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全国首部省级农村水利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6 10:02:30 浏览次数:

1月21日下午,《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在南京召开,动员部署《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国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受省政府委托,省政府副秘书长诸纪录就贯彻实施《条例》作了动员部署。省水利厅厅长陈杰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一级巡视员叶健参加座谈会。

《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将于2月1日正式施行,是全国首部省级专门规范农村水利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对提升我省农村水利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魏国强在讲话中要求,要提高认识,深刻把握《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完善乡村振兴制度框架,提升农村水利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为解决农村水利发展的瓶颈制约,加强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有效的规范指引;为推进城乡统筹融合发展,提升农民生活质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要准确领会,深刻把握《条例》主要内容和鲜明导向。《条例》充分吸收基层、专家、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生态优先、节水高效、城乡统筹、服务基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内涵丰富、针对性强,具有鲜明的江苏地方特色。要认真宣贯,深刻把握《条例》落细落实的重点难点。强化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动《条例》全面贯彻落实。

省人大常委会农委主任刘大旺主持会议。省水利厅厅长陈杰,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负责同志以及东台市水利局、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负责同志进行了交流发言。

陈杰在交流发言时表示,农村水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既关系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又关乎粮食安全,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全面落实。陈杰指出,要准确把握《条例》核心要义,即将实施的《农村水利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农村水利条例,为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村水利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要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着力加强顶层设计、着力强化河湖管护、着力建设生态灌区、着力提升供水能力、着力深化机制创新、着力构建服务体系;要全力推动《条例》落地见效,依法推进农村水利建设管理,既要突出重点、抓关键,更要落实责任、严执法,确保《条例》执行到位。

省人大机关有关负责同志,省发改委、司法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供稿:厅政法处 厅农水处 责编:厅办公室 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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