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
提交日期 | 2018-05-18 16:53:57 |
内容 | 根据苏价服{2017}115号文件精神,苏北地区是否可以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予以降低,降低比例多少为合适?原苏财综{2014}39号文件是否有效?请给予明示。 |
答复内容 | 郭建同志: 你在网上有关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5月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中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该标准文中规定试行两年。2017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相关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作了调整规定。 在国家对水土保持补偿费调整规定后,省物价局、财政厅于2017年6月30日以苏价服〔2017〕115号作出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执行的规定,此规定是目前我们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征收的依据。近期,省物价局、水利厅正在开展相关调研工作,计划对标准作进一步细化。
江苏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 2018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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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江苏省水利厅 | 答复时间 | 2018-06-07 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