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11MA1Y5N6M8A |
法定代表人 | 汪永平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519004********4012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南通至苏州至嘉兴至宁波铁路桥梁跨越走马塘张家港枢纽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苏水许可(2022)35号 |
许可编号 | 11320000014001258K200011900800001202206200928360000 |
许可内容 | 一、拟建工程在张家港市与常熟市交界的张家港河与走马塘交汇处斜向跨越张家港河和走马塘。线路于DK3+440处跨越张家港河(43号墩和44号墩之间),与张家港河交角52°;于DK3+610处跨越走马塘张家港枢纽地涵上游引河(44号墩和45号墩之间),与走马塘交角38°。跨河桥梁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箱梁独塔斜拉桥方案,桥跨布置为43.75m+165m(跨张家港河)+165m(跨走马塘)+43.75m。44、45号桥墩位于张家港枢纽地涵管理范围内,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44号墩为斜拉桥主塔,位于地涵上洞首左岸,距地涵上洞首最近距离31.38m,距翼墙最近距离为24m,桥墩承台尺寸为28.2m×28.2m×5m,上设尺寸为20.2m×20.2m×4m加高台,承台顶高程(85高程,下同)为5.194m,底高程为-3.806m,下部为6排×6排36-φ2m钻孔灌注桩基础,桥墩承台中心坐标为X=3513463.682、Y=497655.002(CGCS2000坐标,下同);45号桥墩位于地涵上游引河右岸,距走马塘河口线91.12m,桥墩承台尺寸为10m×17.5m×3m,承台顶高程为1.884m,底高程为-1.116m,下部为顺桥向3排、横桥向5排15-φ1.5m钻孔灌注桩基础,桥墩承台中心坐标为X=3513302.790、Y=497618.677。桥面横向采用双侧排水,纵向采用集中排水,集中排至集水池、排水边沟,不直接排入张家港河和走马塘。
二、你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防洪影响补偿工程专项设计。
(一)鉴于铁路桥梁运营期震动可能对张家港水利枢纽建筑物产生一定影响,建设单位需采取钻孔灌注桩防护墙隔离措施。44号主塔临张家港河侧布置一排钻孔灌注防护墙,长39m;在主塔与地涵上洞首之间布置2排钻孔灌注桩防护墙,长度分别为60.34m和64.89m,钻孔灌注桩桩径为1000mm,间距1.2m,桩长36m;45号桥墩走马塘临河测布置1排钻孔灌注桩防护墙,长29.73m,桩径800mm,间距1.2m,桩长12.7m。
(二)桥墩承台及上下游一定范围内堤防护岸按规划标准同步实施,张家港河南岸护岸长89.9m,北岸护岸长68.1m。
以上补偿措施及施工方案应在开工前报经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和苏州市水务局审查同意,防洪影响补偿工程须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三、拟建工程施工时应做好基坑钢板桩支护安全措施,并不得在河道内设置任何阻水构筑物和临时设施。你单位要做好度汛应急方案并报经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批准,采取措施确保防汛通道畅通,妥善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不得削弱降低现有水利工程防洪标准,如有损坏或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应立即予以修复。
四、你单位要加强河道和水利工程等安全监测工作,编制监测方案,设计安装振动、沉降、位移等自动监测设施,监测方案经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同意后实施,并将自动监测系统接入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监测系统;施工和运营期间,你单位或铁路桥梁管理单位应定期监测铁路桥梁跨张家港水利枢纽段地涵、护岸、边坡等沉降、水平位移等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负责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将监测及处理情况报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和苏州市水务局,确保防洪安全。
五、工程施工前,你单位应将拟建工程建设位置和界限报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和苏州市水务局审查,办理有关占用手续,签订建设期管理和维护协议。拟建工程占用的河道工程及其管理范围段,其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工程完工后,你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妥善处理弃土,严禁将施工产生的泥浆、弃土和杂物等排入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影响河道行洪、防汛道路畅通及正常的河道管理。应有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和苏州市水务局参加涉水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你单位应按照承诺函要求,在工程建成投运前,协调铁路桥梁运营管理单位与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签订铁路运营期安全管理与维护协议,简化张家港水利枢纽实施维修养护和防汛应急项目施工相关手续。
七、工程运营期间,你单位和以后铁路桥梁管理单位应承担占用段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和防汛责任,接受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第三人水事权益。今后,如因水利建设需要,你单位或铁路桥梁管理单位须无条件服从,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自行负责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桥梁进行处理,并不予补偿和赔偿。
八、项目建设应由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和苏州市水务局负责监管工作,制定具体监管方案。
九、项目建设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须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2-07-01 |
有效期自 | 2022-07-01 |
有效期至 | 2025-06-30 |
许可机关 | 江苏省水利厅 |
当前状态 | 有效 |
权力编码 | 11320000014001258K2000119008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