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2016年5月初中标的水利工程项目营改增问题的咨询 |
内容 | 厅长好: 我单位于2016年4月28日参加了“海安县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项目”的投标,2016年5月6日收到建设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原投标报价及施工合同营改增因素,税率为3.48%,支付工程款时,已经营改增了,税率为11%。 “苏建价(2016)154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第九条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开标的工程,且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如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方法。 根据此规定:我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税率差额7.52%(11%-3.48%)的价款调整。建设单位回复:苏建价(2016)154号文未明确表示包含水利工程项目,不一定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营改增后的价款调整,必须有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实施营改增后相关文件或通知,才能对营改增后税率差额的价款进行调整。 综上,需咨询的问题如下: 1、“苏建价(2016)154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是否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 2、水利厅对2016年5月1日前后开标或开工的项目,就实施营改增后的价款调整是否有明文规定或明确的解决办法。 3、我单位2016年4月28日中标实施的海安县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项目”,应该按照什么程序申请建设单位对营改增后税率差额7.52%(11%-3.48%)的价款进行调整。 以上咨询问题恳请尽快回复! 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 2018年1月5日 |
提交时间 | 2018-01-05 15:29:33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18-01-12 14:14 |
内容回复 | 请农水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