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01258/2022-0064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生成日期: |
时 效: | 有效 |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2020年元月,水利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共同部署实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国统制〔2020〕9号),依据《统计法》开展用水统计直报和总量核算工作。与传统用水统计工作相比,用水统计方式从过去由水利系统内部逐级填报,调整为由取用水户直报为基础、水利部门核算相结合的统计方法。为适应管理要求和统计方式的变化,进一步规范用水统计行为,确保用水统计数据质量,制定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开展的用水统计活动。
三、主要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统计质量管理和控制办法》《用水总量核算工作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文件要求。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二十九条,主要从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名录库建设、数据审核和质量把关、组织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一、明确了工作任务。明确了用水统计名录库建设、数据填报、审核及用水总量核算三方面主要工作任务。
二、明确了工作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库的建设,填报数据分析、审核、汇总、报送,年中和年度用水总量核算工作;取用水户按季度、年度及时准确填报用水量,其中重点取用水户按季度填报,非重点取用水户按年度填报,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填报综合年报表。
三、明确了名录库建设的要求。名录库主要包括一套表调查单位和抽样调查样本单位,由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在地统计原则,提出名录库建设名单,经逐级报送审核后,形成全省名录库。名录库的日常管理维护按照“谁建设、谁更新”的原则,每季度进行动态更新。
四、明确了数据审核和质量把控要求。建立用水总量等数据资料的逐级审核评估、质量抽查与核查和会审会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水许可日常监管权限,依据抄表记录、在线监测数据、水资源费税计征水量、历史用水数据等信息,对取用水户填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文气象、区域历史用水数据等信息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水统计成果的完整性、逻辑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认定。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修改评估确定的用水总量数据,保证了用水总量数据的上下一致。
五、明确了组织保障。明确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以及人员设置、监督管理等要求。
政策原文:江苏省用水统计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