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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19年2月14日  地点: 江苏省水利大厦24楼
 内容: 解读《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
 
会议资料
   
会议议程: 解读《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
出席人员:江苏省水利厅副厅长叶健;人民日报、农民日报、经济日报、新华网、中新社、中国水利报等中央媒体,新华日报、江苏省广播电台、江苏省电视台、江苏经济报、江苏科技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等省内主流媒体;厅办公室、农水处、河湖长制工作处、省水利信息中心有关负责同志
会议摘要:2月14日,省水利厅召开《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新闻通气会。副厅长叶健解读今年1月1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文字实录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下午好!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部署,我省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月11日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9〕3号)印发实施。现将有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必要性。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的战略安排,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都对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并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重要内容。全面落实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既是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一项重点任务,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和推进我省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在2010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要求,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乡村建设,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迫切性。我省滨江临海,河湖众多、水网密布,水域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6.9%,位居全国各省之首。全省共有县级河道2141条,2.56万千米;乡级河道21803条,7.22万千米,是全省河网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自2003年起在全国率先实施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通过持续多年的治理,全省农村河网水系的引排功能、水质条件、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恢复和改善,取得了显著的综合效益,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充分肯定。但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管护工作不到位,农村河道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农村河道淤积、水质恶化、生态退化等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在生态河湖行动实施过程中,加快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护,构建与乡村振兴战略相适应的农村河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打造干净整洁、生态宜居、管理有序的农村河道,对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系统治理复杂水问题、打赢碧水保卫战具有迫切需求。

(三)可行性。自2017年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以来,全省共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5.7万余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已由“见河长、见湖长”全面转向“见行动、见成效”的新发展阶段,为切实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护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为农村河道管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加之近年来省财政每年都安排专项资金对各地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有效调动了各地农村河道管护的投入。根据省领导部署要求,省水利厅成立了专家把关、技术人员参与的起草组,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去年9-10月,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11月,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月11日,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二、《办法》制定原则

一是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对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有关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要求,认真学习,用心领会,准确把握,坚决执行,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大量的前期工作,进一步摸清当前我省各地农村河道管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通过抓重点、补短板、强基础,进一步增强《办法》的针对性。

三是注重总结借鉴经验。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坚持继承与创新有机结合,将我省多年来在农村河道管护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些好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总结归纳到了《办法》中,同时积极借鉴浙江等省的县级经验,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

三、《办法》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23条,重点对以下七个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制定依据。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河长制、乡村振兴战略、生态河湖行动计划等政策规定制定。

二是明确了农村河道管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机制,完善管护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农村河道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河道管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河道管护相关工作。农村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应当加强堤防及其护堤地绿化工作,防治水土流失、美化河道环境。

三是明确了应当编制农村河道管护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洪除涝、水资源配置和保护的总体安排,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县级农村河道管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是明确了农村河道的管护范围。本《办法》所指农村河道包括县级河道和乡镇级河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河道的划界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河道划定管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农村河道管护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农村河道管护范围的界桩和标识牌。

五是明确了农村河道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是明确了农村河道管护经费来源。县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行河道、道路、绿化、垃圾、公共设施“五位一体”综合管护模式,努力实现农村河道“五位一体”综合管护及社会化管护全覆盖。管护所需经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专项安排,省级财政对考核合格的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农村河道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七是明确了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本《办法》明确禁止以下六方面活动,包括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作物等;在堤防和堤防地建房、垦种、开渠、打井、挖窑、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其他侵占农村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农村河道管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将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和总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新时代治水方针,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统领,以生态河湖行动为抓手,通过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系统治理提质效,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扎实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同时也希望社会公众积极献策、广泛参与,共同打造“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江南水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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