经首次交办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报结。各级交办机关应对交办对象的办理报告或审核报告逐级把关,不符合结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重新办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时限。对网上信访事项应快速处理,及时告知、转送、交办、办理、答复和报结;对转交来的不属职能范畴的网上信访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转交机关,并说明理由。对一般网上信访事项,凡属于本级职能范围的,应尽量缩短办理时限,自网上信访事项收达之日起45日内办结回复。需要会办或基层协助调查处理的,应在5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告知转交机关,作初步回复。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来信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复杂网上信访事项,需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交办机关批准后,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来信人延期理由,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对交办的异常网上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应在7日内反馈处置情况,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情况;对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复查复核与终结。网上来信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告知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复查复核的相关规定,直接向负责复查复核的单位或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信访人依据网上答复意见书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符合复查复核相关规定的,负责复查复核的单位或机构应予受理。网上信访事项需要履行其他终结程序的,移送给属地信访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归档。各级水利部门的网上信访工作机构应督促各承办机构做好承办信件有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督查督办
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级水利部门的网上信访工作机构应加强督查督办,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办理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及时跟踪督促,确保网上信访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按期办结。
第三十条 网上信访事项的办理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开展督查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政策法规不正确、处理意见不恰当或未得到落实的;
(四)办理存在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的;
(五)网上信访事项经办结后,信访人仍反复来信的;
(六)存在其他需要督办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利部门的网上信访工作机构可通过打电话、发函、现场回查、约见信访人或约谈汇报等方式开展督查督办。对督查督办中发现的问题,可提出书面督查建议,责令整改。收到整改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第七章 分析和统计
第三十二条 分析。各级水利部门的网上信访工作机构要加强对网上信访信息的综合分析,为领导提供有价值的第一手信息。对涉及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代表性、预警性问题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加以整理,以摘报或专报的形式报送上级机关及有关党政领导同志。
第三十三条 统计。各级水利部门的网上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分类统计的要求,做好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网上信访情况的统计,掌握网上信访热点问题动态。
第八章 通报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网上信访工作机构对信件办理情况应及时跟踪催办。网上信访工作机构应定期对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网上信访办理工作纳入全省水利系统信访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因对来信处理不当而引发不良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据《信访条例》等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的网上信访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网上信访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承办机构的责任人员,在办理工作中,因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可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日。《江苏省水利厅<厅长信箱>工作规则》(苏水办发[200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