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苏水行复〔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03-28 11:57:16 浏览次数: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水务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江岛新天地项目的审查同意批复文件或者许可证”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18年2月2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判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未正确履职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11年起,申请人居住地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永定村开始征迁,因未见到合法征收手续、不满过低的补偿标准一直没有交出承包土地,最终承包土地被强占。因不服省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1)443号征地批复,村民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8月17日该批复被确认违法。建在江堤上的江岛新天地就在该批复征地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南京市防洪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江岛新天地系建在长江防洪堤管理范围内,理应影响防洪大堤安全。为了证实水务部门在建前的审批手续,申请人于2018年1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江岛新天地项目审查同意的批复文件或者许可证。申请人于2018年1月14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的《关于南京洲岛置业有限公司No.2011G68地块一期项目设计方案的复函》(宁水管〔2012〕354号)和《关于明确梅子洲夹江侧JJ6+341~JJ6+733段江堤背水坡管理和水资源保护范围线的请示的批复》(宁水资〔2016〕319号)两份文件,未见答复告知书之类情况说明。两份文件内容相互矛盾。从答复形式来看,被申请人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书面告知答复,两份复印件无法说明来源,不能作为书证使用。

被申请人称:2018年1月3日,申请人汪某向其提出“江岛新天地项目的审查同意批复文件或者许可证”的信息公开申请,因无该区域行政许可权,且无“江岛新天地项目的审查同意批复文件或者许可证”,为尽可能满足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的要求,于1月14日将与江岛新天地项目有关的宁水管〔2012〕354号和宁水资〔2016〕319号两份文件邮寄送达申请人。

经审查查明:1.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被申请人未制作过“江岛新天地项目的审查同意批复文件或者许可证”情形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也未制作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给申请人,而是于2018年1月13日将与江岛新天地项目有关的宁水管〔2012〕354号和宁水资〔2016〕319号两份文件邮寄送达申请人。2.被申请人在本行政复议审理期间,于2018年3月6日向申请人寄送了《关于中新生态科技岛江岛新天地项目有关文件的说明》,书面告知申请人其未审批过“中新生态科技岛江岛新天地”项目,不掌握“江岛新天地项目的审查同意批复文件或者许可证”信息。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未制作“江岛新天地项目的审查同意批复文件或者许可证”信息的情况下,无法向申请人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但将与之相关的信息提供给申请人,最大程度保障申请人对该项目的知情权,也是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告知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在未能提供给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的情况下,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但鉴于2018年3月6日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寄送了《关于中新生态科技岛江岛新天地项目有关文件的说明》,书面告知申请人其未审批过“中新生态科技岛江岛新天地”项目,无“江岛新天地项目的审查同意批复文件或者许可证”信息,同时对此前寄送给申请人的两份文件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已体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基本要求,因此,本机关再次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已无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2.被申请人无需再次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以其2018年3月6日作出的答复为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水利厅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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