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来信已收悉。《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列入县级河道管理名录的河道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农村河道的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河道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有计划地对淤积、堵塞等影响输水排涝和水生态功能的农村河道进行疏浚整治。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筹资筹劳等方式组织开展村庄河塘清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