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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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系统治水提质效”的工作总基调,加强全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江苏省水利行业强监管指导意见》《江苏省水利监督规定》《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纳入省水利重点工程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全省水利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管的水利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代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能力评估,确保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项目法人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投标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和数量要求。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相关技术资料,并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第八条 水利重点工程应当设立由项目法人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及代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并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及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将下列材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及自查报告;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检查评估报告; (三)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五)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 (六)事故隐患报告(包括: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报告); (七)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 (八)职业危害因素;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事故报告。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成立由参建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防汛度汛指挥机构,组织制订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组织签订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参建单位防汛度汛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在汛前组织对生活、办公、施工区域内进行全面检查,对围堰、子堤、人员聚集区等重点防洪度汛部位和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区域、施工作业点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项目法人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防汛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勘察(测)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规定执行,即: (一)对可能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事先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具有代表性,满足工程建设的安全需要; (二)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成果负责,并承担因设计不当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设计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规定执行,即: (一)在设计文件中设置安全专章,注明涉及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二)说明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并将相应的工程措施列入工程设计范围,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当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四)对较大安全风险的设计变更提出安全风险评价; (五)确定度汛标准和度汛要求; (六)按合同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与设计相关的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规定执行,即: (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 (二)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 (三)编制安全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制度和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四)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检查施工单位人员安全资格、教育培训、技术交底、劳动防护、施工设备、安全设施、防洪度汛、安全文明措施费、安全自查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组织参与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工程验收;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下达暂停令,隐患消除后方可复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实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落实管理制度,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规定执行,即: (一)落实安全总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检查、测试器具; (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四)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制订防汛度汛及抢险措施,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开展防洪度汛专项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总体布局与分区应当合理。消防安全、场内交通、施工用电、危险场所及危险部位管理、职业健康、劳动防护、环境保护、安全保卫等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齐全、有效。主要设备及施工围堰、便桥、脚手架、工棚、办公及生活用房等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验收合格。水利重点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检测、安全设施鉴定、安全评价、技术咨询等单位应当对其成果负责,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重点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应当按照规范列支、合理计划、计量支付、专款专用、保障需要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具体费用数额应明确并列入招标文件,同时确定安全文明措施费清单、计量支付(含预付款)和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参建单位是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管控的主体。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参建单位的职责、辨识范围、流程、方法。 项目法人应当按要求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本工程、标段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编制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参建单位对危险源的管理,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执行,即: (一)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危险源及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实时更新危险源及风险等级,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并根据危险源及风险状态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 (二)对危险源进行登记,其中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应当建立专项档案,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参建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当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规定执行,即: (一)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纳入日常工作,明确管理部门、人员及岗位职责; (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时,应当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档案; (三)安全生产档案应当与安全生产工作、工程建设档案同步进行,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由省水利厅及厅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重点工程安全监督申请的批复。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水利重点工程安全监督申请的批复。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重点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落实车辆、经费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应当明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项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及检查成果应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采用飞检和检查方式开展,以飞检为主。飞检的频次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对水利重点工程每个设区市每年不少于 1 次。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利重点工程每年不少于 2 次。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利重点工程每年不少于 3 次;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等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可随时开展飞检;在安全生产重点时段或围绕阶段性重点工作开展飞检。检查视工作需要随时开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视情况派员参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及办公、生活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监督检查意见书。监督检查意见书包括工程名称、参建单位、形象进度、存在问题及问题照片、问题依据、整改要求和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等。监督检查意见书印发项目法人或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其上级水行政主管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 被检查单位接到意见反馈后,应当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问题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列出的问题,逐条说明整改情况,并附整改完成后的照片。整改报告应当逐级报监督检查单位。 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查验,必要时开展“回头看”,“回头看”主要采取飞检方式。 第三十条 水利重点工程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上报、调查和处理。水利重点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水利重点工程安全生产应当作为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评价、评优评奖、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水利重点工程安全生产问题分类、认定和责任追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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