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新沭河治理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管理,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新沭河治理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江苏省新沭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新沭河治理工程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管理新沭河治理工程征地移民的连云港市新沭河治理工程征地移民实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征地移民办)及其相关县(区)征地移民实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征地移民办)。
第三条 征地移民资金是新沭河治理工程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实施财务管理。
第四条 依据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征地移民管理体制,市、县征地移民办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新沭河治理工程征地移民资金财务管理。
第五条 征地移民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原则,征地移民资金专项用于新沭河治理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 征地移民办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从业资格。同时建立完善财务内控制度,严格资金收支程序,严肃财经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七条 新沭河治理工程征地移民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征地移民资金;规范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实施财务监督,配合审计检查、专项验收等。
第二章 投资包干管理
第八条 新沭河治理工程征地移民资金实行与征地移民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征地移民资金包干数额按国家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
第九条 江苏省新沭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与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签订征地移民任务和投资包干协议。市人民政府应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移民任务和投资包干协议。
第十条 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征地移民任务的具体内容;
(二)征地移民工作的进度要求;
(三)征地移民资金包干额度和费用组成;
(四)征地移民资金拨(支)付方式;
(五)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征地移民资金除国家已批准的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不得突破包干数额。征地移民工作结束后,如有结余,由地方政府按有关规定用于与征地移民相关的群众生产、生活设施的改善。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征地移民资金由省建管局和连云港市负责筹集。省建管局负责筹集中央和省级资金,连云港市负责筹集自己应承担的市县配套资金。征地移民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概算计划文件,依法、及时、足额筹集到位。中央和省级资金由省建管局根据概算批文及计划下达数拨至连云港市征地移民办。
第十三条 征地移民资金由县(区)征地移民办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征地移民办报用款申请,由市征地移民办根据征地移民年度计划,按照征地移民实施进度支付。用款申请应经监理人复核并签署意见。未经监理人签署意见,市征地移民办不应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征地移民办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支付征地移民资金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赔偿标准。支付给个人和集体的征地移民资金,应经监理人复核并签署意见。未经监理人签署意见的,征地移民办不应支付。
第十五条 预备费的使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在未经批准前,不得动用。
第十六条 搬迁费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县(区)级征地移民办应通过银行卡或银行存折的方式及时、足额地兑现给个人,杜绝使用大额现金。
第十七条 征地移民资金凡是兑现给拆迁户个人的一定要有每户签字或盖章的花名册。应领款人长期在外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领取而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代领人须为应领款人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
(二)代领人应出示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三)代领人应签代领人名字并按手印(红泥),并在备注栏注明与应领款人的关系。
手续不完备的领款花名册不得作为财务报账的依据。
第十八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县(区)征地移民办应与村民委员会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取得移民安置方案后,通过银行直接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单位和集体所有附着建筑物及工矿企业、学校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的补偿,征地移民办应与相关单位或部门签订协议。并应取得收款单位的有效票据及补偿经费明细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 征地移民资金兑付给行政村集体的,由行政村出具收款收据;兑付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由该单位出具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兑付到企业的,由该企业出具收款收据。
第四章 集体补偿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应按有关规定用于征地拆迁范围中的公用设施恢复,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集体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征地移民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移民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移民区的道路、水电、通讯等影响生产、生活的配套设施工程,应按基本建设管理要求实行项目管理。竣工支付必须具有施工单位出具的价款结算书和有关部门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征地移民办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专门的会计账簿,执行统一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征地移民资金,并按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征地移民办原则上应在一家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征地移民资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征地移民资金的管理。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撤销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征地移民办收到征地移民资金记入“基建拨款”科目,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由上级主管部门累计拨入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征地移民办支付给县(区)征地移民办的征地移民资金通过“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不得以拨代支。各县(区)征地移民办每月应按本办法规定,根据征地移民实际完成情况编制财务报表报市征地移民办,市征地移民办据此列报投资完成额。
第三十条 支付给个人和集体、单位的征地移民资金通过“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科目核算,并按概算批复项目设立三级明细科目。
第三十一条 征地移民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纳入征地移民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征地移民机构应准确、及时、客观、真实地编制会计报表,以便于各级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全面、系统和完整地反映新沭河治理工程征地移民资金的来源和占用,检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兑付完成情况。市征地移民办每月向省建管局报送汇编的征地移民情况财务报告和下期用款计划。
第三十三条 征地移民完成后,征地移民办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必须由相应管辖权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结果作为征地移民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征地移民竣工财务决算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不得组织验收。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征地移民机构应加强乡(镇)、村组织的征地移民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征地移民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督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否以村为单位将征收的土地数量、种类和实物量调查结果、补偿范围、标准和金额等向群众张榜公布;
(二)乡(镇)、村征地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征地移民资金收支是否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集体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是否专户存储,专项核算,是否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使用,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挤占、截留、挪用现象。
第三十五条 征地移民办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依法对征地移民资金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征地移民资金的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新沭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