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明年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1-08-26 17:02:52 浏览次数:

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整体性的制度设计,共九章七十四条,主要规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状况认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

在信用状况认定方面,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一是规范守法诚信信用信息记录,规定将表彰、奖励及获得荣誉称号等能够反映其守法诚信状态的信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二是严格把握失信行为认定。强调应当根据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对认定标准的制定权限、依据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三是实行严格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对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的领域、范围、适用等作了限制性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并明确地方性法规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同时规定名单认定标准。四是规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规定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可以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针对失信惩戒,《条例》规定:一是明确失信惩戒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省、设区的市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编制适用于本省、本市的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列明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二是对补充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范围作出规定。包括限制享受便利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次、撤销相关荣誉等八大类措施及兜底条款。这些惩戒措施有的涉及信用主体权益和义务的减损,而有的则属于行政管理措施的内容。三是明确实施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关联、比例原则,以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为依据。四是明确规定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社会信用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随着《条例》的颁布,我省水利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各项水利行业信用方面规章制度,全力打造水利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氛围,在推动水利事业又好又快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展现更大作为、贡献更大力量。

部分内容来源于信用江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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