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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近期防洪规划(规划文本)

发布时间:2008-11-0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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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防洪情势. 5 

  第三章  防洪对策与防御目标. 10 

  第四章  流域防洪工程. 15 

  第五章  区域治理工程. 20 

  第六章  城市防洪工程. 29 

  第七章  专项工程措施. 36 

  第八章  基础设施及资源开发防洪意见. 39 

  第九章  防汛抗洪与洪水调度. 41 

  第十章  防洪管理. 45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与政策建议. 47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 50 

  第十三章  附    则. 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富民强省对防洪安全的基本需求,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防洪减灾体系,保障江苏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依据《水法》、《防洪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洪建设和防洪工作的方针政策与部署,编制《江苏省近期防洪规划报告》。 

  第二条    《江苏省近期防洪规划》(规划文本),是对近期(2001~2010年)防洪减灾规划目标和规划措施提出的要求,是进行本省境内防洪建设和防洪管理的基本依据。单独编制的防洪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防洪规划,以及涉水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防洪减灾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第一任务。调整人水关系,从主要通过加高堤防抗御洪水,转变到通过综合措施实现对洪水的防御和风险管理,并提高洪水资源化程度。防洪建设和防洪管理与国土整治、生态修复相结合。 

  2、防洪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防洪能力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城市发展也要同时考虑流域、区域的防洪条件和要求。防洪工程与土地资源利用、水资源配置、水环境保护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供水、航运、渔业等综合功能,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3、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妥善处理流域防洪、区域治理、城市防洪之间以及整体与局部、上游与下游、洪与涝的关系,统筹协调区域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对防洪能力的总体要求。在现有工程基础上,完善防洪工程体系,充分发挥防洪工程设施的综合功能和整体效益。 

  4、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在加强防洪工程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依法防洪,强化防洪管理,提高洪水调度水平,重视社会化防灾减灾措施。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防洪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以政府行政责任为主体的防洪建设体制和防洪应急机制。 

  5、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讲求效益。妥善处理需要与可能、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和实施步骤,优先安排除险加固、清淤除障等恢复巩固工程,关系全局的流域及区域重点骨干工程,以及防洪基础特别薄弱地区的工程,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规划的范围为江苏省境内的长江、太湖、淮河和沂沭泗水系的流域防洪和海堤防洪,按水系地形划分的十七个区域的防洪治涝和十三个省辖市的城市防洪。本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和防洪情势,研究防洪对策和防洪体系,明确近期防洪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确定流域、区域、城市防洪除涝工程的总体布局,协调流域、区域、城市防洪的关系;提出涉水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防洪意见,防洪管理措施和保障措施,;  本规划的期限: 

  现状基准年2000年。 

  规划水平年2010年。 

  第六条    本规划的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河、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 

  4、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1998年10月12日); 

  5、《江苏省防洪条例》; 

  6、《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7、《关于加强长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国发[1999]12号转发); 

  8、《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1]89号转发); 

  9、《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6号转发); 

  10、《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2月17日省人大九届四次会议批准); 

  11、《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水利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省计划发展委员会,苏计规划发[2002]182号); 

  1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第二章  防洪情势

 
  第七条    地理气候条件。江苏地处长江、淮河两大江河流域下游,东临黄海,地势低洼。全省总面积10.26万平方千米,平原洼地占68.8%,河湖水面占16.9%,低山丘陵占14.3%。境内长江流域分为长江干流水系和太湖水系,淮河流域分为淮河水系和沂沭泗水系,200万平方千米国土面积的流域洪水穿境入海。纵横交错的流域行洪河道把全省分割成众多区域,汛期受洪水包围,面临外洪内涝威胁。江苏位于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地带,南北气候差异和季风特征明显。降水量在年际之间变化大,年内又集中在汛期,容易出现突发性的、灾害性的暴雨洪水。6~7月的“梅雨”易引发流域性暴雨洪水,8~9月的台风暴雨一般是区域性洪涝的主要原因,短历时雷暴雨会造成小范围局部洪涝,沿海和沿江地区还面临风暴潮的威胁。特定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使全省处于局部性洪水频繁、区域性洪水常见、流域洪水易发的洪涝灾害多发地区,决定了江苏防洪任务的艰巨性。 

  第八条    人类活动影响。长期以来的盲目围湖造地、填河筑路建房、开发侵占水域,削弱了河湖的泄洪和调蓄功能;部分地区严重超采地下水,地面持续沉降,增加了洪水威胁的程度;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将使排水入海更为困难等等,都给我省防洪保安增添了复杂性。 

  第九条    历史洪涝灾害。新中国成立前的30年间,发生过1921、1931、1949年三次大洪水,灾害惨重。新中国成立以来,全省洪涝成灾面积超过1000万亩的有17年。典型流域性洪水灾害年:1954年江淮大洪水、1957年沂沭泗大洪水,受灾面积分别为3252万亩和1968万亩;1991年江淮大洪水、1998年长江大洪水、1999年太湖大洪水,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237.6亿元、16.7亿元、23.4亿元。 

  第十条    防洪保护对象。我省人多地少,经济比较发达。人口、城市和经济总量主要集中在沿江、沿湖、沿河低洼地区,需要依靠防洪工程来保护。经过五十年的努力,全省受防洪工程保护的土地面积达7.3万平方千米,防洪保护区内人口占全省的80%、国内生产总值占82%。防洪工程对保障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安全和稳定,减轻洪涝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条   防洪保安需求。根据江苏省委十届三次全会提出的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到2010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将达20000亿元,城市化水平达到55%,城镇人口约4200万人。经济愈发展,洪涝灾害的损失愈大,愈经不起洪涝淹没;城市化水平提升,苏南、苏中、苏北区域共同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投资环境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态环境修复,都对全省的防洪保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历来以保护农田为主的防洪工程体系,已不适应国民经济的全面高速发展要求,为了支撑江苏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迫切要求建立与现代化相适应的防洪减灾体系,提高综合防洪保安能力。  

  第十二条    现状防洪能力。50多年来,我省在控制洪水泛滥、约束洪水归槽的基础上,不断加高加固堤防、开挖拓浚河道、兴建排水泵站,防洪工程体系基本形成。特别是1991年以来,加大了治理淮河、太湖和建设江堤的力度,初步适应了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目前全省已形成由6300多千米江、海、河、湖主要堤防,十多条骨干排洪河道,以及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和大型水库为主体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由420多条地区性河道及其配套河网,300多座大中型水闸,900多座中小水库和500多万千瓦机电排水动力组成的区域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同时,初步建立了洪水调度系统和工程管理系统。基本具备防御一般洪水、对付较大洪水的能力,并为通过加强防守、抗御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创造了条件。 

  流域防洪:淮河下游可以防御1954年型洪水,相当于50年一遇,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建成和主要堤防巩固以后可以达到100年一遇设计标准;沂沭泗水系的防洪标准已接近20年一遇;长江堤防基本达到防御50年一遇长江洪潮水位的标准;太湖流域可以抗御1954年型洪水,防洪标准不到50年一遇。海堤为抗御50年一遇高潮位加10级风浪创造了条件。 

  区域洪涝:防洪标准基本达到10~20年一遇;排涝标准,苏南地区和苏北沿江达5~10年一遇,里下河与淮北地区一般在5年一遇左右,因洪致涝地区3~5年一遇,苏皖、苏鲁边界地区不足3年一遇。 

  城市防洪:主要大中城市,依托流域和区域防洪工程,防洪标准一般在20~50年一遇。  

  第十三条    薄弱环节与问题。 

  1、防洪安全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一方面,防洪保安能力不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我省现状流域防洪还没有全面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要加上奋力抗洪抢险,才能对付20年至50年一遇的中等洪水;防洪工程安全度不高,离设计标准以内洪水通过正常运行、巡视、守护就能实现设计防洪能力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上中游治理标准提高,我省防洪压力相应加大,突发性、甚至毁灭性的流域洪水淹没威胁依然是心腹之患。由于区域防洪排涝能力参差不齐,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比较薄弱,经常性的洪涝灾害损失也有加大的趋势。另一方面,又存在经济建设与资源开发忽视防洪安全条件,甚至削弱防洪排涝功能的现象。一些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项目的布局、措施不当,不仅增加了自身的防洪风险,又削弱了本来就不高的防洪工程能力,进一步扩大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程度。 

  2、防洪能力建设发展不平衡。流域、区域、城市和农村防洪相互衔接协调不够完善,工程配套不全、标准不一,影响系统功能的有效发挥。近年来区域治理滞后,除太湖地区依托流域治理、淮北局部地区实施扶贫项目,防洪排涝标准得到一定提高外,大部分区域没有明显改善。随着城市化水平快速提升,人口和资产高度集聚,城市已经成为新时期防洪保安的重点对象,但目前城市防洪大多依赖于流域、区域防洪,自保体系建设重视不够,13个省辖市中有7个城市防洪标准在30年一遇以下,有的城区还处于基本不设防状况;城市河道排涝与管网排水标准也大都偏低。防洪工程体系整体效益衰减状况仍在继续,面广量大、多年积累的老化病险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加之河湖水域衰减、河道淤积萎缩,以及部分地区地面沉降等问题,造成防洪排涝能力下降。干支河道之间、河道与建筑物、圩区抽排动力与圩外骨干河道,工程不相匹配、能力失衡的情况也相当普遍。淮北沿湖沿河因洪致涝地区和苏皖、苏鲁边界地区,水利条件仍然很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较慢。 

