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制度标准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苏水规〔2013〕8号)

发布日期: 2021-06-25 10: 24: 51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组织实施,直至通过竣工验收后交付运行管理单位使用的制度。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按照《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级投资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代建制推进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省水利厅具体负责水利建设项目代建制推进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水利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下同)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推进工作,按照《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可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方式。

采取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选定代建单位;建设实施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选定代建单位。

 水利工程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一般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以下通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选定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对代建单位进行履约考核等工作。

 一个项目一般应当由一个单位进行代建,确因行政区划等原因也可由多个代建单位承担。

第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章 项目管理单位和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功能、规模、标准、质量、工期

(二)组织或参与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协助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参与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三)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和地方关系的协调落实。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许可等项目有关的审批、许可手续。

(五)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单位(部门)的稽、审计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 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办理项目用地、水保、环保、消防与项目有关的审批、许可手续。

(三)办理招标备案、开工备案、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验收申请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四)组织项目招投标,择优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负总责。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六)按合同明确的建设目标,及时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程、单位(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组织参建单位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八)及时配合完成质量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计配合工作,整理汇编工程建设档案,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整理等验收准备工作,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九)配合做好上级有关单位(部门)的稽、审计工作

(十)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确定程序

第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水利工程设计、监理、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一)不能满足第十条规定的;

(二)近3年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管理中连续2年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及以下的;

(三)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 代建单位一般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因特殊原因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 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包括招标方案制定、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信息发布、代建单位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工作,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

第十 发布招标信息前,招标报告和招标文件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单位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将招标投标书面总结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 代建单位的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应包括代建项目代建费、工程费等指标,作为评标定标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与中标的代建单位依据招标投标文件签订代建合同。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代建初期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待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签订正式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的,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 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费用等控制指标,以及项目实施计划、资源配置,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二十 项目代建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组织编报建设实施代建的,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编报。全过程代建发生项目前期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二十一 通过招标确定的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监理资质,经批准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监理工作。但项目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不论是否具有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均不得承担(包括参与投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

第二十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做好督查、协调等工作,不得违反合同越权干涉代建单位的正常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章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和奖惩规定

第二十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应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代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 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各级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资金筹措渠道,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地方配套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需要与省级资金同比例按时划入代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账户

第二十 建设项目代建期间,建设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管理单位核实,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规定分期拨付。

工程价款结算要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前,代建费的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5%;竣工验收并将资产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后,代建费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的项目投资结余超支资金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结余,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的资金奖励给代建单位,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结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投资方。

(二)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但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 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出现超支的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 代建单位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通过验收为止,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

十条 代建合同中应当约定代建项目的交付工期及违约责任。由于项目代建单位原因不能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一天按项目代建单位银行保函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提前竣工交付的可在合同约定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 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的稽察、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法取消该代建单位的代建资格。

第三十 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14112日起施行,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