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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提交日期 2018-05-18 16:53:57
内容 根据苏价服{2017}115号文件精神,苏北地区是否可以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予以降低,降低比例多少为合适?原苏财综{2014}39号文件是否有效?请给予明示。
受理回复
答复内容


郭建同志:

你在网上有关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5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中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该标准文中规定试行两年。2017622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相关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作了调整规定。

在国家对水土保持补偿费调整规定后,省物价局、财政厅于2017630日以苏价服〔2017115号作出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执行的规定,此规定是目前我们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征收的依据。近期,省物价局、水利厅正在开展相关调研工作,计划对标准作进一步细化。

 

江苏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

            201861


答复单位 江苏省水利厅 答复时间 2018-06-07 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