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工指导目录>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24〕22号)要求,江苏省水利厅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事项如下:
1、长江流域河道、湖泊的保护。划定长江流域河道、湖泊 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 长江流域河湖水域,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牵头部门: 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
2、 水利项目扬尘防治。水利项目范围内施工工地、拆迁工 地扬尘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生态 环境厅)
3、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等类型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管理工作。(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 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类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管理 工作。(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5、太湖重要保护区等类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管理工作。 (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 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6、 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 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牵头部门:省水利厅)
7、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管理。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建 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 率控制。(牵头部门:省水利厅)
8、河流生态流量及湖库生态水位管理机制。研究制定重点 河湖生态水位(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生态水位(流量)保 障目标,切实保障河湖生态水位(流量)。(牵头部门:省水利厅)
9、河湖长制工作。承担推进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协 调落实河湖长制各项任务。(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 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0、河湖水系连通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水系连通修复 方案,逐步改善河湖连通状况,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牵头 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11、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 口,加强饮用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源地 的水量供给,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12、农业节水灌溉。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强化灌溉试验站网 建设,提升灌溉试验站的科研能力和水平,重点研究和推广农业 节水灌溉技术。(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