  3、防洪管理相对薄弱,缺乏良性运行机制,法制化管理体系不够健全。防洪工程管理运行水平很不平衡,部分工程现代化管理与大量陈旧落后的工程管理及粗放运行方式并存;河湖水域管理、防洪区管理更为薄弱。防洪设施和防洪规划的依法管理缺乏强有力措施,岸线、河口、滩涂等涉水资源开发和河湖水域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不到位,河滩种植、建桥束水、围占水域、填堵河道、封闭河网等无序开发利用,造成蓄泄能力下降,防洪工程能力非自然衰减加剧,还损害了资源和环境。防洪工程分级建设和分级管理、建设资金投入、工程运行补偿、行蓄洪区运用补偿、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补偿等尚未形成良性运行机制。洪水风险管理尚未起步,缺??方式等的分类指导管理和相应的法规制度。为此,亟待建立社会化减灾政策法规体系,以及社会各方和公众依法共同参与的防洪管理制度。 

第三章  防洪对策与防御目标

 
  第十四条    防洪对策。 

  1、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全面提高防洪保安能力。针对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的梯度特征和不同要求,以及洪涝风险和灾害特点,既要重点保护苏南地区和长江两岸的密集产业带及发达城市群,也要重视保护苏北地区农业和农村发展、提高徐连经济带和沿海经济带的防洪保安能力。在合理确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防洪除涝标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在继续提高关系全局的流域防洪能力的同时,提升重点区域以及城市、重要经济带的防洪保安水平。在防洪工程建设上,把恢复巩固现有工程设计能力作为首要任务,整合工程资源,加强技术改造,兴建必要的扩大排水出路工程,着重做好不同层面和各个环节的相互衔接、配套和协调,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同时,加强防洪调度能力建设,注重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紧密结合。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工程布局和安排与水资源配置、水环境保护、航运、渔业以及土地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修复统筹结合,促进相关产业发展。通过综合工程措施,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较为协调完善的防洪工程体系,支撑和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及富民强省的进程。 

  2、围绕可持续地与自然协调共处的战略目标,加强社会化减灾措施。加强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经济和社会活动对河湖功能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进开发建设、防洪保安与资源环境的相互协调。逐步改变过去单纯依靠不断做工程来提高防洪标准的做法,在适度抬高工程防洪能力的同时,恢复并扩大洪水调蓄空间,合理控制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涉水生产活动,大力清淤除障,适度退田还湖,避免无序缩占水域、竞相加高堤防、加大排水动力导致不断抬高江河洪水位的恶性循环。通过综合措施,切实保证设计标准洪水的防洪安全,提高防洪减灾能力和洪水资源化利用程度;按照全局利益需要和损失最小的原则,进行洪水风险管理,制定应对超标准洪水的非常措施,保证大面积地区和重点保护对象安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地在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和城市发展布局时,要充分考虑防洪保安条件,避免因选址、布局不当或相应措施不配套而加大洪水风险。通过洪水治理方式的转变,逐步实现从无序、无节制地与水争地转变为有序、可持续地与自然协调共处。 

  3、围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目标,深化防洪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和防洪区的管理,协调和组织社会各方有效落实防洪减灾措施。加强河湖水域管理,清淤除障、退田还湖,恢复和巩固已有工程和设施的功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依法管理的重点,需要相应建立一系列配套法规、制度和办法。为从根本上改变大量防洪工程设施得不到正常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的状况,要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公益性耗费的正常补偿,按照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和划清分级事权,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防洪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的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防洪减灾体系。防洪工程体系、防洪管理体系和防洪保障体系有机组成防洪减灾体系。工程是基础,管理是核心,保障是关键。 

  1、防洪工程体系。妥善处理流域防洪、区域防洪和城市防洪的关系,在统一规划下搞好协调、衔接。淮河、长江、沂沭泗、太湖流域防洪工程和海堤防潮工程,是我省防洪工程体系中的骨干,在服从整个流域治理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关联区域和城市的防洪排涝要求。被流域性行洪河道分割形成的排水区域,依靠流域行洪河道堤防作为其外围防洪屏障,区域内进行洪涝分治,健全和完善排水系统。城市依托流域、区域治理,构筑防洪自保体系,合理划分排水片区。在建设流域、区域、城市骨干工程的同时,配套完善面上工程,构成点、线、面相结合,大、中、小相协调的防洪工程体系。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分别按相应的防洪标准,在流域、区域治理的基础上,采取自保措施。 

  2、防洪管理体系。防洪管理包括防汛抗洪与洪水调度管理、防洪区与防洪工程管理,以及防洪规划管理等内容。防汛抗洪与洪水调度,以安全防御和减轻灾害为目标,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和防洪应急机制,建立现代洪水调度系统。划定防洪保护区、蓄滞洪区、行洪区(洪泛区),进行分类管理和风险管理;对防洪工程设施,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完好的功能和能力。加强防洪规划的水行政管理,完善规划编审和据以实施的管理制度;做好流域、区域、城市防洪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的协调,确保各类防洪工程、涉水建设及开发活动符合防洪规划的统一安排;划定规划保留区和规划治导线等,逐步实行“蓝线”管理。通过加强防洪管理,充分发挥防洪工程体系的整体效益。 

  3、防洪保障体系。防洪工程体系和防洪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都要靠相应的体制、机制、法制、科技来规范和保障。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防洪建设与防洪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法规体系。对关系社会各方利益的防洪管理和社会化减灾措施,更需要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综合保障,并形成防洪减灾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与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    近期规划目标。经过十年时间的努力,在现有防洪工程体系的基础上,流域防洪能力及区域防洪除涝能力全面得到恢复巩固,部分流域和区域的防洪除涝标准有所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建成现代防洪调度系统,基本实现防洪公益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水事行为的法制化管理,初步建立规范化的防洪管理体系和制度化的防洪保障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防洪减灾体系的基本框架。通过防洪减灾体系的正常运行能够有效安全地防御设计标准以内的洪水,遇超标准洪水保护大面积地区和重点对象的安全,从而保障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及富民强省的进程,推进人与自然协调共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近期防洪标准。 

  1、流域防洪。依据国家关于长江、淮河、太湖流域近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长江干流能够全面防御1954年型洪水,城镇和开发区段堤防达到防御100年一遇洪潮水位加10级风浪的标准,河势得到基本控制,重点险工段和节点岸线保持基本稳定;太湖流域防御不同降雨典型的50年一遇洪水,重点骨干工程建设与远期流域1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衔接;淮河洪泽湖及下游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全面达到100年一遇;沂沭泗中下游地区主要防洪保护区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主海堤基本达到防御50年一遇高潮位加10级风浪的标准。 

  2、区域治理。防洪标准:骨干支流及区域重点排水河道的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以上,其中太湖、秦淮河地区骨干排水河道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除涝标准:秦淮河、武澄锡虞、阳澄淀泖地区达到20年一遇,固城石臼湖、太湖湖西、里下河腹部、滁河以及苏北沿江大部分地区达到10年一遇,其他地区达到5年一遇。 

  3、城市防洪。南京、苏州、无锡、常州的城区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中心城区达到200年一遇;徐州、扬州、镇江、连云港、南通、淮安、盐城、宿迁、泰州达到50~100年一遇;县级城市及中心镇达到50~20年一遇。 

  4、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骨干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标准的防洪自保能力。 

  第十八条    远景展望。 

  在近期目标的基础上,再经过两个五年计划的努力,到2020年建成与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相匹配,流域、区域、城市防洪以及相关措施协调配套,比较完善的防洪工程体系;基本实现优化调度洪水、有效管理洪水,进一步提高洪水资源化程度,改善水生态环境,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完善的法制化防洪管理和防洪公益工程的足额补偿,建立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化减灾制度,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保证防洪减灾体系良性发展的体制、机制和科技保障系统。 

  远景防洪除涝能力进一步得到提高。流域防洪标准,长江全面达到100年一遇,河势得到控制,岸线基本稳定;太湖流域和骆马湖达到100年一遇;洪泽湖达到300年一遇;主海堤全面达到50年一遇。区域除涝标准,苏南地区达到20年一遇以上,苏中地区达到20年一遇,苏北地区达到10年一遇。城市防洪全面形成有完善功能的外围防洪和引水排水、改善水环境的联合调度系统。 

第四章  流域防洪工程 


  第十九条    流域洪水是江苏防洪的主要对象,流域防洪工程是防洪工程体系中的骨干和重点。流域防洪建设继续贯彻蓄泄兼筹、下游以泄为主的治理方针,在有效利用湖库调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排洪出路、巩固堤防,近期首先恢复巩固现有工程能力。流域防洪工程规划分为沂沭泗水系、淮河水系、长江干流、太湖流域防洪工程,以及海堤工程五个部分,主要根据各流域防洪规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沂沭泗水系总面积7.96万平方千米,其中我省境内2.58万平方千米。目前沂沭泗下游水系防洪标准接近20年一遇,是全省流域防洪标准最低的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已建东调工程的效益尚未充分发挥;二是排洪入海出路不足,洪涝矛盾比较突出;三是堤基堤身质量差,险工险段和病险涵闸多。 

