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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提交日期 2017-11-24 15:27:21
内容 该条例三十条太湖岸线5公里范围内禁止设置剧毒物质,危化品贮存运输设施该如何理解?是禁止设置营运性质的危化品储存企业还是所有企业都不得设置附属的危化品仓库?
受理回复
答复内容 我们认为,《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本条是对一般行为的禁止,无论什么性质的主体,无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都不得在规定的区域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答复单位 江苏省水利厅 答复时间 2017-12-14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