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出台问责办法强化河长履职意识
发布日期:2018-05-17 10:29:59 浏览次数:

近日,常州市出台《河长制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常办发〔2018〕27号),明确在河长制工作中“问责谁、为何问、问什么、谁来问”等问责机制。

一是明确问责对象,办法适用于全市承担河长制工作任务的各级党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二是明确问责情形,对河长制工作不重视、不作为、慢作为,河长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不扎实、管理不完善,在推进河长制工作中决策失误、执行不力、处置不当等应予以问责的三种情况细化为18种具体情形,此外还明确了6种从重问责的情形。三是明确问责方式,包括对党组织的问责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主要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免职等方式,并依据情节较轻、较重、严重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问责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四是明确问责程序及结果运用,由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党组织作出问责决定并向纪委、监委报送处理结果,问责结果与考核评优挂钩,真正发挥奖优罚劣和正向激励作用。

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各级河长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履职意识,切实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供稿:常州市水利局 责编:省水利信息中心 程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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