  根据流域规划确定的“沂沭泗洪水东调南下”布局,我省沂沭泗水系按照“完善控导、巩固堤防、扩大泄量”的治理原则,促进沂沭河洪水控制建筑物和分沂入沭工程建设,扩大新沭河,使沂沭河洪水尽量就近东调入海;腾出骆马湖、新沂河部分能力接纳南四湖洪水,相应扩大中运河、新沂河,使南四湖和沂河洪水南下经新沂河入海,近期使沂沭泗水系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遇超标准洪水,利用黄墩湖滞蓄超额洪水,力保骆马湖大堤和新沂河堤防安全。 

  近期全面实施东调南下二期工程,扩大新沂河、新沭河、中运河,整治沂河、总沭河、邳苍分洪道,加固南四湖湖西堤、骆马湖堤防,相应处理行洪河道周边地区因洪致涝问题,同时加快黄墩湖滞洪区安全建设。各骨干河道的设计行洪流量及设计洪水位:沂河江风口以下8000 立方米每秒;总沭河2500~3000 立方米每秒;新沭河6000 ~6400立方米每秒;邳苍分洪道4000~5500立方米每秒;中运河5600~6700立方米每秒;新沂河7500~7800立方米每秒;南四湖设计洪水位,上级湖37.0米(废黄河高程系,淮河流域同)、下级湖36.5米,湖西堤按1957年洪水设防,上级湖37.2米、下级湖36.7米;骆马湖设计洪水位25.0米、校核洪水位26.0米,当水位超过24.5米时,由皂河控制退守宿迁控制。 

  第二十一条    淮河水系总面积19.02万平方千米,其中我省境内3.71万平方千米。淮河上中游15.8万平方千米的来水,注入高悬于我省西部的洪泽湖,直接威胁下游地区安全。目前淮河下游可以防御1954年型洪水,相当于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建成和主要堤防巩固以后可以达到100年一遇的设计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堤基堤身质量差,险工险段和病险涵闸多;二是入江水道等河道行洪障碍多,泄洪能力不足;三是洪泽湖周边滞洪区安全建设尚未起步,鲍集圩行洪区安全建设进度缓慢。 

  我省淮河水系按照“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治理方针,巩固洪泽湖调蓄能力,恢复洪水归江能力,扩大洪水入海规模,完善相机入沂通道。近期使淮河下游防洪标准全面达到100年一遇。遇超标准洪水,开放渠北地区分泄超额洪水,力保洪泽湖大堤、里运河西堤安全。 

  近期在完成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固洪泽湖大堤和淮河干堤,整治淮河入江水道、苏北灌溉总渠,续建分淮入沂,恢复巩固现有工程的设计能力,实施洪泽湖周边滞洪区、鲍集圩行洪区建设。各骨干河道的设计行洪流量及洪泽湖的设计洪水位:淮河入江水道12000立方米每秒,淮河入海水道2270立方米每秒,苏北灌溉总渠加废黄河1000立方米每秒,分淮入沂3000立方米每秒;洪泽湖设计水位为16.0米、校核水位为17.0米,当湖水位达14.5米时洪泽湖周边地区滞洪。 

  第二十二条    长江流域总面积180万平方千米,其中我省长江干流水系1.92万平方千米(不包括太湖流域);干流全长6300千米,我省境内432.5千米。目前我省长江干流堤防基本达到防御50年一遇洪潮水位的标准,重点河段河势也得到初步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河势未能全面有效控制,初步治理段标准偏低,不少崩岸段还未守护;二是局部堤身堤基存在先天缺陷,小型穿堤建筑物加固不彻底;三是岸线开发利用管理不力,带来新的防洪影响。  

  随着沿江开发战略的迅速推进,江堤保护区的重要性更加突出,需要进一步提高堤防标准、稳定河势。按照“固堤防,守节点,稳河势,止江坍”的治理原则,继续巩固长江干流堤防,加强重要节点和险工岸段的守护,遏制重要支汊的萎缩,加强岸线开发利用管理。 

  近期安全防御长江1954年洪水,重点进行南京、镇扬、扬中、澄通和河口段河势控制和崩岸守护建设,巩固江堤达标建设成果、完善沿江防洪保护圈,城镇和开发区段堤防达到100年一遇洪潮水位加10级风浪的设计标准。沿线设计洪潮水位:南京11.07米(吴淞高程系,长江流域同),镇江9.24米,三江营8.43米,江阴7.56米,天生港7.18米,青龙港6.79米,三条港6.86米,吴淞6.41米。 

  第二十三条    太湖流域总面积3.69万平方千米,其中我省 1.94万平方千米。目前能够防御1954年型(相当于长历时均匀降雨情况下的50年一遇标准)洪水。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流域防洪标准与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很不协调;二是流域排水能力与近年来成灾暴雨时段缩短及下垫面产流加快的变化很不适应。 

  太湖流域按照“蓄泄兼筹、以泄为主、洪涝兼治”的治理原则,进一步扩大洪水北排长江、东出黄浦江、南排杭州湾通道,充分利用太湖及上游水库调蓄,近期使流域防洪达到防御不同降雨典型的50年一遇洪水,重点骨干工程建设与流域1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衔接。 

  我省近期建设重点:扩大望虞河、太浦河行洪能力,实施扩大排江的新孟河工程和新沟河工程,加固环太湖大堤和上游大型水库,按照流域防洪统一安排,开辟吴淞江行洪通道。 

  第二十四条    我省主海堤总长774.5千米,处于侵蚀性岸段的重点堤长329千米,其中严重侵蚀段堤长102千米。按防御50年一遇高潮位加10级风浪的标准,经1997年以来的进一步治理,目前主海堤土方断面基本达标,完成重点险工段护坡工程169千米,实施保滩工程4.9千米,加固、改建穿堤建筑物96座(其中大中型水闸30座)。存在的主要问题:达标建设工程进展不快,重点堤段防护工程尚有40%没有完成,建筑物加固改造还有60%没有完成。 

  根据不同岸段的风暴潮特性、潮流特征及滩面冲淤规律,按“固堤挡潮、护坡防浪、保滩护岸”的治理原则,在土堤全面达标的基础上,继续加固穿堤建筑物,对重点堤段进行工程防护,对严重侵蚀段及港汊不稳定区域实施保滩控导工程;在统一规划下,结合滩涂围垦及河口整治,适时调整主海堤堤线,相应加强滩涂、河口的开发利用管理。海堤沿线设计潮位(废黄河高程系):大浦4.96米,燕尾港4.02米,翻身河闸3.3米,射阳河闸3.79米,东台河闸5.56米,新港闸7.34米,七门闸4.79米。 

  近期继续进行海堤达标建设,首先要完成在建项目中剩余的115千米侵蚀岸段堤防防护、145座穿堤建筑物加固改建(其中大中型水闸37座)等重点段海堤达标建设。 

第五章  区域治理工程

 
  第二十五条    区域防洪排涝是区域治理的重要内容,同时结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和水环境保护。根据水系、地形和洪涝特点,全省划分为17个水利分区。沂沭泗水系划分为南四湖湖西地区、骆马湖以上中运河两岸地区、沂北地区、沂南地区,废黄河为独立排水区,淮河水系划分为洪泽湖周边及以上地区、渠北地区、白马湖高宝湖地区、里下河地区,长江流域分为苏北沿江地区、滁河地区、秦淮河地区、石臼湖固城湖地区,太湖流域分为太湖湖西区、武澄锡虞区、阳澄淀泖区、浦南区。 

  区域洪涝治理在流域防洪的基础上,按照“洪涝分治、高低分排、自排为主、抽排为辅”的原则,近期重点进行河道清淤,对病险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清理湖荡、配套改造,大力恢复原有排水功能、调蓄能力和防洪标准;并根据各分区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扩大排水出路,挖河结合加固堤防,适当增建洼地抽排站,重点提高低洼易涝地区的排涝标准;相关区域治理要为沿江、沿海、沿东陇海等产业带的发展进一步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南四湖湖西地区。总面积3046平方千米,以大沙河为界分东、西两片。平原坡地分级排水,东片高地及西片排水入南四湖,东片低地排水入不牢河,洼地建圩抽排。现状防洪标准10~20年一遇,排涝标准大部分5年一遇,洼地3~5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湖河道能力不足,洼地排涝标准低,南四湖高水位时因洪致涝。 

  近期规划防洪标准20年一遇,排涝标准5年一遇。依托流域防洪,巩固外围屏障;完善区内梯级河网,加强低洼圩区治理。重点实施复新河、大沙河、郑集河、徐沛河整治等工程,圩区泵站更新改造。 

  第二十七条    骆马湖以上中运河两岸地区。总面积5194平方千米,以中运河为界,东侧邳新片坡地跨省支河分别排水入骆马湖以上中运河、沂河及总沭河,排涝标准3~5年一遇;西侧运西片,西部高地和中部坡地排水由不牢河??排入皂河闸下中运河,排涝标准约5年一遇,黄墩湖地区不足3年一遇;两片沿湖沿河洼地已建站抽排。存在的主要问题:邳新片省际河道上下不适应,黄墩湖地区自排标准低,沿湖沿河洼地抽排动力不足。 

