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01258/2014-00519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水利厅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预决算专项绩效 | 体裁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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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维修养护及防汛防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经商省财政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防汛防旱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11日
抄送: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印发
江苏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防汛防旱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维修养护及防汛防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水利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部门(单位)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防汛防旱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防汛防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转移支付下达到市、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用于补助市、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理、防汛防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县水利(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主体。项目管理单位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报账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不得设立账外账。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必须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经批准开设的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禁止利用个人银行卡或储蓄账户存储或使用专项资金。
实行财政报账制的项目,报账和核算时应提供支出明细原始凭证。
专项资金必须实行项目核算,按照下达的明细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先下达后实施,在项目经费通知下达前已实施的项目和发生的支出不得列入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因特殊原因报省书面同意先行实施的或明确以奖代补的或明确对已发生事项进行补助的项目除外)。
第七条 项目经费下达后,应根据报省申报项目资金时的概预算和省批复计划,及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核定各项目明细预算,未经省水利厅(或省防指)和省财政厅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预算价格的组成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格式,计价方法一般采用综合单价法。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的预算表应附单价分析表。
第八条 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核定的项目概预算,是专项资金使用执行的依据。项目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应向市县水利局的财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为申请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采购包括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和工程采购。市县水利(务)局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项目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形成多部门参加、相互监督的采购机制。
第十条 对已经达到公开招标规模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对已达到当地财政部门明确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当地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对未实施公开招标也未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分散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及单位分散采购限额由市县水利(务)局制定。
第十一条 市县水利(务)局应当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水利厅单位分散采购流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分散采购具体操作流程。
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本条规定实施采购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不得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对标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对外部的经济事项均需签订经济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包括当事人名称、地址,合同标的数量、规格型号、品牌,价款或报酬、质量保证金金额或比例及支付条件、履行期限、地点和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事项。合同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工程维修养护合同应注明合同对方必须无条件接受财政、水利、审计单位和本单位对该项工程实际成本的延伸审计或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当年实施完成,对追加预算下达的项目应当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完成。专项工程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应及时办理项目调整手续。属于每年都安排且年度执行有结余的专项资金或跨两年未能完成的专项资金,按结转数额减少该专项资金下年度预算安排数额。
第十四条 市县水利(务)局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指标或计划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工程项目资金的拨款。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养护经费应当保证用于列入省级水利工程名录的所有水利工程养护,不得集中用于单项水利工程。严格控制养护经费用于管理房维修、非堤防类工程养护经费用于绿化等项目。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水利工程中非公益性部分的维修养护支出,不得用于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列支出;严禁以虚假合同或者虚开发票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结算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不得以大额现金(单笔或多笔超过5000元的)预付及结算施工工程款、材料设备和劳务价款。如因对方确无银行账号,需现金支付的,应报水利(务)局财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水利(务)局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应当存入对方银行卡,并在报销凭证上注明姓名,留有身份证复印件、家庭地址、宅电及移动电话。不得由他人代为领取结算经费。
第十八条 各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程序和手续。专项借支应当编制支出预算单并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结算时,应填写费用报销单,详细注明经济业务的内容、经手人、证明人、业务发生日期等事项。工程项目经费支付凭证,必须有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方能支付。
第十九条 项目价款结算应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及条件支付。首次支付应附有施工合同(用工合同)或工程量(用工量)确认单。工程结算款的支付凭证应附有工程计量和核定资料、主要材料进场验收资料、经审核认定的结算书、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资料和税务发票等。设备或材料款的支付凭证应附有采购协议、经项目负责人签收的设备清单、验收纪录、产品合格证、材料明细清单和税务发票等。临工劳务支付凭证应附有劳务合同、实名签字表、劳务工作量记录清单。
第二十条 所有费用支出必须提供合法的票据,不得以白条抵库。对未能提供合法票据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收,不得报销。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或形成的资产,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登记,按照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直接购置资产而未办理验收登记手续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以公开招标、询价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价格,确需调增单项结算价格、工程量或合同总价的,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提供调整的书面资料,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并形成书面纪要。专项工程完工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决算,并由水利(务)局财务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重点对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大宗材料实际使用数量、专款专用等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负责审计的部门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圴对审计意见质量负责。明确项目决算由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的,市县水利(务)局财务审计部门应按以上要求对决算进行初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量、实物量真实性负责。业务部门审核人员对承包供应商的预付款、价款结算凭证等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审核人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对所审核内容的合规性和机械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并经审计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小组由市县水利(务)局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财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项目未经审计和未出具审计意见的不得竣工验收。市县水利(务)局应逐步推行专项项目完成情况内部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按规定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其结余经费应当继续用于专项用途,具体安排的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县水利(务)局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跟踪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规使用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辖市水利(务)局应当对本级和所辖县的上年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水利厅。县水利(务)局要对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审计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和采购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以及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禁止设立“小金库”。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指使设立小金库的,应按规定予以免职处理;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水利(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的其它财务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