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承包人资金监管严禁借用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9 00:00:00 浏览次数:

各市水利(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厅直各重点建管局:
    近年来,省水利厅不断加大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力度,规范和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从稽察的总体情况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通过强化项目管理,建设管理水平稳步提高,保证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同时,也发现一些薄弱环节亟需加强,特别是通过对工程承包人的财务收支情况稽察,发现工程承包人资金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较多,特别是以大额现金直接支付工程材料款等问题较为突出。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承包人资金管理不规范的危害性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承包人资金管理不规范、大额现金直接支付等问题。经稽察分析,这些问题的存在,有些系承包人疏于资金管理、逃避税收等原因所致;大多数系承包人借用资质、或转包、或违法分包等原因造成。因此,要从治理承包人借用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入手,深入分析问题的实质,充分认识借用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对于扰乱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威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影响水利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的危害性,甚至引发经济犯罪、企业和人员受到经济和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
    二、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过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行政监督,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选择技术力量强、财务状况好、诚实守信的中标人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要根据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水基〔2012〕54号)的要求,认真落实“防止串标、围标、借资质行为五项措施”,不得因迫于压力、或为己谋私,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切实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严格防止借用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
    项目法人应从源头上加强水利建设资金风险管理,编制招标文件应把有关加强资金监管的内容作为投标人中标后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列入专用合同条款;中标人应在项目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并经招标人认可;中标人发生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资金收支须无条件接受项目法人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管和审计;中标人应规范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资金,不得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三、切实加强资金安全合同管理
    项目法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署资金安全合同,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中资金使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按照《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水财〔2008〕1号)和资金安全合同的要求,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定期组织对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重点检查承包人建帐与会计核算的完整性、规范性,各项成本、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有无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检查监督、审计,不得推辞。
    通过财务检查、审计分析,属于承包人疏于管理、逃避税收等情形的,应督促承包人限期整改,按照《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10〕11号)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属于承包人借用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切实加强工程施工分包监督管理
    承包人不得转包和违规分包所承接的工程,确需分包的工程须严格遵守有关分包管理规定,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承包人与分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人的管理。
    各水行政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加强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要对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承(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与承(分)包人聘用合同、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并认真考核项目负责人在工出勤情况。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发现承包人有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时,应立即加以制止,并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不得有明示、默许、包庇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五、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应严格工程价款支付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严把工程计量支付关,工程承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应经监理单位严格复核并签署意见,再经项目法人相关工程、财务人员审核及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予以支付,并应要求其提供当期进度款全额的完税发票。
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发现承包人有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时,应拒绝相应工程量签证和支付。
    六、加强诚信考核管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群众举报、稽察和审计检查等发现的借用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逐一查处,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各地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要公开曝光,并记录在诚信档案,做好每个季度的履约考核工作,做好诚信考核管理工作,并将信用等级运用到评标、评优和资质年检、升级工作中去。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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