  近期规划防洪标准20年一遇,排涝标准5年一遇。依托流域防洪,巩固外围屏障;邳新片按批准的《邳苍郯新地区水利规划报告》,划清范围、高低分排、上下协调、同步治理;运西片完善现有工程布局,扩大黄墩湖地区自排出路,加强低洼地区治理。重点实施邳新片跨省河道治理,邳洪河地涵续建,邳洪河、民便河、小闫河拓浚,洼地抽排站更新改造。 

  第二十八条    沂北地区。总面积8227平方千米,位于新沂河以北、新沭河两岸,分沭北、沭南、沂北三片。沭南片排水汇蔷薇河经新沭河入海,沭北片和沂北片排水河道直接入海,其中沂北片新开河水系入新沂河。现状防洪标准10~20年一遇,排涝标准一般5年一遇、低洼圩区3~5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沂北排水入海能力衰减,沭南高低水尚未彻底分开,沭北省际河道尚未全面治理,沭南沭北受新沭河行洪影响因洪致涝、洼地抽排动力不足。 

  近期规划防洪标准20年一遇,排涝标准5年一遇。依托流域防洪,巩固外围屏障;沭北片,完善“上截、中改、下调尾”排水布局,整治边界河道;沭南片,兴建富安调度闸和蔷薇河自排闸,实现鲁兰河与蔷薇河高低分排;沂北片,整治埒子口等入海河口,车轴河下段分流入五灌河。重点实施朱稽河疏浚和范河改道,整治绣针河、龙河;增建富安调度闸和自排闸,整治蔷薇河;疏浚烧香河、古泊善后河,车轴河尾段分流;洼地抽排站更新改造。 

  第二十九条    沂南地区。总面积7478平方千米,位于新沂河以南、分淮入沂的淮沭河两侧,分为东西两片。淮西片高地来水分级截入新沂河和淮沭河,其余由六塘河、柴米河地涵排入淮东片;淮东片盐河以西来水集中排入灌河,盐河以东分散排入灌河。现状防洪标准不足20年一遇,排涝标准5年一遇,洼地3~5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淮西片外排出路不足,淮东片排水能力下降。 

  近期规划防洪标准20年一遇,排涝标准淮西片5年一遇、淮东片5~10年一遇。依托流域防洪,巩固外围屏障;淮西片完善分片排水体系,扩大外排出路;淮东片干河清淤,支河配套整治。重点实施沂南河、柴米河、六塘河、淮泗河、武障河、南潮河等河道疏浚及大涧河扩大外排工程,低洼圩区治理。 

  第三十条    废黄河地区。总面积1881平方千米,为一长达490千米的废黄河两岸高滩带状区域。以分淮入沂为界,上段分级控制并向两侧分排,下段独流入海。现状防洪标准城区段20~50年一遇,其它段10~20年一遇;滩地排涝标准一般5年一遇,局部3~5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水土流失严重,堤防险工多,上段排水出路不足。 

  近期规划防洪标准,徐州城区段100年一遇,宿迁城区段50年一遇,淮安城区左堤50年一遇、右堤100年一遇,其余河段20年一遇;滩地排涝5年一遇。继续加强水土保持,泓滩综合治理;上段完善梯级控制、分段泄洪格局;下段整治河道,下移滨海闸。重点实施郑集分洪道,滨海闸下移,局部河段整治,堤防险工处理及水土保持工程,翻身河拓浚。 

  第三十一条    洪泽湖周边及以上地区。总面积8684平方千米,分为奎濉河地区、徐洪河地区、洪泽湖周边地区三片。奎濉河地区排水入洪泽湖,排涝标准不足3年一遇。徐洪河地区有徐洪河汇龙河、潼河、徐沙河,及安东河、民便河等入湖,排涝标准5年一遇,部分3年一遇。洪泽湖周边地区分片分级就近排水入湖,滨湖洼地按圩区治理,排涝标准3~5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徐洪河、老濉河等骨干河道功能衰减;洪泽湖周边圩区排涝动力不足,设备老化;溧河洼、成子湖及入湖河口泥沙淤积影响排水;省际边界河道标准低。 

  近期规划防洪标准,奎濉河、徐洪河地区20年一遇,洪泽湖周边地区防御洪泽湖14.5米水位;排涝标准5年一遇,其中奎河3年一遇。奎濉河地区加快河道整治;徐洪河地区完善梯级河网,恢复河道能力;洪泽湖周边地区加强圩区治理。重点实施奎濉河整治工程,徐洪河干支河、民便河等疏浚,开挖濉北河,沿湖圩区增加抽排动力。 

  第三十二条    渠北地区。总面积1837平方千米。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实施后,不行洪期间,利用泓道排水,排涝标准5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海水道行洪期间抽排能力不足,内部河道淤浅。 

  近期规划排涝标准5年一遇。重点增设淮河入海水道行洪期抽排站,疏浚内部河道,完善圩区配套。 

  第三十三条    白马湖高宝湖地区。位于淮河入江水道两侧,总面积5362平方千米。北部白马湖、宝应湖地区汛期四周受高水围困,利用湖泊调蓄,伺机自排,自排受阻时利用淮安站、石港站抽排。南部沿高邮湖、邵伯湖地区分散就近排入淮河入江水道,洼地按圩区治理。现状排涝标准3~5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北部排水出路不足,湖荡调蓄衰减明显;南部圩区治理标准偏低。 

  近期规划排涝标准5年一遇。依托流域防洪,巩固外围屏障;恢复湖荡调蓄能力,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扩大北部抽排出路;南部加强圩区治理,完善内部水系。重点实施白马湖、宝应湖退田(渔)还湖,因洪致涝圩区治理。 

  第三十四条    里下河地区。总面积21254平方千米,以通榆河为界,分为腹部地区和垦区,垦区又分斗龙港南、北两片。腹部地区现状防洪标准10年一遇、排涝标准5~10年一遇,沿海垦区分散排水入海,排涝标准一般5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湖荡无序开发致使调蓄能力大幅度下降,内部河网行水不畅,入海港道淤积严重,外排能力不足。 

  近期规划防洪标准20年一遇,排涝标准腹部10年一遇、垦区5年一遇。依托流域防洪,巩固外围屏障;腹部地区按照“上抽、中滞、下排”格局,疏通三阳河、卤汀河、兴盐河、车路河等“六纵六横”骨干河道及内部河网、退田(渔)还湖、清淤除障,恢复和提高调蓄、调度和排水入海功能,结合南水北调东线泵站增加外排能力;垦区整治入海河道,结合河口整治和滩涂开发,有计划地实施部分挡潮闸外迁。近期续建完成射阳、新洋、斗龙、黄沙四港整治,拓浚川东港;清理湖荡地区引排通道,恢复省政府苏政发〔1992〕44号通知的216平方千米腹部湖荡面积,其余围占湖荡按规划设置强制滞洪措施,逐步退田还湖;完成三阳河、潼河、宝应站,拓浚泰东河、卤汀河;疏浚运棉河、利民河、西潮河、王港河、东台河等垦区入海河道。 

  第三十五条    苏北沿江地区。总面积9632平方千米,根据地形和水系特点分为仪六地区、通扬地区、通吕通启地区三片。 

  仪六地区,面积790平方千米。西部由胥浦河入江,东部由沿山河、仪扬河截洪入江,仪扬河以南按圩区治理。现状防洪标准10~20年一遇,排涝标准5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沿山河未全线贯通,山洪出路不足,平原圩区河道淤积。近期规划防洪标准20年一遇,城区段堤防50年一遇,排涝标准5年一遇。加固上游水库,完善截洪河道,扩大分洪入江,加强圩区治理。重点实施沿山河、仪扬河、胥浦河拓浚,开辟乌塔沟分洪道。 

  通扬地区,面积4392平方千米,分江都、三泰、如海三个排水片,多口门就近入江,沿江圩区辅以抽排。通吕通启地区,面积4450平方千米,排水南入长江,东入黄海。现状排涝标准5~10年一遇,局部地区不足5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水土流失、河道淤积严重,河网功能衰减。近期规划排涝标准10年一遇。按现有排水分区,加强水土保持,疏浚内部河网,完善高低水系间控制,加强圩区治理,研究并处理长江北支治理所带来的影响。重点实施红旗河、南官河、如海运河、九圩港等骨干河道疏浚,完善靖泰界河控制线和通启、通吕河闸高低片控制线。 

  第三十六条    滁河地区。滁河流域总面积8015平方千米,其中我省境内面积1750平方千米,包括沿江小片,滁河地区总面积2196平方千米。境内滁河平行长江,有6条通道排洪入江,现状防洪标准不足10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洪水出路不足,干流弯曲狭窄,建筑物病险老化。 

  近期规划防洪标准20年一遇,排涝标准10年一遇。在现有工程布局的基础上,进行水库除险,完善分级控制,扩大分洪规模,加固干流堤防。重点实施河道整治及堤防加固,新建陈庄枢纽,加固改建红山窑、三汊湾枢纽,圩区治理,城区自保。 

  第三十七条    秦淮河地区。总面积3712平方千米,其中秦淮河流域面积2631平方千米,现状防洪标准20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防洪能力与南京城市防洪要求不适应,水库、河道隐患多。 

  近期规划流域防洪标准50年一遇、城区段堤防100年一遇,排涝标准20年一遇。上游??山湖调蓄洪峰;下游扩大排洪出路,加固堤防。重点实施外秦淮河整治,加固干流堤防,完善赤山湖滞洪、水库除险。 

