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72900089XW |
法定代表人 | 李济生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110104********2018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省水利厅关于准予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滆湖水源扩大取水项目 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苏水许可〔2019〕59号 |
许可编号 | 3200000000000140012580010025300002201911281640200001 |
许可内容 | 一、鉴于武进区长江引水已无扩大潜力且用水总量在控制指标以内,武进区水利局已对你公司违规取水依法处理,同意你公司以滆湖为取水水源,利用已建取水设施取水,取水口位于滆湖内距堤岸约2千米处(东经119°51′48″,北纬31°38′30″),取水规模为30万立方米/日,设计最大取水流量为3.47立方米每秒,核定年取水总量10950万立方米(含已许可900万立方米每年)。新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在常州市下达的武进区用水总量指标中调剂。
二、你公司应切实做好滆湖水源地长效管护,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加强水文监测、联合调度与管理,根据源水水质选择适宜的净水工艺,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管理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取水口附近水域应建设水量、水质在线监测,有关信息统一纳入水利系统信息平台。遇干旱、洪水等特殊情况,取水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三、取水工程须安装先进计量设施并接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向省水利厅提交取水许可验收相关资料,经验收合格、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四、取水设施运行后,取水单位要加强节水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管网漏失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等规费。项目日常取水由武进区水利局发证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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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日期 | 2019-12-23 |
有效期自 | 2019-12-23 |
有效期至 | 2024-12-22 |
许可机关 | 江苏省水利厅 |
当前状态 | 有效 |
权力编码 | 32000000000001400125800100253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