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复内容 |
我们认为,《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本条是对一般行为的禁止,无论什么性质的主体,无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都不得在规定的区域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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