  第三十八条    石臼湖固城湖地区。总面积1267平方千米,是水阳江与青弋江流域的一部分。现状两湖堤防防洪标准20~40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水阳江干流防洪标准仅为5年一遇,部分通湖河道堤防及扬家湾闸存在安全隐患,固城湖被围占,调蓄能力下降。 

  近期规划流域防洪标准20~40年一遇,水阳江干流堤防40年一遇,两湖堤防50年一遇,排涝标准10年一遇。根据流域规划统一安排,实现固城湖的控制运用,20年一遇以下洪水不再向固城湖分洪,水阳江卡口段退堤、扩大泄洪能力。重点实施水阳江卡口段拓宽、加固干流堤防,牛耳港、水碧桥河封闭或控制,改建杨家湾闸和茅东闸。 

  第三十九条    太湖湖西区。总面积7573平方千米。北部运河水系由多条河道排水入江,洮滆和南河水系由多条河道排水入湖,低洼地区按圩区治理。现状防洪标准接近20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区域洪水外排能力不足,湖荡无序开发使调蓄能力下降,区域水位降低难度大。 

  近期规划防洪标准20年一遇,并向50年一遇过渡,其中南渡以西及通胜地区10年一遇;排涝标准10~20年一遇。以湖西引排工程为基础,增加调蓄,扩大入江,畅通入湖,恢复洮、滆等湖荡的调蓄能力,完善圩区治理。重点实施新孟河工程,水库除险加固,方洛港等河道拓浚;南渡以西滞蓄洪区建设。 

  第四十条    武澄锡虞区。总面积3986平方千米,以白屈港东控制线为界,分为东部澄锡虞高片和西部武澄锡低片,高片北排长江、东出望虞河;低片青阳以北地区北排长江,青阳以南地区北排长江、东排望虞河、南排运河。现状防洪标准接近20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治理标准偏低,腹部及滨湖地区排水困难,圩区动力无序增长和地下水超采造成地面下降,更加剧了外排能力不足的矛盾。 

  近期规划防洪标准20年一遇,并向50年一遇过渡;排涝标准20年一遇。完善外围防洪屏障和高低分排控制,扩大洪涝入江出路,相应整治入湖河道,疏浚内部河网,合理安排圩区抽排。重点实施新沟河扩大工程,完善白屈港东控制线和武澄锡西控制线,拓浚曹王泾等入湖河道,疏浚虞西地区和新沙自排区入江河道。 

  第四十一条    阳澄淀泖区。总面积4849平方千米,以娄江至沪宁铁路一线及京杭运河为界,分为阳澄片、淀泖片以及太湖湖东的滨湖片,阳澄片通过多条河道自排入江,淀泖片汇入淀山湖,由拦路港入太浦河,滨湖片排入大运河。现状防洪标准基本达到20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外排出路不足,调蓄水面减少,淀泖片河网有目无纲,地下水超采造成地面下降。 

  近期规划防洪标准向50年一遇过渡,排涝标准20年一遇。完善外围防洪屏障和分片控制线,恢复河网湖荡调蓄能力,合理安排圩区抽排,阳澄片扩大外排出路,淀泖片理顺骨干通道。重点实施杨林塘拓浚,淀山湖控制线完善,整治苏申外港线、牵牛河、肖田湖。 

  第四十二条    浦南区。总面积564平方千米,南受杭嘉湖来水,分散北排太浦河,现状防洪标准不足20年一遇。存在的主要问题:扩大外排出路比较困难,圩堤标准偏低。 

  近期规划防洪标准20年一遇,排涝标准20年一遇。区域治理与流域太浦河治理相协调,并按历史最高水位加固圩堤。 

第六章  城市防洪工程

 
  第四十三条   我省城市大部分紧临江河湖泊,由于流域和区域防洪能力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能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因此城市防洪必须实行自保。2000年,全省有大中小城市41座,其中省辖市13座,南京为Ⅰ等城市、宿迁为Ⅲ等城市,其余11个为Ⅱ等城市。 

  目前城市防洪的突出问题是随着城市范围的扩大,防洪体系不完整,防洪标准低;排涝能力普遍不足,城市原有的湖泊、洼地、河沟不断被缩小、填平,河道排水能力下降,调蓄功能缩减甚至消失;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小、不配套;以及地下水严重超采造成地面沉降,增加了防洪的难度等。城市防洪规划依据所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的江河防洪安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城市防洪建设的任务是提高城区范围的防洪自保能力,依托流域性和区域性河道堤防,通过加固或新建防洪堤,构成城市外围防洪屏障或防洪保护圈;对地处丘陵地区受山洪威胁的城市,采取蓄洪、撇洪、挡洪相结合的措施;拓浚城区及其周边河道,恢复和保持城区适宜水面率,增设排涝泵站,合理布置排水管网;加快低洼地区改造,控制建设项目竖向标高;防洪建设与改善城市水环境和城市景观有机结合,并加强非工程措施建设,逐步形成与城市规模、功能、地位相适应的防洪排涝体系。城市防洪建设不应削弱流域区域防洪排涝能力,围占排水河道的,要相应疏浚扩大外围河道。城市建设,尤其是新区、开发区建设,要充分考虑防洪排水条件,并同时进行防洪自保建设。 

  第四十四条    南京市。现状城市防洪标准,主城区基本达到50年一遇,江宁区约20年一遇,六合区、浦口区约10年一遇。近期规划防洪保护面积563平方千米,防洪标准100年一遇,中心区280平方千米200年一遇;河道排涝标准20年一遇。 

  依靠长江、秦淮河、滁河堤防及城区内部河道堤防构成防洪屏障,主城区形成惠民河西、金川河东、惠民河东、燕子矶、集合圩、石坎门、七里街圩、响口圩、沙洲圩、机场圩、秦淮河东岸、浦口圈、大厂区、长芦圈14个防洪保护圈,江宁新区形成干新南圈、干新北圈、牛首南圈、外港南圈、外港北圈5个防洪圈,仙西新区形成九乡河、七乡河2个防洪圈,六合区雄洲镇形成六城镇片、龙池圩、铁路圩、马营圩4个防洪圈,浦口区珠江镇形成珠江镇、团结圩2个防洪圈。各防洪圈内部划分小区排涝,自排、抽排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    无锡市。现状城市防洪标准约20年一遇。近期规划防洪保护面积570平方千米,防洪标准城市中心区156平方千米200年一遇,其余城区50~100年一遇,山洪10~20年一遇;河道排涝标准20年一遇。 

  以流域、区域防洪控制线为基础,防御太湖、长江洪水和湖西、澄锡虞高片来水。主城区分运东、运西两片治理,运东片采用大包围方案,内部维持15个小包围,按两级控制设防;运西片维持现状分圩布局,分别加高加固圩堤;同时加强截、泄、蓄,整治山洪。 

  第四十六条    徐州市。现状城市防洪标准达到20~50年一遇。近期规划防洪保护面积582平方千米,防洪标准100年一遇,河道排涝标准20年一遇。 

  依托沂沭泗流域防洪工程及郑集河南堤抗御南四湖洪水,通过废黄河整治及郑集河、丁万河分洪工程减轻废黄河洪水威胁,通过云龙湖上游节制及水库大坝加固工程解决奎河片山洪威胁。城区分京杭运河、房亭河、废黄河、奎河4个排水区、14个排水片,其中奎河区分干河、琅河、闫河、主城区、云龙湖5片,京杭运河区分柳新河、拾屯河、丁万河、徐运新河、荆马河、三八河、老不牢河7片。分区排水以河道自排为主,老城区及局部洼地辅以抽排。 

  第四十七条    常州市。现状城市防洪标准20~50年一遇。近期规划防洪保护面积292平方千米,防洪标准100年一遇、中心区200年一遇,河道排涝标准20年一遇。 

  在长江、太湖防洪布局的基础上,城区防洪排涝按圩区进行治理。按照区域河网分布,运河以北分市中心片、新区片、横塘片、潞横革新片4片,运河以南分后塘、清潭、白荡龙游、采菱东、湖塘片5片,各片内部浚河固堤,建闸挡洪,设站排涝。 

  第四十八条    苏州市。现状城市防洪标准中心区约50年一遇,工业园区局部100年一遇,其余约20年一遇。近期规划防洪保护面积338平方千米,防洪标准100年一遇,中心区74平方千米200年一遇;河道排涝标准20年一遇。 

  依托阳澄淀泖区域防洪,以京杭运河、胥江、斜港、吴淞江、娄江、元和塘等外部河网为界,划为城市中心区、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湘城区、浒关区6个分区,实施分区防洪排涝,其中低洼地区按圩区建设,其余敞开自排。城市中心区改分小片控制为一个防洪包围圈,设站抽排;苏州新区,东部沿运河建4个防洪圩区,西部地区敞开,整治向运河排水河道;工业园区,斜塘河以北填高地面,河道自排,斜塘河以南形成独墅湖东西两个防洪包围圈,设站抽排;吴中区,石湖以西除蒋墩圩及茭白荡圩外其余河道敞开,石湖以东设置1个包围圈;相城区设3个包围圈;浒关区,老城区设运东、浒北、浒南3个小包围圈,其余地区河道敞开。 

