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水行复公开第1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扬州市水利局
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康盛君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仪征市工农南路跨仪扬河大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扬水许可﹝2020﹞4号,以下简称《仪扬河大桥涉河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2020年5月8日,申请人申请以听证方式审理本案,本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明晰,故未予批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仪扬河大桥涉河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仪征市渡江路56-1号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住宅。近期申请人上述房屋面临因桥梁施工建设需要拆除,相关建设施工行为给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为了核实该次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依法向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上述施工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系仪征市天盛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其在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其违法建设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后申请人向仪征市水利局申请查处上述违法建设行为,仪征市水利局于2020年4月7日作出《关于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的回复》,称涉案建设单位已经补办手续,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了《仪扬河大桥涉河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允许上述大桥工程进行施工许可建设。申请人认为,目前申请人房屋尚未被依法征收,涉案桥梁工程建设范围包含了申请人的房屋所属地块,涉及到申请人土地使用权被侵占问题。而被申请人在作出上述许可决定时,没有对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未听取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意见,没有对涉案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许可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知情权,未保障申请人相应的救济权益,其程序和实体均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仪扬河大桥涉河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的,审批依据充分,审批程序合法,审批主体合法。(一)审批依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利用河道资源,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排涝畅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开工建设。”(二)审批程序合法。仪征市工农南路跨仪扬河大桥工程(以下简称仪扬河大桥工程)为仪征市2020年度重点城建项目,由于受疫情影响导致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水行政许可情况下擅自在仪扬河盐津桥至泗源沟桥段搭建平台准备建设跨河大桥,对此仪征市水利局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和2020年3月17日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仪水停〔2020〕02号)和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仪水改〔2020〕02号)。2020年3月11日,建设单位向被申请人报送《扬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同时将仪征市发改委项目预核准批复(仪发改投资预〔2019〕23号)、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复函、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321081202000002)和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等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2020年3月18日,在征询仪征市水利局意见基础上,被申请人依法对仪扬河大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审批实体合法。被申请人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桥梁工程建设对仪扬河防洪排涝、河道堤防安全和正常运行管理等影响。仪扬河大桥工程取得了有权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依据和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根据防洪影响报告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该桥梁涉河建设工程能满足仪扬河防洪排涝、防汛抢险、河势稳定和水利工程正常管理使用要求。申请人所述的仪征市渡江路56-1号房屋不在仪扬河管理范围内,水行政许可第三人权益特指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选址意见书可知,申请人仪征市渡江路56-1号房屋在桥梁选址红线内,属于被征收房屋,申请人的房屋征迁问题与水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关联。被申请人认为,其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仪扬河大桥涉河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据依据充分。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1日,建设单位向被申请人报送《扬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同时将仪征市发改委项目预核准批复(仪发改投资预〔2019〕23号)、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复函、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321081202000002)和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等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但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水行政许可情况下擅自在仪扬河盐津桥至泗源沟桥段搭建平台准备建设跨河大桥,对此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仪征市水利局申请查处上述违法建设行为,仪征市水利局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和2020年3月17日向建设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仪水停〔2020〕02号)和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仪水改〔2020〕02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至水利部门补办手续。2020年3月18日,在依据《仪扬河大桥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和征询仪征市水利局意见基础上,被申请人依法对仪扬河大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20年4月7日,仪征市水利局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的回复》,称涉案建设单位已经补办手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仪征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回执(仪水停〔2020〕02号);(二)仪征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回执(仪水改〔2020〕02号);(三)仪征市发改委关于仪扬河滨江段生态岸线保护项目配套道路工程预核准的批复(仪发改投资预〔2019〕23号);(四)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仪征市天盛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仪扬河滨江段生态岸线保护项目配套道路工程(工农路南延跨仪扬河大桥)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五)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321081202000002);(六)仪征市工农南路跨仪扬河大桥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七)仪征市水利局关于仪征工农南路跨仪扬河大桥涉水意见;(八)《关于仪征市工农南路跨仪扬河大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扬水许可﹝2020﹞4号);(九)仪扬河管理范围划界及与申请人房屋位置关系图件;(十)仪征市水利局关于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仪扬河大桥涉河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合法。涉河建设方案审批是《水法》《防洪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目的是使涉河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本案中,仪扬河属被申请人管理的河道,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工程防洪安全、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等内容进行了审查,召集有关单位的专家、代表进行技术评审,作出《仪扬河大桥涉河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主体适格、内容和程序均合法。(二)申请人不是《行政许可法》所称“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应当符合这一许可事项的审查目的和审查内容。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审查目的和审查内容是使涉河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而不是对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批准,更不是对项目整体的审查、批准,被申请人不因对项目的某一特定事项进行许可而对项目整体负上“无限责任”。本案中,由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选址意见书可知,申请人仪征市渡江路56-1号房屋在桥梁选址红线内,属于被依法征收房屋,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人的房屋系因在桥梁选址红线内而需要被征收和拆除,这一结果不是被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行为所致,申请人房屋征收权益保障问题与被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关联,不构成涉河建设方案许可应考虑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承担告知等相关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仪扬河大桥涉河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仪扬河大桥涉河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
如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水利厅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