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381MB1W263240 |
法定代表人 | 蔡安震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320381********0010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省水利厅关于准予8.4GW硅基异质结超高效电池生产基地项目110千伏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决定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苏水许可〔2024〕50号 |
许可编号 | 11320000014001258K200011901200001202403041036000000 |
许可内容 | 你单位于2024年2月27日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的江苏新璟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4GW硅基异质结超高效电池生产基地项目110千伏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我厅于2024年3月4日受理(苏水许受〔2024〕44号)。经形式审查,提交的要件材料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该项目以“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审批,我厅不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具体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你单位是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按照《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内容开展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如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未按照规定要求以及承诺书内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二、项目如发生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及弃渣存放地等重大变更,须报本厅重新审批,其他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须报本厅备案。我厅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要求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你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按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徐州市及新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
三、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束后将验收材料向我厅报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项目建设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五、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需在项目开工前向税务机关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33446元(省级收入)。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03-08 |
有效期自 | 2024-03-08 |
有效期至 | 2027-03-07 |
许可机关 | 江苏省水利厅 |
当前状态 | 有效 |
权力编码 | 11320000014001258K2000119012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