  第四十九条    南通市。现状城市沿江防洪挡潮标准约50年一遇,主城区排涝标准不足20年一遇,港闸区、开发区约10年一遇。近期规??河道排涝标准20年一遇。 

  依托长江堤防建立城市防洪屏障,加强九圩港、通吕河、通启河、新江海河堤防,建立九圩港~通吕河、通吕河~通启河及通启河~新江海河三块相对独立的防洪包围圈。包围圈内部完善通吕、通启、沿江各水系间的控制线,划分为28个排水片,实行高低分排,大部分直接自排入江,局部辅以抽排。 

  第五十条    连云港市。现状城市防洪标准20年一遇,河道排涝标准5年一遇。近期规划防洪保护面积721平方千米,防洪标准100年一遇,海堤防潮标准50年一遇高潮位加10级风浪,河道排涝标准20年一遇。 

  依托新沭河、蔷薇河堤防和海堤构筑城市外围防洪屏障,以城市山区排洪沟和排涝河道堤防构筑中心城区防洪线。城区排涝分为四个排水区:新海排水区以大浦河自排为主,辅以机排;连云排水区从排淡河入海,并增辟顾圩新河;山南排水区主要由烧香河入海;港口排水区背山临海,分散排水入海。。 

  第五十一条    淮安市。现状城市防洪标准30~50年一遇,河道排涝标准5年一遇。近期规划防洪防洪保护面积372平方千米,防洪标准废黄河以南100年一遇、以北(淮阴区)50年一遇,河道排涝标准20年一遇。 

  依托流域行洪河道堤防建立防洪圈,废黄河南以淮河入海水道北堤、二河东堤、废黄河南堤为防洪屏障,并依里运河、大运河分为3片;废黄河北以废黄河北堤、分淮入沂东堤为防洪屏障。城区划分为城南、清浦、清河、开发区、淮阴、楚州六个排水区,区内分片分散排入周边骨干河道,相应理顺内部水系,疏通外排出路,自排抽排结合,新建改建泵站。 

  第五十二条    盐城市。现状城市防洪标准约20年一遇。近期规划防洪保护面积198.4平方千米,防洪标准100年一遇,河道排涝标准20年一遇。 

  以通榆河、新洋港、皮岔河、小新河为外部河道,适当联圩,建立皮岔河~新洋港以北、通榆河以西,皮岔河、新洋港之间,新洋港以南、通榆河以西,通榆河以东、新洋港以南、小新河以北,通榆河以东、小新河以南5个防洪包围圈。联圩影响的外部河道相应扩挖。防洪圈内根据水系地形分为12个排水区,两级控制设防,分别建站抽排。 

  第五十三条    扬州市。现状城市防洪标准约20~50年一遇。近期规划防洪保护面积230平方千米,防洪标准100年一遇,河道排涝标准20年一遇。 

  运河以西以主江堤、京杭大运河西堤、城北截洪沟南堤、乌塔沟分洪道东堤构筑主城区及港口工业区防洪包围圈;外截仪邗山洪,增辟乌塔沟分洪道入江;内部分级分片排水,自排与抽排相结合,主要由古运河入江。运河以东以京杭大运河东堤、壁虎河、廖家沟西堤形成包围圈,增设外排泵站。 

  第五十四条    镇江市。现状城市沿江防洪标准约50年一遇,河道排涝标准不足5年一遇。近期规划防洪保护面积273平方千米,防洪标准主城区100年一遇,大港区和高资区50年一遇,山洪河道20年一遇。 

  主城区规划完善自运粮河东河口沿长江路、大东滩至焦南坝的现有防洪线;进一步论证报批利用焦南坝、拦砂堤、征润洲北堤及引航道以西江堤形成新的外围防洪线,镇江港老港池调蓄城区排水;局部洼地设站抽排。高资、大港两片依托江堤分别设防。 

  第五十五条    泰州市。现状城市防洪标准约50年一遇,排涝标准10年一遇。近期规划防洪保护面积101平方千米,防洪标准100年一遇,河道排涝标准10~20年一遇。 

  依托长江堤防防御长江洪水,凭借泰州引江河、新通扬运河、南官河、老通扬运河堤防分片防御周边高水。按区域水系划分为里下河、通南、沿江三个排水分区,里下河区设5片,沿江区设2片,按圩区治理;通南区设5片,自排为主,局部辅以抽排。 

  第五十六条    宿迁市。现状城市防洪标准不足20年一遇。近期规划防洪保护面积63平方千米,防洪标准50年一遇,河道排涝标准10年一遇。 

  依托流域防洪,利用骆马湖宿迁控制、中运河和废黄河堤防构筑城市外围防洪屏障。以中运河、废黄河为界,城区排水划分为河西、老城、运东3个排水区,16个排水片,立足自排,低洼地区设站抽排。 

第七章  专项工程措施


  第五十七条    流域、区域、城市防洪建设,都要充分利用原有河湖和已建工程基础。针对多年来一面增建工程,一面由于自然和人为原因削弱原有河湖功能的被动状况,需要把河湖功能修复作为防洪工程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进行清淤除障、退田还湖、水土保持和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同时,围绕建立完整的防洪工程体系的要求,在完善流域、区域、城市三个层次防洪工程的同时,还需要对圩区防洪排涝和基础设施防洪自保作出相应安排,在统筹规划下,与流域、区域防洪相衔接。基础设施防洪自保及其与江河防洪的关系,按第八章有关意见办理。 

  第五十八条    清除障碍。按照恢复防洪工程能力的要求,清除河道、湖泊、水库、滩地、堤防范围内影响行洪蓄洪能力的各类人为及自然障碍。对1988年《水法》颁布实施后,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而实施的人为设置的障碍,包括各类违章圈占、建筑、养殖、种植、开发等,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的由防汛指挥机构依法强行清除。对自然因素形成的障碍,《水法》实施前形成的人为障碍,以及《水法》颁布后虽经批准形成、但防洪需要清除的人为障碍,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专门整治计划,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逐步组织清除。 

  第五十九条    退田还湖。有计划地实施退田、退渔还湖,恢复湖泊调蓄洪水能力,结合湿地保护,改善湖区生态环境。对《水法》颁布实施后的违法围占、省政府苏政发[1992]44号文和苏政传发[1995]51号传真明确的清退围占,以及在湖泊内属于行洪通道部位的围占,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退。对《水法》实施前在湖泊非行洪通道部位的围占,按照规划制定蓄滞控制线,区别需经常滞蓄洪涝或较大洪水需要滞蓄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拆除圩堤全部清退(“双退”)或迁移人口、维持开发经营、建进水口门及“低坝高网”的“单退”方式,实施退田(渔)还湖。对利用水域进行养殖,位于湖泊行洪通道部位及所有行洪河道内的堤、埂、网、簖等养殖设施彻底清除,位于湖泊非行洪通道部位的围网养殖,分别不同情况予以清除或限制发展。结合退田还湖进行湿地保护,在发挥滞蓄削峰能力的同时,维持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十条    河道清淤。受水土流失、航运冲蚀、洪潮泥沙沉积影响,河道淤积逐年增加,输水能力下降明显。流域行洪河道、区域骨干排水河道的清淤疏浚,列为流域防洪和重点区域功能修复的重要任务。跨县排水河道的清淤疏浚,在区域治理工程中重点安排。县级及以下河道清淤,建立县、乡两级河道疏浚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先急后缓、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的原则,结合供水和农村环境整治,在2007年前将县、乡两级河道疏浚一遍,恢复河道设计标准。 

  第六十一条    冲淤保港。我省入海河道河口、特别是闸下港道淤积严重,削弱了流域区域河道的泄洪排涝能力,长江两岸通江支河入江口也存在类似问题。采取各种冲淤保港措施、加大冲淤保港工作力度,恢复入海入江河口港道排水能力,是河道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要建立冲淤保港长年运行机制,实行水量科学调度,增加冲淤保港水源,提高冲淤保港效率。制定河口整治规划,划定规划治导线,加强滩涂开发管理。对淤积严重难以恢复能力的河口,有计划地外迁挡潮闸,逐步进行整治。 

  第六十二条    水土保持。我省山丘区尚有水土流失面积4350平方千米,平原沙土区严重水土流失面积5300平方千米,需要继续治理。丘陵山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工程、植物、农业措施相结合,近期治理3160平方千米。沿海、通南、废黄河等平原沙土区,结合工程防护措施,大力发展植物防护,通过农田林网化、河沟坡植被,基本控制水土流失。强化监督执法,设立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严格矿产开采管理和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管理,遏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六十三条   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我省尚有病险水库242座(其中大型3座,中型12座)、病险大中型水闸160座(其中大型12座),需要继续重点安排建设。首先完成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水闸的加固,2010年前完成所有病险水库及大中型水闸的除险加固。 

  第六十四条    圩区防洪排涝。我省圩区面积约占全省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现状大部分圩区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排涝标准除淮河流域部分沿河沿湖圩区较低外,大部分圩区在10年一遇左右。目前部分圩区圩堤标准不足,圩口封闭不全,涵闸泵站老化;长期以来圩区治理以保护农田为主,与农村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不相适应;太湖和里下河等河网圩区内部建设缺乏控制,联圩并圩、河道淤缩、堵河填河、围占水面,片面依靠增加动力来提高排涝能力,加剧了圩区防洪排涝与区域防洪排涝不相协调的程度。圩区防洪排涝建设,要在区域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圩内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划分不同的圩堤防洪标准和排涝装机动力,完善圩区防洪排涝设施,大力疏浚内部河道,恢复圩内水面率,控制联圩并圩。 

