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河道河堤占用补偿费缴纳事宜 |
提交日期 | 2018-08-30 16:24:12 |
内容 | 省水利厅:您好!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通过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以该管理实施办法为依据制定的《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适用管理办法》(苏价(1999)461号)及相关收费标准,也失去法律意义。现行有效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中并未提及应当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相关事宜。请问,现在水利局执收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及收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
答复内容 | 徐培恩: 你咨询“关于河道河堤占用补偿费缴纳事宜”的问题已收到,现答复如下: 1.政策依据。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规定,省政府已将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目前,不再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收取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按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缴管理。 2.收取标准。收取标准可参照《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价费〔1999〕461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等文件中的标准执行。 3.为规范河道堤防占用管理,2017年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堤防占用补偿收入管理的通知》(苏水财〔2017〕11号),明确河道堤防占用补偿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并明确了征缴、票据、补偿标准等。以上政策相关文件均已公开,可自行上网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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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江苏省水利厅 | 答复时间 | 2018-09-06 1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