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第15项)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2020-09-24 18:24:55 浏览次数:

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督察办〔2018〕23号)要求,现将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提出的第15项问题整改完成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反馈问题:江苏省没有对太湖流域11条未达到国家治理目标河流的“河长”和有关地方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或明确整改要求。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对未达到国家治理目标的河流“河长”和有关地方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整改完成情况:

针对反馈问题,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其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抓好整改落实,立行立改。2018年10月,以省太湖办名义向无锡市、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2017年度太湖未达标主要入湖河流有关情况的通报》,对所涉及的无锡市、常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河长”给予通报批评。

一是加强沟通协调。省水利厅作为牵头责任单位,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协力推进落实。

二是调整河长体系。为理顺河长制工作体系,2019年10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不再设立“双河长”,将太湖15条主要入湖河流全部纳入现行河长制体系,分别设立市级、县级河长。充分压实属地河长责任,强化对入湖河流水质的管理工作。

三是强化督促提醒。根据省政府领导在《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关于2019年7月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水资源质量状况的通报》上批示要求,2019年8月,省河长办向当月水质未达标的11条入湖河道的无锡、常州市级河长和有关县级河长印发了11份《入太湖控制断面水资源质量状况的提示函》,提醒相关河长关注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力促入湖河道水质达标。2019年7月,省生态环境厅在《新华日报》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13个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情况和突出问题断面(河流)清单及其相关河长名单,其中涉及入太湖河道的有9条河道及其河长名单。

四是开展专项整治。根据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开展河湖违法圈圩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省级河长湖长分别向无锡、常州市印发了河湖“两违三乱”专项整治和相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交办单8份,对未达标的水功能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达标方案,多措并举加大治理力度,尽快达到水质目标要求。


公示时间: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30日

联 系 人:吴嘉裕

联系电话:025-86338185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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