第八章  基础设施及资源开发防洪意见

 
  第六十五条    基础设施一旦遭遇洪水破坏,影响巨大。铁路、公路、机场、管道、电力、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以及重要工矿企业等,防洪标准要求较高,流域、区域防洪标准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满足,需按国家《防洪标准》和专业规范要求采取防洪自保措施。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尽可能避开防洪高风险区。流域、区域、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要尽可能为其创造防洪保安基本条件,各类项目建设也需要维护防洪工程的功能并为防洪建设留有提高标准的余地。跨河、穿河、临河工程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通畅,必要时须采取相应的防洪补偿措施。防洪自保工程、防洪影响补偿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六十六条    建设项目防洪自保,应当采取有效的工程防护或避洪减灾措施。 

  1、公路和铁路路基顶面,要处于相应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以上,避免洪水漫溢或淹没。机场、发配电站、矿井井口等散点分布的基础设施,可局部围堤或抬高竖向基面,达到其相应的防洪标准。 

  2、穿越江河湖库的建设项目的墩、台、杆、塔、管线等,其基础埋深应考虑相应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 

  3、跨越江河湖库和经过蓄滞洪区的各类桥梁、架空线路、架空管道,其上层结构底部应高于相应防洪标准的洪水位,并留出相应的跨越宽度,不影响江河湖库行洪和蓄滞洪区进退洪。 

  4、临江临河水域建设的码头、港口、取排水口等设施,其上层结构应不影响河道行洪、并考虑相应标准洪水位的防洪安全,基础埋设及岸坡防护,既要考虑自身造成的局部冲刷,又要考虑对整体河势的影响。 

  第六十七条    资源开发活动不应影响防洪工程的安全和功能,不削减水域的面积和行蓄洪能力,不带来新的水土流失问题,产生不利影响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偿。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滩涂,包括岸线、荡滩、水面等,应符合本地区的防洪规划,涉及入海河口的还应符合河口整治规划。禁止在湖泊、湖荡内围湖造地、圈圩养殖,禁止围垦河道、填埋水域。保护城市规划区水域,确因开发需要围占水域的,实行“占一补一”的占补平衡管理。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高秆作物。沿海滩涂开发应避免切断入海港道两侧港汊、围垦港道两侧低滩,防止港道淤积加剧和港汊变迁。河道范围内采砂,应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危及堤防及建筑物安全,不得在划定的禁采区和规定的禁采期采砂。在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鲍集圩、洪泽湖周边等行蓄洪区,黄墩湖滞洪区以及其它遇超标准洪水需要临时分蓄洪的场所和遇较大洪涝容易淹没的区域,为洪水高风险地区。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应重视洪水风险较大的特点,合理安排布局、规模和选址,原则上不应布设大中型项目。要控制区内人口增长,鼓励和有计划地组织特别危险区域居民外迁。禁止在进退洪口门附近及洪水主流区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内部居民建房和其他社会建房鼓励建成避洪楼或平顶房,安全层应高于设计洪水位1.0~1.5米。区内交通道路布局要尽量与安全撤离规划相衔接。 

第九章  防汛抗洪与洪水调度

 
  第六十九条    防汛抗洪是动员组织社会各方力量,统筹协调全局和局部利益,充分利用防洪工程能力,应对各种洪水风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减少洪涝灾害损失的政府行为。目前我省已建立起比较完整的防汛指挥体系,初步形成了防洪应急机制,基本保证了防汛抗洪工作的有效开展。按照建立防洪减灾体系的要求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需要继续加强防汛组织,完善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完善处理突发事件的防洪应急机制,健全社会化防洪减灾体制;提高洪水风险预测能力,实施洪水风险管理,逐步从被动抗御洪水向有序管理洪水转变。 

  第七十条    按照《防洪法》和《江苏省防洪条例》,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各项责任制,包括分级管理制、分包责任制、技术责任制、防汛人员岗位责任制、防汛工程管理责任制、防汛物资责任制和防汛抢险抗灾责任制等负责制。 

  第七十一条    洪水调度统筹协调流域、区域、城市、农村防洪,并利用暴雨时空差异和地域之间能力差异,有效调节各类防洪工程运行,充分发挥防洪工程体系总体效益。各级防汛机构要编制区域和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遵循统筹兼顾、蓄泄兼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洪灾损失。 

  1、设计标准流域洪水调度原则 

  沂沭泗水系。沂沭河洪水尽可能东调,腾出骆马湖和新沂河部分能力接纳南四湖及邳苍地区洪水;在中运河运河镇及骆马湖水位较低时,南四湖洪水尽可能下泄;当运河镇及骆马湖水位较高时,南四湖洪水控制下泄;骆马湖防洪要确保宿迁控制和新沂河的安全。新沂河、新沭河、骆马湖以下中运河的泄洪流量大小和时序,尽可能照顾相关区域排涝。 

  淮河水系。充分利用各行洪河道的泄洪能力,尽可能地早泄,以增加洪泽湖调蓄的能力,减少洪泽湖周边滞洪机遇;各行洪河道的泄洪流量大小和泄洪时序,尽可能照顾相关区域排涝。洪泽湖防洪要确保洪泽湖大堤安全,按照国家防总规定,当洪泽湖蒋坝水位达到14.5米时,洪泽湖周边滨湖圩区破圩滞洪。当洪泽湖水位继续上涨超过15.0米后,入江水道、入海水道、分淮入沂相继达到设计泄洪流量,如三河闸以下区间来水大、高邮湖水位达9.5米时,三河闸控制下泄,确保里运河大堤安全。 

  长江干流。依靠长江大堤保障防洪安全,加强防守。尽可能调度淮河入江洪水与长江洪水高潮错峰。江心洲堤按照不同等级规定进行防守。 

  太湖水系。太浦河、望虞河在流域防洪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太湖水位兼顾下游排涝进行分级调度,发挥排泄流域洪水的主导作用。沿江控制线根据太湖洪水及地区洪水统一调度,尽可能北排长江;湖西控制线调度,需综合考虑湖西及武澄锡虞区的影响。 

  2、超设计标准流域洪水调度预案 

  沂沭系水系:南四湖在山东省利用湖东滞洪区后,如水位继续上涨,预报上级湖南阳水位将超过37.2米、下级湖微山水位将超过36.7米,南四湖韩庄闸加大泄量,中运河强迫超泄,紧急情况在不危及徐州市安全的前提下,蔺家坝闸参与泄洪。预报骆马湖水位将超过26.0米,当水位达到25.5米时,黄墩湖滞洪;若骆马湖水位仍将超过26.0米时,新沂河加大泄量、利用河道堤防强迫行洪,宿迁以下中运河泄洪,并在条件允许时利用徐洪河等相机泄洪。 

  淮河水系:当洪泽湖蒋坝水位达到或超过16.0米时,入江水道、入海水道、分淮入沂、苏北灌溉总渠等适当利用堤防超高强迫超泄;当洪水进一步增大,洪泽湖蒋坝水位将上涨到17.0米,并仍有上涨趋势时,经国务院批准开放渠北地区分泄洪水。 

  长江干流:当长江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时,主江堤要严密防守,确保安全;主江堤外围堤及部分江心洲堤必要时开放行洪。 

  太湖水系:太湖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由于洪涝交织、保护对象分散,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流域统一调度。太浦河、望虞河强迫超泄,沿江沿海各口门水闸、泵站全力排水;在流域统一调度下,加大东苕溪导流东岸、东太湖沿岸、苏嘉运河东岸口门泄量,蕴藻浜、淀浦河开闸泄洪;环湖大堤临湖一侧围湖区破口蓄洪;并视水情发展在各区域进一步采取可能的分滞洪措施。 

  第七十二条    建设现代调度系统,提高预测预报的时效和精度,优化洪水蓄泄的数量和过程,充分利用防洪工程体系的整体能力,减轻防御洪水的难度及可能发生的损失,提高洪水资源化利用程度。通过完善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的实时采集和快速处理,建立重要水域和控制断面的洪水预报模型、主要行洪河湖及高风险区的洪水演进模型、流域及重点区??强洪水调度管理能力,提升防洪减灾体系的综合功能。  

  第七十三条    逐步实行洪水风险管理。编制洪水风险图,开展洪水风险调度,加强高风险区管理,研究建立洪水风险分担与洪水风险补偿机制,以及重点高风险区灾害警报和避难救援系统,为实现从抗御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创造条件。 

第十章  防洪管理


  第七十四条    防洪区管理。按照《防洪法》和《江苏省防洪条例》,我省防洪区分为防洪保护区、蓄滞洪区、行洪区(洪泛区)。各区划定后,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告。防洪保护区管理,主要是根据不同等级的设防标准和风险程度,落实其相应的社会化减灾措施。蓄滞洪区管理,主要是落实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保证在规定的运用条件下启用。行洪区(洪泛区)管理,主要是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和障碍物,保证行洪通畅。蓄滞洪区和行洪区(洪泛区)的管理,还要建立财产登记和运用补偿办法,保障区内群众的利益。 

  第七十五条    工程设施管理。工程设施管理要在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功能和能力管理,始终以完好的状态、完备的功能、完善的操作及时投入防洪排涝运行,充分发挥设计能力,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工程管理规范、规程要求,加强河道、堤防、湖泊、水库、涵闸等工程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建立规范化的检查、监测、维修制度,完善监测和管护的技术手段。重点强化和规范河湖水域管理,减轻和避免各类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及自然因素削弱河湖水域防洪功能。 

  河道管理范围(包括天然和人工河道、入海港漕、湖泊、水库、湖荡、滩地、岸线、堤防及护堤地等)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要按《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取土采砂、生产加工、经营开发、占用场地等活动,必须得到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河道主管部门要正常开展河湖水系完整性和功能度的检查和管理,依法加大对河湖侵占破坏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第七十六条    防洪规划管理。防洪规划管理是水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防洪规划管理要根据批准的防洪规划,协调兼顾各类防洪工程和涉洪工程,统筹流域防洪、区域除涝、城市防洪和开发建设,加强水行政管理,规范水事行为。 

  逐步建立覆盖流域、区域、城市和专业四个层次的防洪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编制、批准、实施、管理程序;并加强与城市、交通、电力、农业、渔业、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等有关规划的衔接。 

  防洪规划根据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对防洪的要求,进行技术、经济、环境、社会论证,划定行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不同等级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对规划新建的防洪工程和疏浚整治的河道及加固兴建的堤防,需要新增和扩大用地范围的,按规定报批后,划定规划保留区;对重要河流及河流入海口制定规划治导线,对需要滞蓄洪水的湖荡水域围占区域划定滞蓄控制线。经批准划定的行洪区(洪泛区)、蓄滞控制线、规划保留区、规划治导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对第七十五条所列河道管理范围和本条上款所列划定的行洪区(洪泛区)、蓄滞控制线、规划保留区、规划治导线,加强依法管理。在这些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开发活动,应当取得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监管手续。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等,执行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与政策建议


  第七十七条    建设体制与投入机制。 

  划分事权,建立分级建设责任制。防洪水利工程为公益性工程,以防洪为主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为准公益性工程,防洪工程建设总体上属于政府行为。根据工程项目防灾减灾受益范围和保护对象以及规模的不同,分别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建设。流域性防洪工程,在流域机构的统一组织下,由省及相关市负责建设;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一市范围内的由工程所在市负责建设,跨市的区域骨干防洪工程由省组织相关市进行建设;城市防洪工程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防洪工程建设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建设责任和政事分开的原则,负责组建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积极培育建立专业型的项目建设管理公司,代理工程建设管理。 

  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工程中的防洪工程,建设投资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导,同时拓展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保证政府投入的稳定增长,建立有法制保障、稳定可靠的防洪建设投入机制和规范的资金运行机制。政府公共财政资金主要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按市场机制运行的基础设施项目或资源开发项目中的防洪自保工程,以及结合城市建设的防洪工程,建设投资由项目法人筹集。 

  依据建设项目的属性,确定政府公共财政投资的比重和各级政府投资分摊比例。流域治理、行蓄洪区建设、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省际边界治理等工程,以中央、省级投入为主,区域改善部分由地方配套;跨市的重点区域骨干工程及大型水闸和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省、市共同投入,视其重要程度列入国家计划的,中央投资给予补助;区域治理工程及中型水闸加固,由市、县投入为主;城市防洪工程投入主要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筹资;圩区建设、水土保持、中小河道清淤、河湖清障、退田还湖、小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除“谁设障、谁清除”外,由地方政府负责筹资,省级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十八条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划分事权,完善分级管理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建立职权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除规定由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以外,流域性水利枢纽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流域性河道堤防、湖泊,进一步理顺和明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分级管理的权责;区域性防洪工程、城市防洪工程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防洪自保工程由各项目法人自行管理。 

  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划清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不同职能,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防洪工程行业管理,对其直接管理的防洪工程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 

  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良性运行机制。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改革,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实行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分离。制定《江苏省水利工程公益性耗费补偿办法》,纯公益性或准公益性工程中公益部分的耗费补偿,由分级管理的同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安排的防洪工程资产耗费补偿资金,需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逐步达到保证公益性耗费的及时、足额补偿。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研究符合我省实际的实施办法,建立正常设计洪水滞蓄洪区运用补偿机制;对蓄纳超标准洪水的滞蓄洪区,要区分固有风险和附加风险,对附加风险按“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实施补偿。对滞蓄洪区等洪水高风险区,要研究逐步推行强制性洪水保险机制。 

  第七十九条    法制保障。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水利发展要求的防洪法规体系。制定《江苏省防洪规划保留区制度实施办法》、《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等办法,强化防洪规划的法律地位。制定《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理顺湖泊管理体制,恢复、维护湖泊功能。搞好水法规宣传,逐步增强全社会水法律法规意识和观念。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网络,规范执法行为。 

  第八十条    科技保障。依靠科技创新和现代管理方式,对现有防洪系统实施技术改造,促进向现代化防洪减灾体系的转变。加大防洪减灾研究和科技推广投入,解决防洪建设和防洪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技术储备和技术支撑,完善水文、勘测、规划、设计等基础工作。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 

  第八十一条    实施原则。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协调兼顾、提高效益。流域防洪工程建设,贯彻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长江、淮河、太湖三个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并与各流域机构的实施方案相衔接。统筹考虑流域防洪、区域治理、城市防洪的协调发展与整体效益,按照需要与可能,优化投资结构,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和实施步骤??洪除涝能力,优先安排除险加固工程、事关全局的流域、区域和城市重点骨干工程,以及防洪基础特别薄弱地区的工程。切实加强防洪管理,推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完善法制保障和科技保障。 

  第八十二条    前期准备。进一步配合做好流域防洪规划的完善和相关专项研究工作,细化工程方案和调度运行办法,以及与远景治理相衔接的措施;流域规划批准后,本规划需相应作必要的调整。依据本规划,进一步编制或完善各个区域和城市防洪规划,深化治理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和调度原则,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情况调整部分城市防洪规划。完善和深化防洪管理和保障措施等专项规划,以及相应的制度、办法。做好有关工程项目的前期储备工作。 

  防洪总体安排要贯彻除害与兴利相结合的原则,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做好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具体衔接,研究防洪排涝工程结合航运、渔业以及土地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修复的具体措施,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同时执行有关国土、航道、渔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实施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十三条    流域防洪。继续实施流域性河道堤防、水库达标建设,扩大骨干泄洪通道,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 

  1、沂沭泗水系: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二期工程在“十五”期间全面开工,新沂河、新沭河、中运河、骆马湖等骨干工程2007年基本完成。黄墩湖滞洪区安全建设、小塔山水库和安峰山水库除险加固“十五”期间全面实施。 

  2、淮河水系: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2005年全面完成。洪泽湖大堤、入江水道、分淮入沂堤防达标及河道整治工程,“十五”期间开工,2010年完成。淮北大堤加固工程、洪泽湖滞洪区、鲍集圩行洪区安全建设“十五”期间开工建设,溧河洼及其他流域性河道整治及堤防险工段除险加固在“十一五”期间开工建设。 

  3、长江干流:江堤达标建设确定的工程项目2003年全面完成。进一步完善防洪保护圈、防御100年一遇洪潮水位的城镇及开发区段堤防加固,河势控制、崩岸守护工程,“十五”期间开始实施,2010年完成。配合流域机构做好长江河口整治规划,根据规划安排实施工程项目。 

  4、太湖流域:“十五”期间开工建设望虞河(或吴淞江)、太浦河、环太湖大堤后续工程、北排长江的新孟河及新沟河工程,以及大型水库加固工程,到2010年基本完成。 

  5、海堤:“十五”期间基本完成海堤达标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十一五”继续进行重点险工段包括防浪保滩在内的海堤达标建设。 

  第八十四条    区域治理。修订完善区域规划,制定建设实施方案,加大投入力度,有序安排实施,扭转区域治理进展滞后、项目分散不系统等突出问题。“十五”期间实施里下河、秦淮河、太湖分区等重点区域治理,开始安排沂北、沂南、洪泽湖周边等区域治理重点项目。2010年前要力争基本完成重点区域骨干治理工程的建设,并初步解决因洪致涝的矛盾,达到区域治理与流域防洪、城市防洪基本协调。 

  第八十五条    城市防洪。到“十五”末,力争基本建成大中城市防洪主要工程,初步形成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城市建成区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其它省辖市达到50年一遇以上。到2010年,十三个省辖市城市防洪全部达到规划标准;县级城市和重要城镇防洪达到50年至20年一遇防洪标准。 

  第八十六条    专项治理。2005年前清除流域、区域骨干排水河道的主要行洪障碍;2010年前清除湖泊行洪通道上的圈圩占地和围网养鱼,恢复湖泊的调蓄洪水功能;2005年完成大型病险水库、水闸和重点中型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2010年完成全部病险水库和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到2007年,将全省县、乡级骨干河道按标准疏浚一遍。水土保持完成分阶段目标。 

  第八十七条    防洪管理和保障体系。到2010年,建成覆盖全省的现代防洪调度系统,实施联合优化调度和洪水风险管理,初步形成较完善的,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和相匹配的非工程措施系统。2005年初步实行全方位的防洪管理,2010年形成法规比较完善、管理程序规范的防洪管理体系。 “十五”期间进行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等体制改革,到2010年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防洪建设和防洪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和《规划报告》组成,《规划报告》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说明。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划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十条    本规划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确需对本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局部调整时,应按规划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